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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向银行贷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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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业务员,可以特批给您10万元贷款,您需要吗?”

“您好,我是**银行的业务员,给您来电主要是想告诉您我们银行有一笔10万元的贷款可以特批给您,请问您是否有这方面的需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这样的电话,却没想过看上去习以为常的对话背后,会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01

办卡容易收卡难?

被害人:她看上去高冷,但实际很贴心……

小李是浙江嘉兴人,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作坊,平时从事服装加工生意。一次一个陌生的号码添加了他的微信,并向他发送了推荐办理大额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小李以为是银行工作人员拓展业务就没有理会,而对方竟也没有过多打扰小李。“看上去挺‘高冷’的,和其他的推销员总是给你发信息不一样。”小李说,也正是因此他没有第一时间删除对方的微信。

过了一段时间,小李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他想到了之前的“推销员”,就主动给对方发消息。对方显得非常专业,很快核实了小李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在了解到小李的小作坊没有正式的厂房而小李又没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委婉地告诉他可能申请额度会有些困难。小李说自己急于借钱,让对方帮忙想想办法,对方说可以对他个人资料进行“包装”,然后帮他申请较高的额度,但在该过程中需要收取一定的“包装费”。还没拿到钱就要先付钱?小李有些犹豫,对方马上说可以“特事特办”,先支付500元的定金,剩下的费用等卡真的办好了再支付,“她真的很贴心,一直在帮我想办法。”小李立即通过微信将定金转账给对方。

被害人对办卡费用表示疑问

隔了一个礼拜,小李发微信问对方信用卡有没有办下来,对方称已经在系统中查到了,并给他发来了一张某银行官网页面截图,上面显示小李的申请已通过,他申请的大额信用卡也在“制卡中”,但小李还没看清,对方就撤回了消息。对方解释说这是银行内部信息,按理是不能给小李看的,先给他看只是为了让他安心。小李非常高兴,不仅立马将剩余的“包装费”2499元打给了她,还告诉她自己有很多朋友也有资金方面的需要,他会把这项业务介绍给大家。

嫌疑人欺骗被害人称收到办卡成功的“内部信息”

然而,和办卡时的顺利不同,想要真正把卡拿到手却“难上加难”。小李说,此后他不断地催促对方将信用卡邮寄给他,对方一会儿说忘了将小李的卡寄出,一会儿说邮寄的信息有误,到后来每次就简单地回复一句帮小李催一下,之后就没消息了。小李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骗了,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02

不能拉黑客户、费用不得超过2999元……

这其中有什么讲究?

2021年4月,随着10余名涉案人员相继到案,一个以代办大额信用卡为幌子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从调查情况来看,该团伙以公司化的模式运营,从经理到组长、组员,层级、分工都很明确,他们不仅通过话术将被害人‘洗脑’,也通过特定的方式,‘洗’了员工的‘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蔡晓兰说,其中案发时还不满20周岁的被告人汪某某就是典型被“洗脑”的员工之一。

被害人未察觉被骗,并对犯罪嫌疑人表示感谢

小汪说,自己原来是在一家服装店打工的,月收入不高。后来她通过朋友认识了林某,林某说自己的公司缺人,月收入有8千到1万,小汪就跟着林某来到了他所在的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就职。

小汪说,入职第一天,公司有专门的人负责给他们培训,教授他们银行办理信用卡的相关知识,并且传授他们应对不同客户问题的“话术”,接着负责人就会给他们发客户的联系方式,让他们用手机给名单上的客户打电话、发微信。与小李所遇到的“客服”不同,小汪说她在收到客户信息后会将信息填到银行的官方网站上,依照申请流程,银行真的会给客户邮寄一张信用卡,只是这张信用卡只是依正常程序办理的普通信用卡,并不是他们所承诺的可提现的大额信用卡,但因为客户能收到卡,如果不去查询或使用的话,还不会立刻发现被骗。

小汪说工作一个月的时候,她开始接到客户的投诉电话,说自己办的信用卡无法按照小汪承诺的数额提现,小汪问林某怎么处理时,林某总让小汪想各种理由推脱。“这不就是骗人吗?”小汪心里隐隐有些担忧,林某一边安抚小汪说如果信用卡真的无法提现公司会将办卡的费用返还,一边又鼓励小汪要“提高格局、努力工作、积少成多”。

“实际上,我知道他们在骗人。”小汪在接受讯问时说到,“他们说不管客户怎么抱怨都不能拉黑客户,收取的费用不管怎么样每笔都不能超过3000元,多收的也要退回去,这样就不是诈骗了……”

嫌疑人发现被害人转账3000元时,主动退还3元

“该团伙对《刑法》有一定研究。”蔡晓兰检察官说,“他们知道恶意拉黑可能会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知道诈骗罪的起刑点是3000元,但他们却不知道诈骗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经查,2018年6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殷某某等人结伙,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创意大厦开设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林某、汪某某等人作为员工实施诈骗多起,截至案发,王某、殷某某等人名下用于收取诈骗钱款的微信账号累计钱款达280余万元。

近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王某、殷某某提起公诉。林某某、汪某某等人被另案处理。

(注:以上涉案人物皆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本案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为什么会有成百上千人相继被骗?“不法分子瞄准的是那些急需用钱但对信用卡使用缺乏了解的人。”蔡晓兰检察官这样说。

目前,有不少银行将信用卡办理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所以会有公司有提供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服务,关键在于辨别“真伪”。检察官提醒,申请办理可透支的金融类卡时,都会受到申请单位的严格审查,核定金融类卡的消费额度,绝对不会是依所谓的“工作人员”承诺。而且信用卡申请过程大都是免费的,即便涉及缴费,也要到特定单位或银行办理,获取相关的收据、收条,切莫被所谓的“高额”“低息”“无息”“办理信用卡送POS机”等假象所诱惑,谨防被骗。

来源:杭州检察

8位老人去世,福利院长瞒报不销户,冒领退休工资69万余元,判刑10年

案件回顾

200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便萌生骗取退休人员社保退休工资的意图。在其担任洪湖市某福利院院长期间,利用保管福利院养老人员社保退休工资存折之便,在供养人员陆某某等8人相继去世后,故意未将上述人员按规定上报人社部门予以注销户口,致使陆某某等8人去世后社保退休资金一直在发放。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通过取现、转账方式将8人去世后仍然发放的社保退休工资转归自己所有,共骗取社保退休工资69万余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社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返还给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就办案中发现的福利院院长利用监管漏洞,冒领已故老人退休工资、侵占公共福利,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洪湖法院向洪湖市相关行政部门建议,立即对洪湖市所有的公立和私立福利院养老人员退休工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杜绝代领已故供养人员养老金并违规使用的情形发生,同时,及时了解供养人员死亡信息,加强信息一体化建设,与养老院及公安机关、殡仪馆、医院等建立供养人员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堵塞冒领漏洞。

综合:湖北高院、人民法院报

来源:山东高法

男子14年前疑被盗用身份办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要还15万元,当事人已报警并上诉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极目新闻见习记者柳琛琛

9月6日,武汉市民栾先生向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热线86777777反映称,14年前,有人冒充他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原江夏区豹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导致自己背负本金及逾期利息约15万元。

“我从来没有从该银行贷款,也没有收到过钱,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现在这个钱,却要我来还,真是天降横祸!”栾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他已报警,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意发现自己被银行追讨欠款

“一开始我以为是诈骗,根本不信,后来经过了解,才发现自己莫名其妙背上了官司,还要还15万余万元。”栾先生气愤地说。

栾先生今年42岁,2003年在武汉市江夏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日常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他介绍,2021年8月,妻子在网上查询他的工作编制信息时,偶然发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刊登的一则公告:栾先生因一份签订于2007年的借款合同,被银行上诉至该法院。在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银行要求栾先生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合计15万余元。

“我从来没有到这家银行办过贷款,也没有拿到过这笔钱,怎么会被银行追债呢?”感觉莫名其妙的栾先生决定自己去查个水落石出。

今年8月底,经过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了解情况后,栾先生获得了更多信息。当事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上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下属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原江夏区豹澥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栾先生发放了6万元的贷款,用于“购网箱、饲料等”,期限为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签约地点为“江夏豹澥信用社”。

令栾先生感到奇怪的是,《合同》上借款人处虽然手写着栾先生的姓名和印章,但与他本人的字迹完全不同,“而且我从来就没有办过名字印章。”

在《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并加盖有徐先生的名字印章。对此,栾先生介绍,徐先生是他舅舅的孩子,同样对此事不知情。记者联系徐先生时,对方称:“自己从未做过担保,也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字,我也弄不清楚是咋回事。”

“我没有申请过这笔贷款,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从事畜牧养殖业务,更没有收到过这笔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据核证行》中,借款人的银行账号也并非我办理的。”栾先生表示,如果不是他爱人发现法院公告信息,他可能至今都对欠贷款一事不知情。

查询时发现办卡身份证号有误

栾先生介绍,根据当事银行提供的《借据核证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将6万元贷款打到一个属于他的农商行账户内。

8月底,他前往当事银行查询《合同》借款人账户相关信息时,所得结果更是令他大吃一惊:“银行柜员检查发现,这张卡虽然登记为在我名下,但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我的身份证号码有位数不一致。”

栾先生认为,名字虽然是一样的,但是身份证号不一样,“这个账户可能是别人开的,结果我背了黑锅。”栾先生介绍,正是因为与办理贷款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他的个人征信至今也没受影响。

银行工作人员还告诉栾先生,由于贷款分文未还,银行依据《合同》,已于2019年9月23日将栾先生、徐先生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而且法院已经一审宣判了。

栾先生展示起诉书和判决书

极目新闻记者获得的民事起诉书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期内利息15796.8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自2007年6月26日计算至2010年6月26日);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7579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从201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时为75948.39元);以上各项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时共计151745.19元。

随后,栾先生急忙前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得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被告栾先生、被告徐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栾先生、被告徐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今年6月2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栾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期内(2007年6月26日计算至2010年6月25日)利息15552元,同时要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该6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栾先生聘请的律师——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竹永海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栾先生需向银行偿还本息以及逾期利息,合计约15万元。

“我没看到法院的公告,因此错过了第一次庭审辩驳的机会。发现‘被贷款’后,我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多影响,牵扯到不少精力,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栾先生无奈地说道。

银行表示将配合调查等待二审

“我们银行将尽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9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跟随栾先生来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该行风控部门有关人士针对栾先生的疑问一一做了回应。

针对栾先生自称未办理贷款,以及贷款账户身份证号与栾先生身份证号不一致等问题,该人士表示,“身份证号可能是柜员录入时出现了差错。”他表示,根据银行保存的记录,办理贷款时,相关手续是齐全的,经办人员保留了贷款人栾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和栾先生的身份证号是一致的。”

记者了解到,借款到期后,根据栾先生身份证上的地址,银行部门一直在催收,也曾上门联系过,但是因为栾先生搬家,就一直无法联系上本人,于是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栾先生还钱。

根据银行规定,办理贷款需要借款人与银行业务经理面签。对于栾先生提出的“要和当年银行业务经理对质”的请求,该人士表示,得知栾先生反映的情况后,银行内部查到了办款业务经理杨某某的名字,不过,该业务经理十多年前已经从单位离职。“我们也非常希望找到杨某某,从而了解当年办款详情。”该人士表示,案件已经过去了14年,银行也没有留存当年的监控视频资料。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8月27日,栾先生已向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豹澥派出所报案,反映“有人冒充其在银行贷款。”

该银行人士介绍,警方已前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调取2007年贷款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银行方面已按照要求提供。根据银行记录,该笔贷款于发放之日的下午被人取走。

“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办案需要的资料外,我们银行目前也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判决。”该人士说。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表示,得知栾先生反映的情况后,银行内部肯定会作深入调查,下一步,将依照司法机关调查和法院判决处理贷款纠纷事宜。

9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还跟随栾先生来到豹澥派出所提供相关案件资料。相关办案民警介绍,警方正在展开调查,至于是否立案,还在调查和收集证据中,案件有进展将及时通知栾先生。

栾先生介绍,目前他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信司法机关会查清事实的真相。

9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该案正处于二审期间,依规不能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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