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大学生又陷培训贷,难题更需审慎
【阅读提示】在校学生被教育机构诱导贷款,频陷培训贷风波的海尔消金、湖北消金要为此买单吗?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8月4日),有媒体长篇报道了培训贷卷土重来,在校生被诱导贷款。多名在校学生反映,成都培训机构“轻备教育”以可以提供兼职为由,吸引在校学生报名学习插画、原画课程,并申请网络贷款偿还学费。当学生发现课程质量不符合预期,想申请退学退费时,机构老师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学生面临消费金融公司催收,被起诉、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局面。
培训贷属于校园贷的一种,现实中深陷培训贷套路的多为大学生。因而,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以及社会各界在校园贷问题频出之后,始终在为治理校园贷乱象而努力。只不过,相关治理工作难言卓有成效。这与大学生群体人数众多,金融常识缺乏等因素不无关系,而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有关部门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缺乏有力约束,这使得培训贷、校园贷等仍然横行。在另一则新闻中,西安一摄影机构搞培训贷,而公安机关为提醒应聘者不受骗,只能派民警蹲守门口提醒应聘者保持谨慎。这足以说明校园贷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早在2021年3月,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通知》还要求放贷机构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不得以大学生为潜在客户定向营销;要求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等等。应该说,相关部门在规范校园贷、培训贷等针对大学生的小额贷款管理的制度设计是有的放矢的,但为何没能有效落实,亟需答案。
实际上,只要有利可图,消费金融公司就容易铤而走险。有专家还原了培训贷躲避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消费金融公司无法获取学信网数据来核验用户是否为学生身份,因而通过设置“非学生承诺函”的选项,来规避监管风险。这一点,也能表明当前对消费金融公司校园贷项目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缺失。更多现状,如此次为“轻备教育”提供贷款的海尔消费金融和湖北消费金融,早因培训贷被投诉,却仍然在正常开展业务,也能够说明问题。能够总结出一点是,在校园贷等消费贷的违法违规成本不足以令相关消费金融公司望而却步的前提下,想要有效治理校园贷,短期内还将是难题。
培训贷、校园贷作为新兴金融消费产品,有其存在的市场基础,但基于过多的大学生深陷其中,对此类产品还是应审慎对待。故而,在校园贷产品尚未规范发展之前,对其监管力度必须不断加强。从这一角度出发,此前国家五部委相关规定还应迭代升级、细致细化。而在金融消费市场,消费金融公司是强势方,对其在校园贷类型产品上是否合规操作的甄别,还需要更严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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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律师说丨教培机构诱导学员签订贷款协议 有效吗?
西部网讯(记者辛超裴丰瑶)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自己与西安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被销售人员诱导贷款。之后自己报考的专业因政策原因取消,培训机构要求更换专业,自己不同意换专业,申请退款遭拒。
教育培训机构诱导学员签订的贷款协议有效吗?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吉良进行分析解答。
代吉良:
经查询该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显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而网友提及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属于文化类教育培训,需由教育局审批办理教学许可证方能经营。
如果该培训机构对该类专业无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如果该培训机构假借“助学贷款”的名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诱导宣传,使学生陷入错误认识,与网贷平台签订了贷款协议,培训机构的行为则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有关机关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在培训协议被认定无效、贷款协议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别让培训贷毁了你的前途 大鹏教育公益助学金圆你学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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