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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老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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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180万元,丈夫:离婚

丈夫名叫郭自动,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他在北京有一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属于他个人所有。

然而,妻子却找了一个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又找了一个人假扮郭自动,居然就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这简直太荒唐了。

于是,郭自动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定抵押合同无效,本来,抵押合同上的签字,已经确定不是他签字了,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无效,所以,郭自动信心满满的以为他会胜诉,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

而更让郭自动无法接受的是,银行居然又反过来把他和妻子给起诉了,要求两人归还剩余150万元的贷款,不然就要拍卖他的房子。

这种结果让郭自动如何能接受,他不禁喊道,“难道就没有天理了吗?我什么都不知道,难道我就是一个冤大头吗?”

那么,至于事情的经过如何,判决结果如何,我们还是先从头说起。

郭自动婚前买房郭自动本人

郭自动的老家本是云南的,他从小就成绩优异,并且考上了重点大学。

1995年,郭自动大学毕业后,便只身来到了北京,在一家非常不错的建筑公司做产品的研发工作。

郭自动的工作稳定,而且他本人也比较老实,没有其他的花销,所以,他挣的钱都攒了下来。

后来到了2002年,他的手中也算有了一笔不小的积蓄,而且他的年龄也不小了,所以他就准备在北京买一套房子,然后在北京安定下来。

看来看去,最终,他在望京社区买了一套房子,虽然是贷款买的房,不过,郭自动买房的时间是2002年,而在2015年前后,是北京房价涨的最快的时候,所以,郭自动的这个决定非常的明智。

望京小区买房

不过,因为郭自动比较内向,所以直到2007年,他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妻子王女士,王女士是研究生毕业的,学习舞蹈专业,为人不错。

2007年9月28日,两人便登记结婚,并有了一个女儿,也算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吧。

郭自动和王女士的公司倒闭然而,郭自动虽然很老实,但是王女士却不是一个甘愿在家里做全职太太的人,她有着自己的远大理想,因此,她和丈夫郭自动商量后,决定自己开一家公司。

郭自动同意了,从单位辞职,并拿出了所有的积蓄和王女士一起开起了公司。

在公司里,王女士负责内部业务,而郭自动负责在外面跑业务。

然而,开公司哪是这么容易的,况且,郭自动和王女士两人本就是新人,对开公司更没有什么经验。

事实上,两人在公司的决策上,可谓是南辕北辙,为此,他们也争论过很多次,以至于到最后,王女士都是自己拿主意,等事情已经办完了,她才会再告诉郭自动,如果结果还不错的话,郭自动也就不说什么了。

但是,王女士的决策也并非每一次都是正确的,再加上王女士处事非常大胆,而郭自动就做事非常小心,两人理念相差太大,双方矛盾不断。

结果,到了2008年,公司就倒闭了,王女士为了维持生计,便自己开了一家小公司,自己经营。

还别说,单单王女士自己一个人经营公司,公司发展得还算不错,可是,公司需要发展,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于是,王女士就把注意打到了郭自动婚前购买的房子上。

王女士瞒着丈夫,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不过,房本的名字是郭自动的,所以,王女士根本无法处置这套房子,而如果她把计划事先告诉郭自动,以郭自动保守的性格,是断然不会同意的。

于是,王女士准备先斩后奏。

而巧合的是,就在王女士不知道该如何能把房子拿出去抵押时,一个电话打给了她,对方在电话中说了一通,王女士就心动了。

打电话的人自称是中介公司的人,他们有办法能帮王女士把房子抵押出去,还不让郭自动知道,而具体操作方法是这样的。

中介公司让王女士拿到丈夫郭自动的证件,然后,中介公司又找了一个人,假装是郭自动本人,陪着王女士一起,先去了公证处做了一份委托公证书,然后又去了银行做了房屋抵押。

不得不说,中介公司对这一套流程非常的熟悉,而且办事效率也非常稳妥。

无论是公证处还是银行,都没有发现陪着王女士一起签字的人,并非郭自动本人。

2012年6月,王女士顺利地收到了银行的180万元贷款,扣掉支付给中介公司的10万元,她到手170万元,而她把这170万元都用于了公司的经营。

而她最终出了20万元的中介费,而中介公司也在一夜之间失去了联系。

郭自动败诉,和妻子协议离婚另一边,郭自动对这一切是浑然不知,直到他去银行归还房贷时,才被银行告知,他的剩余所有房贷都已经还清了。

银行的说法让郭自动备感奇怪,于是他就去问妻子王女士是否知情,王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于是,郭自动再次找到了银行,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却提醒郭自动去查查自己的房子,是不是被抵押出去了。

郭自动一查,果然如银行的工作人员所料,他的房子真的被抵押给了银行,抵押金额180万元,与此同时,他也拿到了抵押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上有他妻子和他本人的签字,于是,他带着合同去找妻子,质问妻子怎么回事。

这时,妻子王女士才告诉了郭自动所有事情的经过。

本来,王女士以为郭自动知道就知道了,也就没有放在心上,毕竟,公司经营得还算不错。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郭自动对这件事情的反应非常强烈,因为郭自动无法找妻子的麻烦,所以,他就把银行给起诉了。

然而,银行在庭审中说,他们在这起案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无法证明郭自动是不是和王女士串通的。

庭审中,郭自动很激动

而法院也认为,银行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判决驳回了郭自动的所有诉求。

不过,银行的工作人员提醒郭自动,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也就是中介公司的人和王女士。

可是,当初给王女士办理抵押房屋的中介公司,早就跑了,根本就找不到了,而郭自动又不能找妻子索赔,所以,郭自动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而郭自动也不准备这样下去了,他经过一番思考后,和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王女士的公司继续由王女士经营,他只要自己的房子。

不久后,银行向法院起诉王女士和郭自动归还剩余150万元贷款。

对于这件事,王女士表示,她的公司已经步入正规,这笔钱会由她自己来还。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

贷款申请中保证人配偶签名造假,合同还有效力吗?

被告甲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填写《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被告乙在该申请表“保证人(自然人保证)签字”一栏中签名,在被告乙签名旁边有其配偶签名字样。同年2月4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借款人)、被告乙(保证人)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甲向某银行借款8万元,被告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向被告甲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甲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甲还款,被告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乙抗辩,申请表中其配偶签名系伪造,保证合同订立程序有瑕疵,保证合同无效,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有人认为,应查清该签名是否伪造,如系伪造,则保证合同订立程序有瑕疵,借款人对此也有过错,所以该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需承担责任。而也有人认为,本案保证合同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不同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抵押,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提供保证需要配偶同意,故被告乙可以独自作出保证法律行为。在正式签订保证合同前的贷款审批阶段,原告要求在申请表中保证人的配偶一起签名,并载明“保证人在此声明:……已经过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系原告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做出的内部管理要求,在保证人不能举证证明其系受原告欺诈等情形时,并不能因此内部管理要求而否定被告乙在最后签订保证合同时系做出了真实、有效的保证意思表示,不影响双方最终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在贷款审批阶段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表中签名,从该申请表内容看,系原告与保证人达成了日后签订保证合同的预约合同,且约定保证应经保证人配偶同意。原告仅仅与保证人签订合同,合同中也没有关于需保证人配偶同意的约定,可认定双方当事人经过进一步磋商,对预约合同作出了变更,即该本约合同的保证并不需要保证人配偶同意,该变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夫妻一方单方抵押 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黄某(已故)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法院以某银行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为由,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5355.21元;某银行对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6.09%。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1年7月,黄某尚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含罚息、复利)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0年3月因他杀死亡,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5年4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的抵押权是否有效?黄某在本案借款时向某银行出具了虚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其在未征得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即其爱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事后未得到爱人的追认。但某银行在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后,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且该房产登记簿中产权所有人登记为黄某一人,亦无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对抵押物上唯一登记权利人的婚姻状况及婚姻财产约定进行实质性审查,某银行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为黄某一人所有,某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或重大过失。某银行基于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而向黄某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合理对价,故某银行应属善意取得,抵押权合法有效。某银行诉请李某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金融机构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示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牺牲不知情的原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秩序。

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依法定形式完成物权变动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的三项基本要件是:一是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官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一般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金融机构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除了符合上述三个基本要件外,还应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应当对抵押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疑点信息作进一步审核,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履行应负的审查义务,一般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为此,法官建议金融机构:一要严格贷前审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仔细核实抵押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和婚姻状况,务必要求配偶同时签署同意抵押的材料。

二要提高风控意识,严格落实面签制度。抵押人、共有人签字时尽量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对合同签订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要提高诉讼能力,提升诉讼维权技能。务必做好档案管理,在抵押人恶意隐瞒婚姻状况及房屋共有状况等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应积极举证证明金融机构善意且无过失,从而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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