婚前贷款房 离婚怎么分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婚前贷款房离婚怎么分(律师信箱)
尹律师:
您好!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资偿还贷款。现在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分开,妻子却说这套房子她也要分割。我很困惑: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用自己的钱还房贷,我妻子能分吗?
上海读者封先生
封先生:
您好!首先很遗憾地告诉您,您的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女方的权益的。下面我将一一为您分析。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当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夫妻只要结了婚,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绝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房
先看看具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1、房屋归属: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享有,但登记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补偿款;3、补偿款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男方首付50万元,婚后还贷25万元,离婚时尚欠25万元贷款未还,离婚时房屋总价值为200万元,如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25万元补偿款,即婚后还贷25万元对应的财产价值及增值为50万元,再由夫妻平均分得25万元。这是理论上最简单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要综合参考还贷的方法、还贷的利息、相应税费、增值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
就中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归属的财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呢?以下几种思路可以参考:
1、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2、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的,应当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产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与婚后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的是卖掉婚前个人较小的房屋再购置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资产较多的,为了防范过世后的遗产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订立遗嘱进行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适时调整完善的过程,不是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就能万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对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为纯粹的爱,“众里寻他千百度”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要想婚姻美满长久,不因财富带来的束缚为幸福婚姻埋雷,财产规划是您不二之选。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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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离婚时,房子的分割以协商一致优先,如果无法一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规则进行分割。
”
在离婚的财产中,房子是比较常见的财产类型,且由于其价值往往比较大,争议往往也最大。由于房子在购买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故,在分割时也应当考虑各种情况。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各方面情况,如是否为贷款购房、是否有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否属于房改房等。以离婚时房屋仍有贷款为例,此时改如何处理呢?
1.一方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方此时,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由双方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以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一方或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非首付方或双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3.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也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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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按揭贷款,拟离婚协议时如何约定?
昨天接到一位男士咨询,和前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贷款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之后,女方负责还贷款。但是,后来女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还不了贷款,因房贷的扣款主体是男方,而女方未将房贷及时存入扣款的男方名下的银行卡中,从而影响了男方的征信。男方问,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尽量和女方协商,重新协商处理未还房贷及房子归属的事宜。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征信,可以先代女方偿还贷款,待代为偿还之后,再要求女方归还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最重要的依据,双方有任何纠纷需先从离婚协议中找依据,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女方无法偿还房屋贷款的相关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代为偿还的责任,很容易造成男方举足无措的情形。
尽量找女方协商,协商男方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对房屋归属及补偿等问题重新进行约定。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子有按揭贷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协议离婚之后,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后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给了某一方,而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所以,最后的结论是:第一,能不贷款就不要贷款,当然很多人会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那么,第二,有债两个人担着也好,不要解除婚姻关系,不要离婚;如果离婚也是无法避免的,至少,要做好第三,那就是在离婚时,咨询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拟好离婚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添加这样的条款“如因女方未及时归还该按揭贷款,导致被银行起诉,或者影响男方的银行信誉而遭受损失,女方除按照本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外,另一次性赔偿给男方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
还可以添加这样的条款“如因女方未及时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被银行起诉,男方代为偿还相关款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以按照年息19%向另一方主张资金占用费。”
律师简介
王伟华
职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五一工人维权岗“十佳律师”
2020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业务范围:除常规婚姻类、继承类案件的诉讼处理外,还包括:高净值人士结婚、再婚全程指导;企业家隔离家庭财产的法律服务;特殊婚恋的非诉处理;协议离婚谈判全程指导;遗嘱继承的法律咨询和规划;家、家族、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利用多重法律工具最大程度设计服务方案,并执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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