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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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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助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福建考察时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力争实现新的突破。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深化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是支持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缓解农户林业融资难的一个新的重大举措,也是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然而,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交易费用高昂、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集体林区林权抵押贷款尚难以惠及广大小农户,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功能也难以有效发挥。因此,亟需运用现代科技与信息技术助推福建集体林区林权抵押贷款深化发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明确强调:“要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加快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地区和农业领域的具体应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个大规模协作的技术工具,以其安全透明、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核心特征构建的技术逻辑,与林权抵押贷款治理的制度逻辑实现耦合,有望打破传统林权抵押贷款授信机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集体林区林业金融融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而引发的市场交易摩擦问题提供了良好契机。然而区块链技术只能保证链上数据真实与难以篡改,无法有效保障上链前的数据真实性,而基于高频率、大容量、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数据,大数据技术能够对其展开具体分析,进而甄别、检测数据并对其数据进行有效管理。

在此背景下,通过将“区块链+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领域,能够充分利用区块链点对点技术、智能合约、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功能建立技术信任机制,改善信息传递路径,有助于优化福建集体林区林权抵押贷款征信体系、建立林地流转交易智能系统、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联结模式,共同为林权抵押贷款的转型升级赋能,能够增强金融资源的承载力,将更多小农户纳入现代林业生产体系中,内生性地改善集体林区林业金融信贷市场,促进林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集体林区农户征信体系

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独特优势,能够更为有效地缓解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难问题。区块链技术凭借其特性能够解决其链上数据失真和信任问题,保证集体林区农户提供真实信息。而大数据技术能够保障整体数据质量和原始数据真实性。因此,基于“区块链+大数据”建立集体林区林农的多维度大数据信息系统和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建立以村为节点的基础信息采集体系,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农户征信体系,降低正规金融机构的筛选和甄别成本,为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林业金融生态环境,激发林权抵押贷款的潜在供给与需求,有效缓解农户信贷配给问题。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集体林区农户完善的征信体系,首先,要将农户的基础信息、林业经营状况,以及农户的信用情况、林地流转以及林地不同时期的地上附着物状况等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入“分布式账本”上,为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动态信息。这就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打破信息鸿沟,加快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数据的高速流转,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其次,为确保农户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农户征信信息收集范围及使用目标进行规范,相关监管部门要在完善征信信息数据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实施到位的监管。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林权流转交易智能系统

林权抵押贷款必然涉及林权的流转与交易。相比于耕地等农业用地,林地和其地上的附着物更具有其自然特殊性,林地产权的权利束比农地产权的权利束显得更为复杂化。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安全稳定的林地流转交易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属性,能够有效地确保林地明晰的权属,利用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强化林权流转监管与服务,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难题。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林权流转交易智能系统,首先需要加强集体林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数字村站的覆盖,丰富金融服务的功能及网络渠道的下沉,缩小城乡之间数字经济的二元差距,为区块链林业抵押贷款等林业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网络保障。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强区块链底层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区块链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深度融合,建设以“区块链+大数据”为底层技术支撑的林权流转云交易服务平台。第三,要加快建设健全、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保险、林权监管、快速处置、收储兜底“五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进而促进林地流转交易效率和有效解决抵押物难以处置的现实约束,降低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林权流转交易信用风险。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联结模式

在现阶段集体林区农户林地面积小且细碎化的现实背景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着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约束。区块链具有分布式储存和去中心化的独特技术优势,使得区块链中不存在绝对的权威中心,能够彼此之间对等传输使得农户和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录入多维信息和各类主体信息,实现高度信任和信息共享。通过将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引入林权抵押整个融资过程,有助于打造多主体协同配合的金融联结创新型融资模式。

构建基于“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金融联结,首先,要建立由林业部门、农户、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正规金融机构、村两委等主体参与的林权抵押贷款区块链系统,“区块链+大数据”林权抵押贷款系统平台记录以村为单位的林农经济信息档案,以实现参与主体信息精准建档,抵押物全流程跟踪。其次,要完善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多部门数据整合与共享,为各主体提供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发布、融资申请、担保增信、贷款监管、抵押物处置等一站式智能服务,确保金融机构、农户、林业部门等多元主体能够进行直接沟通获得多元化数据。第三,要通过制度、规则建设,确保区块链金融联结系统中的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村两委、担保公司等多元主体作为验证节点,有权通过共识机制为其上传数据之真实性、准确性展开检查与验证。第四,要突破现有的金融联结中介信用模式,借助智能合约和分布式记账,约束金融部门事先设定好林权抵押贷款投放条件,在源头上确保交易安全。第五,要推动各参与主体的信任、声誉等在区块链环境中形成数据形态量化、传递、交易,最大化将林权抵押贷款金融联结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形成与智能合约相结合的统一正式制度,打破传统林权抵押贷款的物理网点模式,节约相关沉没成本和放贷后管理监督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优化金融联结融资模式。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编号:16ZDA024)阶段性成果。]

银监会 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八、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十一、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十五、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十、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十二、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四、各级林业登记机关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以备查阅。对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

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

二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二十九、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

三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三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十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处置抵押林权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适当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三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的核实查证工作提供便利。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对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适当进行风险补偿。

银监会

林业局

2013年7月5日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二、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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