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将身份信息借好友贷款,背上30万元巨债,如今直呼“生不如死”
楚天都市报记者张皓
对朋友掏心掏肺,慷慨出借身份信息帮忙贷款救急,不料到头自己掉进一个大坑,莫名背上30万元的巨额债务。
昨日,大学毕业不久的小娟(化名)对记者说“体验到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而这一切,缘于她毕业前结交的一名“好同事”小甜(化名)。
借身份救急帮好友贷款
23岁的小娟是海南人,去年6月毕业于汉口学院。前年10月至去年2月,她在光谷软件园一家银行实习时,与同事小甜同在一个小组,两人每天坐一起形影不离。
去年1月27日,小甜找小娟诉苦说最近资金紧张,要借小娟的身份信息帮忙办分期贷款,“我的支付宝信用太低,年龄也不够,不好贷”。性格善良的小娟,想到两人关系这么好,而且小甜只要按时还钱就没问题,当时就答应了。她跟小甜到武昌街道口地下手机商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小甜办了三笔分期,并把银行卡及密码告诉了小甜,以便于及时还款。
两天后,小甜又说钱还不够,又用小娟的京东白条及网商贷分别借款。总共五笔借贷,小娟因当时忙于毕业事务,也没追着要小甜还,截至目前含利息剩余未还款项为16935.72元。
小甜向小娟套取验证码
名下惊现30万元巨债
若说帮朋友救急,这万余元借款还在自己承受范围内。但接下来的大坑,令小娟感到愤怒。
去年10月26日,小甜以更改分期微信绑定账户方便还款为由,找小娟要了验证码。三天后,小甜称更改为新账户需身份证信息、手持证件照,让小娟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号改成了她的。当天是小娟毕业后入职第一天,事务繁杂她未及多想全部照做,之后将收到的一个验证码给了小甜。
又过几天,小甜说公司发了1.6万元奖金到卡上,让小娟将这笔钱转账到她的支付宝账号。小娟也没多想转了过去,提醒小甜早点还钱。
去年12月26日,直到父母收到贷款公司电话,小娟才发觉是小甜偷偷冒用她的身份信息再次借贷。再尝试联系小甜时,已无回音。小娟查看所有的分期账户,发现去年7月3日小甜以她的名义贷款5.9万元,分60期,还伪造了电子签名。
小甜曾有四期还款记录,但由于银行卡在小甜手上且未开通短信提醒,所以全程小娟都不知情。
小甜所说的1.6万元奖金,其实也是用冒名贷款,两笔贷款利滚利如今已有29万元。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小甜以小娟的名义欠款超过30万元。
小甜的微信截图照
律师建议诉讼止损
醒悟后的小娟翻看朋友圈,发现小甜从去年5月起就一直做金融公司的贷款业务,欺骗的受害者可能不只她一人。她曾报警,警方称这是民事纠纷,建议先找到小甜进行维权。
小娟多次致电小甜母亲,希望联系小甜。小甜母亲先是致歉,后删除拉黑了小娟。
大学毕业工作不足三个月、家境原本贫寒的小娟,无力承担这笔天文数字的贷款。她不停地向贷款公司解释,但有公司表示各种贷款信息表明都是她借的钱。昨日,涉最大一笔5.9万元的贷款公司与小娟约好本周六见面核实。小娟说,银行卡流水、合同上的电话、合同签名笔迹都能证明不是自己。小娟说,20岁的小甜是孝感市云梦县胡金店镇人,毕业于武汉一所职业技术学院,曾在孝感贷款买房。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表面上看是小娟借贷,对外来承担责任的这个主体很可能是她,但如果小娟有证据证明后期贷款是小甜假冒她的名义贷款,小娟可通过诉讼来维权。小娟须尽快找到当事人,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女孩将身份信息借好友救急贷款 结果背上30万巨债
身份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身份证不外借”
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如今,大家也都很自觉地
“不借别人身份证,不借给别人身份证”
然而,
小娟(化名)却对朋友掏心掏肺,
慷慨出借身份信息救急,
不料到头自己掉进“深渊”……
借身份救急帮好友贷款
23岁的小娟是海南人,2018年6月毕业于汉口学院。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她在光谷软件园一家银行实习时,与同事小甜同在一个小组,两人每天坐一起形影不离。
2018年1月27日,小甜找小娟诉苦说最近资金紧张,要借小娟的身份信息帮忙办分期贷款,“我的支付宝信用太低,年龄也不够,不好贷”。
小甜的微信截图照
性格善良的小娟,想到两人关系这么好,而且小甜只要按时还钱就没问题,当时就答应了。她跟小甜到武昌街道口地下手机商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小甜办了三笔分期,并把银行卡及密码告诉了小甜,以便于及时还款。
两天后,小甜说钱还不够,又用小娟的白条及网商贷分别借款。总共五笔借贷,小娟因当时忙于毕业事务,也没追着要小甜还,截至目前含利息剩余未还款项为16935.72元。
若说帮朋友救急,
这万余元借款还在自己承受范围内。
但接下来的大坑,
令小娟感到愤怒。
名下惊现30万元巨债
2018年10月26日,小甜以更改分期微信绑定账户方便还款为由,找小娟要了验证码。
三天后,小甜称更改为新账户需身份证信息、手持证件照,让小娟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号改成了她的。当天是小娟毕业后入职第一天,事务繁杂她未及多想全部照做,之后将收到的一个验证码给了小甜。
小甜向小娟套取验证码
又过几天,小甜说公司发了1.6万元奖金到卡上,让小娟将这笔钱转账到她的支付宝账号。小娟也没多想转了过去,提醒小甜早点还钱。
去年12月26日,直到父母收到贷款公司电话,小娟才发觉是小甜偷偷冒用她的身份信息再次借贷。再尝试联系小甜时,已无回音。小娟查看所有的分期账户,发现2018年7月3日小甜以她的名义贷款5.9万元,分60期,还伪造了电子签名。
小甜曾有四期还款记录,但由于银行卡在小甜手上且未开通短信提醒,所以全程小娟都不知情。
小甜所说的1.6万元奖金,其实也是用冒名贷款,两笔贷款利滚利如今已有29万元。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小甜以小娟的名义欠款超过30万元。
律师建议诉讼止损
醒悟后的小娟翻看朋友圈,发现小甜从去年5月起就一直做金融公司的贷款业务,欺骗的受害者可能不只她一人。她曾报警,警方称这是民事纠纷,建议先找到小甜进行维权。
小娟多次致电小甜母亲,希望联系小甜。小甜母亲先是致歉,后删除拉黑了小娟。
大学毕业工作不足三个月、家境原本贫寒的小娟,无力承担这笔天文数字的贷款。
她不停地向贷款公司解释,但有公司表示各种贷款信息表明都是她借的钱。昨日,涉最大一笔5.9万元的贷款公司与小娟约好本周六见面核实。小娟说,银行卡流水、合同上的电话、合同签名笔迹都能证明不是自己。小娟说,20岁的小甜是孝感市云梦县胡金店镇人,毕业于武汉一所职业技术学院,曾在孝感贷款买房。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表面上看是小娟借贷,对外来承担责任的这个主体很可能是她,但如果小娟有证据证明后期贷款是小甜假冒她的名义贷款,小娟可通过诉讼来维权。小娟须尽快找到当事人,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昨日,
小娟对记者说:
“体验到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
希望更多的人能明白:
身份证不外借,合情合理!
除了身份证不能外借,
这几种东西千万别外借,
否则后果很严重!
1
医保卡千万别随意借人买药
家人也不行
市民黄先生吃过了这个“闷亏”。2017年他投保了一重大疾病险,当年10月,黄先生被查出患甲状腺癌,在办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到他的医保卡在2012年-2014年有多次肺炎、支气管炎等住院记录。保险公司认为他隐瞒病史,拒赔。黄先生称,他本人在2012年-2014年间根本没有住过院,但是医保卡借给亲戚用过,他记不清了。
一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
如果用你的医保卡给家里人买了一些感冒药,维生素,跌打损伤膏,影响不大
如果家人拿你的医保卡买的是治疗甲状腺结节、乙肝、冠心病等疾病的药或家人拿你的医保卡看的是以上疾病,那么影响很严重。因为这类的“病史”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
了解更多关于医保卡不能外借的详情,请点击?《有医保卡的注意!千万别随意借人买药,家人也不行!有人损失惨重》
2
信用卡不外借
银行工作人员提醒,信用卡申请书的章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卡必须本人使用。一旦借给他人,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恶意拖欠或者信用卡套现等行为,都会算在信用卡持卡人头上,严重的有可能被提起诉讼,最终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承担。
3
手机不要外借
警方提醒,当今,手机快捷支付已经融入到生活中,变成了“电子钱包”。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可预估的风险,盗窃方式也“同步更新”,一不小心,手机里的钱就可能被偷。外借手机相当于把钱包借给别人。
4
借车有风险,双方均需谨慎
车辆不能外借,在于:
●车辆出现故障,车主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要承担责任。
●借车的人有问题,车主要承担责任。
●借车人无力承担赔偿,车主要承担责任。借车给朋友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死亡,或者造成他车的损坏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假如借车的朋友是主要责任方,而他手头并不宽裕,车主就要垫付保险外的赔偿和维修费用。
借车风险很大,一旦发生事故,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得不偿失,双方均需要谨慎。
实在避不过了,需要把车借给朋友,务必要签一份借车协议书。签署借车协议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车双方的相关利益和责任,避免事后扯皮不清。
「以案说法」“套贷转贷”帮人忙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河南法制报
段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因急需用钱,让段某从银行贷款60000元帮自己救急,并承诺这笔贷款的本息均由李某进行偿还。
2019年7月29日,段某申请的银行贷款到账后,当即便将这笔贷款及银行卡转交给李某,同时,李某还给段某写下了一张借条。
之后,段某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半年后,银行给段某打电话,要求段某偿还贷款。
原来,段某向银行申请的这笔贷款期限为7个月,前6个月里,李某都能够按期向银行偿还利息,但却迟迟未偿还这第7个月的利息,同时贷款期限也即将届满。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段某赶紧将第7个月的利息和60000元一并偿还给了银行。
还款后,段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这笔贷款的本息均未果。2022年2月9日,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60000元及相关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作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李某,且李某也知晓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段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段某60000元,段某关于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石青峰说,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遇到借钱时,不仅要量力而行,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贷款到期,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借贷方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如果数额较大,将会因此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可能因为无力偿还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外,也要谨防触犯刑法,当高利转贷时,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可干不得。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理解本条第1项修正前的规定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现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为了规范表述,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外,本项规定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条件要求,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项规定内容的理解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本规定修正前,依本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需要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前提条件,故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承担其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修正后,依本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可。出借人如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其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3.转贷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牟利。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此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而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不具备,前者基于一定的利益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该贷款再转借贷给后者。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路梦蝶通讯员耿茹王惠姗)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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