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清 押金不退 这家担保公司为何一直扣着客户的押金
来源:长兴新闻网
贷款还清押金不退这家担保公司为何一直扣着客户的押金
近日,市民单先生通过6663666热线反映,自己去年通过一家担保公司贷款买车,可今年贷款还清后,担保公司却迟迟不退还押金。
单先生2020年9月份在长兴睿轩汽车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货车,由于当时资金紧张选择了全额贷款,睿轩汽车就给单先生找了一家担保公司。于是单先生通过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在银行贷款了12.7万元,其中货车价格是11.7万元,剩余1万元是押金。“就是说贷款3年,我在3年之间还清贷款,1万元的押金退还给我。我在今年的9月16日还清了,但是押金没有给我。”单先生说。
10月7日单先生将押金单、发票等材料全部交给了洪源汽车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单先生退还押金需要走流程,让单先生耐心等待30个工作日。可30个工作日过去后,单先生还是没有收到押金,因此找到公司的一名张经理,张经理当时让单先生下个星期再来。“我下个星期二跑过去,他又说要下个星期二,说是他们账号被法院封掉了。可是他们账号封掉了与我无关,因为我是现金结清的。”单先生说。
目前,洪源汽车公司对于押金退还的时间一拖再拖,而单先生又着急用钱,希望洪源汽车公司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的退还时间。记者陪同单先生找到了洪源汽车公司,并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公司客户的逾期付款情况比较多,导致公司的现金链断裂。再加上目前和嘉兴的一家保险公司打官司,公司的账号也被冻结,因此暂时没办法退还押金。“最快下个月底退押金,如果慢只能推迟到明年。如果人家不跟我打官司了,我就能抽出身来贷款或者借钱。”
编辑: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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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的理解19:担保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与效力
问题:保证金账户可以质押么?如果可以质押,将产生何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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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模型
小飞公司与小红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小飞公司为小鹿公司等公司向小红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小飞公司应在小红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依小鹿公司等公司向小红银行的实际借款金额,小飞公司按10%的比例在上述保证金账户中存入对应资金,如未征得小红银行的同意,小飞公司不得擅自处分账户内资金;如果清偿期届满,小鹿公司等债务人未依约清偿欠款本息的,小红银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以优先受偿。
其后,小鹿公司等公司陆续与小红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分别从小红银行获得贷款。小飞公司也依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在小红银行向贷款方实际放款前,向在小红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
之后,有小乔公司向小飞公司主张清偿到期债务,本息总计1500万元,但小飞公司主张无力清偿,于是拒绝。小乔公司遂主张就小飞公司在小红银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清偿,但遭到小红银行的拒绝。遂发生争议。
经查,此时小飞公司在该保证金账户内尚有资金1800万元。小鹿公司等公司尚欠小红银行1.8亿元贷款未予清偿。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的法律关系示意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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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则
1、立法
民法典第425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规范解读
(1)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有效的质押合同。
第二,保证金账户资金特定化。注意,资金特定化,是指资金特定,可与其他资金区别开。
第三,保证金账户及其资金控制权转移:债权人可以控制该保证金账户。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①债务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②债务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2)法律效果
第一,债权人就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注意,是可以直接就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扣划,优先受偿。
第二,债权人获得担保保证金账户及其账户资金的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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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模型的处理结论
前述案例模型,处理结论,主要如下:
(1)小红银行获得小飞公司在小红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及其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权。因为,小红银行与小飞公司之间,满足保证金账户质押权设立的构成要件。
(2)在小红银行就该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获得优先受偿之前,小红银行有权拒绝小乔公司对该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予以清偿债权的主张。
(3)在小鹿公司等债务人无法向小红银行清偿到期债务时,小红银行有权就该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直接获得优先受偿。小红银行的该项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立法对流押条款的限制。
(4)框架协议约定“如果清偿期届满,小鹿公司等债务人未依约清偿欠款本息的,小红银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以优先受偿”,该约定有效。该约定不构成流押条款。因为,保证金账户质押中的标的物是账户与金钱,金钱即是一般等价物,在实现质押权时,无需另行变价拍卖。
全文完。
本文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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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留言,老师你这个首页图片上的毛毛虫好有意思啊,还有点像恐龙~~~~~
呃,图片上的动物听到这话,一定有点伤心,哪里是毛毛虫了,明明是蚕宝宝啊,它们手里拿着的明明是桑叶啊!
非典型担保-保证金质押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以货币为质押物设定的保证金质押,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与典型的财产质押担保的重大区分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无需经过对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而直接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实际也突破了禁止流质的原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保证金的所有权。
但是,保证金质押仍需满足典型质押的一般要求,即质押物的转移占有和固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转移占有和特定化应符合特别的要求,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证金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五、关于保证金质押。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通过交付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存入特定账户来提供担保的情形。归结起来,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三是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
我们认为,只要是设立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且债权人实际控制该账户,债权人就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请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保证金质押与财产质押并不完全一致,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对于保证金的转移占有和特定化有特殊要求,保证金应当存于由债权人(担保权人)控制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否则将无法的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