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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类案不同判”,判前检索看一看?

解决“类案不同判”,判前检索看一看?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观察

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在广东一家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犯在江苏一家法院审理,按照量刑标准却应判10年。

“从犯量刑不能比主犯高,但如果判5年以下,又突破了江苏的量刑规则,当时根本判不下去。”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审管办副主任陶剑涵,谈起几年前的这个案子时仍面露难色。

究其原因,主要是民间资本活跃程度不同。这类案件在广东较为常见,当地量刑相对宽一些,到了江苏就遇到尺度不统一的困境。

“法官最担心当事人质问,同样的案子为啥判决不一样?!”陶剑涵说。

现实生活中,这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却出现迥异的判决结果,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破题这种“类案不同判”现象,让司法机关更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更有公平感,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做出积极探索。

“同案不同判”法官被问责

3年前,一家小吃店的员工接收4家食材供货商上门送货,并在供货单上签字验收。后与供货商发生纠纷,小吃店老板认为这些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未获基层法院认定支持。

于是,小吃店老板上诉到中级法院。这四个案件被分到了两个合议庭,竟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在秦淮区法院的会议室里,陶剑涵说起这段有意思的经历。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长陈学明补充道:“这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会引起群众质疑,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

开篇讲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

“‘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实际上是群众反映类案处理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可能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骆电向记者表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直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

多年前,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判决,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这些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多以商家“假一赔十”承诺为目标,因对其知假买假高额获利行为的正当性争议较大,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亦不相同。

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回忆,早期江苏对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法院一般会判他们胜诉,而广东的法院则认为这是知假买假,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据说,当时有的职业打假人每年能获赔两三百万元。有一段时间,他们专门跑到江苏打官司。”高小刚说。

近年来,在法官责任得到强化的同时,其自由裁量权也得以落实。如何提高审判质量,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现矛盾判决至关重要。

2017年,一位当事人自称误将20万元转入另两人账户,诉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因其分别起诉对方,这起案件一分为二被随机分配给两名法官。由于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同,一个判令被告返还转账款,另一个判决则完全相反,结果出现同一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的怪事。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问责。

蔡甸区法院院长彭俊认为,出现判决结果偏差较大的现象,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过去遇到一些类似刑事案件,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三年,后者经常来法院闹,说我们判重了。”

经历这次教训后,蔡甸区法院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为裁判提供参考,规范审判裁量权。

此外,还要消除法官个人经历等因素对判案的影响。一些受访法官向记者举例说,判赔金额同样是5万元,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觉得少了,而经济拮据的法官则认为判多了;对婚内男方出轨行为的认定,有时男女法官亦有宽严之别。

“类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类案检索机制,去年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何谓“类案”做出明确界定。

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刘振向记者透露,去年7月,江苏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6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与此同时,江西、陕西、广东和广西等多地高院,也通过完善细化机制、建设案例数据库等手段,加快推进了类案检索制度。

当事人拿类案“讨说法”

在南京扬子江大道一侧的写字楼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火根,递给记者一张列满了案例的表格——这是他为一位企业主做辩护检索的多起类案材料。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12万元,其他涉案八九十万的案子也没起诉。”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来,薛火根早已形成类案检索的习惯。

相比早期有限的可查阅裁判文书,近年来司法公开力度加大,有着海量的案例可参考,“现在法院也更重视我们提交的类案。”他补充道。

事后证明,企业主很快就被释放,薛火根查阅的这些类案功不可没。而江苏法院系统要求类案检索的6类案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有法律学者建议,只要当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按照江苏省高院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应有明确顺位层级,优先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后依次是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文书,最高法及其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江苏省高院公报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刘振认为,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促进“类案同判”。一年来,江苏法院系统共有12485件案件进行了类案强制检索。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杨俏坦言,过去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也有参考类案的需求和习惯,借鉴其他法官的思考方式和裁判智慧。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差万别,经常会遇到新型案例,而上级法院有限的案例无法完全覆盖,有时其他省市的案例更有参考性。

陶剑涵建议,法官应尽量提交层级较高的检索报告,江苏更倾向于参考北上广,以及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省份的案例。

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法官方雯曾审理一起棘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审判庭内部争议很大,法官意见无法统一,后来通过类案检索和审委会讨论才形成判决。

“我们首先选择市中院的案例,做到本区域内统一标准,如果检索不到类案,再按省高院、最高法与其他省市案例顺序参考。”她进一步解释说。

据统计,从2018年试行类案检索制度以来,蔡甸区法院连续三年结案率均超过95%,案件改发率以10%的比例逐年递减。

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副院长吴宏告诉记者,实行类案强制检索后,结案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改善。

“通过类案检索,当事人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上诉相应减少了,这方面的数据变化比较直观。”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坚边说边展示一张记录类案情形、参照适用情况等内容的统计表。

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一直在89%以上的高位,很大程度反映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取得的成效。

“案多人少”与“无米之炊”

近年来,为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最高法建立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相关工作机制,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不断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骆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提高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截至今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计公开各类文书超过1.2亿篇,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数量超过1600万场。

然而,一些受访法官的“槽点”则在于,既要提高审判质量,又要保证结案效率,两者兼顾并非易事。

据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副处长马洪涛反映,虽然全省类案强制检索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约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

由于电脑检索出来的案件庞杂,还要人工分析才能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类案,工作量非常之大。毕竟法官精力有限,这些工作往往只能由法官助理来完成。

不仅如此,牵扯法官办案精力的,还有数据和平台的问题,比如检索平台能否统一、数据库资源是否全面准确以及跨区域汇总等仍需改进。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进行检索,法官有时难以精准认定,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也让这项制度的强制性“打了折扣”。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樊兵认为,眼下更适合通过奖励性措施,鼓励法官加强检索。

目前,针对这些问题,多地法院系统正在研发或升级类案检索平台,帮助法官更加精准、高效办案。

尽管各地探索类案检索初现成效,但令一些学者和律师担忧的是,在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法院类案检索压力巨大的同时,仍有部分盲区死角亟待清理。

“最近一两年,司法公开在一些地方未落实到位,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率仅7%。”薛火根对此不无担心。

亦有基层法院人士反映,工作中需要检索最近的新型案例参考时,有时会遭遇“无米之炊”的尴尬——最高法确定的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个别地方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不少无罪判决和不起诉文书没有全面公开。办案人员有时候要找一个无罪判决,来和待处理案件相对照很困难,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难。

不同于典型的“类案不同判”,一些极端个案往往囿于地方性问题,并非因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差异所致。

比如,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苏州和北京的法院都曾判本地企业胜诉;金融业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对保险理赔等金融领域纠纷,也曾出现具有明显倾向性判决的现象。(记者完颜文豪)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原“红通”人员、前湖北首富兰世立获判无罪 曾涉合同诈骗被公诉

1月5日,前湖北首富、东星集团与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被控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其已获法院判决无罪。

1月5日,贝壳财经记者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联系作出判决的广州中院与案件另一方麦趣尔(002719.SZ),暂未获回复。

兰世立向记者出具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就公诉机关指控兰世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兰世立无罪。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兰世立与李泉江(即李猛)合作收购公司股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兰世立曾私自转移受让的60%公司股权,但上述事实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兰世立亦未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世立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兰世立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诉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兰世立无罪。

创办了东星集团及东星航空、有“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之称的兰世立早年间曾是备受关注的明星企业家。2005年,兰世立凭借超过20亿元身家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湖北首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东星航空亦受波及并最终走向破产,兰世立自身则陷入诉讼。2010年4月,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4年。2013年8月,在折合入狱前监禁时间后,兰世立出狱。

这起让兰世立在出狱三年多后登上“红通”名单的诉讼需追溯至2015年。

2015年3月,兰世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麦趣尔(002719.SZ)实际控制人李勇及其兄弟李猛、李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计划合作收购泰国东方航空公司(ORIENTTHAIAIRLINESCO.LTD,下称“泰东航”)。但后来兰世立与李氏兄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收购款支付、股权转让、公司管理等方面产生纠纷,2016年2月,李氏兄弟向广州警方报案,2016年3月2日,广州公安局立案侦查。

兰世立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9日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2016年10月,深圳当地媒体曾报道麦趣尔控股股东新疆麦趣尔集团收购泰国航空公司项目落地。麦趣尔就此回复称,此为控股股东的对外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无关。

而兰世立与李氏兄弟间因收购泰东航而起的一系列纷争以及兰世立因此案已被列入“红通”名单的情况,直至2017年年末才被公开。

2017年11月15日,兰世立实名举报称,麦趣尔实际控制人李勇与其胞兄李猛、李刚骗取自己航空公司百亿资产,并指控麦趣尔涉嫌包装上市。

兰世立实名举报的次日,2017年11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披露,兰世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6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并已被国际刑警组织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

2019年11月9日,兰世立在新加坡被逮捕,并于当天押解回广州。

兰世立的辩护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孙建章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兰世立案属于刑民交叉类案件,即案件本身为民事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争议,一方认为另一方可能涉嫌诈骗,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进行刑事立案,最终经过调查与审理,法院判决兰世立无罪。

孙建章表示,刑民交叉类案件往往因合同签订较为大意,未就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履行期限等细节进行约定,且当事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未就误解及时沟通,造成嫌隙加深。

至于兰世立与李氏兄弟纠纷涉及的核心资产泰东航,系兰世立2013年出狱后再度入局民航的尝试。2017年1月,兰世立以视频形式召开媒体见面会,曾在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已经收购三家航空公司,其中两家在国外,国内还有一家。

兰世立作为民营企业家之所以选择收购泰东航,北京临空国际技术研究院华南分院副院长、民航专家綦琦向贝壳财经记者分析称,2016年、2017年前后,像兰世立等收购泰东航的例子较多,国内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看好民航行业,但受国内民航市场格局、准入门槛、航权竞争等因素限制,往往采用曲线救国方式进行投资,收购柬埔寨、老挝等东南亚地区航空公司,作为外国航司执飞当地至国内的国际航线,这样的模式在当时一度较为常见。

但这家引发诸多波澜的泰东航自身亦难保。

民航业内人士林智杰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泰东航管理混乱,安全记录不佳,子公司曾于2007年发生空难,造成89人死亡。2016年5月5日,中国民航局决定削减泰东航在中国5个定期航点,削减其5架在华运行的飞机,暂停批准其新增在华航点、飞机申请,罚款29000元人民币,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18年7月,泰东航停业进入破产重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朱玥怡编辑岳彩周校对卢茜

联系邮箱:zhi@xjw.

武汉再创全国领先!没打官司,一天就把6.3亿元金融纠纷化解了

长江日报7月4日讯遇到金融纠纷,不打官司也能化解。7月4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汉仲裁委在湖北省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设立了仲裁庭,这是全国首个驻银调中心仲裁庭。

据了解,驻银调中心仲裁庭最快当天就能完成立案、拿到裁决,一次性化解纠纷。仲裁庭启用当天,就成功办理一起6.3亿元的金融纠纷。

图文无关。图源视觉中国

2018年,武汉某汽车公司以及2个关联公司,先后15次向武汉某银行贷款5个多亿。同时,这三家公司为担保还款,和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以公司名下的汽车维修站、房产以及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由法定代表人对借款进行担保。还款期限到期后,三家公司逾期还款,银行和公司发生纠纷。

“仲裁和诉讼相比,一裁终局,省时省力。”该汽车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合同中本来约定发生纠纷要去法院诉讼,为了能快点解决问题,现在又重新约定了仲裁条款。

经过协商,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律师、银行的代理人来到湖北省银行业调解中心。经调解,三家公司同意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向银行还款。拿到调解协议后,三家公司和银行直接来到驻调解中心仲裁庭,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仲裁。

仲裁员介绍,仲裁裁决书一旦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乙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仲裁在争议解决中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简便、国际通行等制度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仲裁作为解决借贷、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的首选方式。而是否设有知名的仲裁机构,已成为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对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因素。

武汉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则认为,今年在省银调中心设立仲裁庭,是对“仲裁+调解”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深化,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仲裁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高效、低成本、一站式预防和解决金融纠纷,为助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金融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仲裁法治保障。(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武仲宣)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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