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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被骗起诉

本文目录

本想以自有车辆抵押贷款,却被融资租赁,逾期车被收走起诉的证据

证据目录

一、《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主要条款、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截屏(两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证明:被告利用原告急需借钱的心理,在未告知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而诱导原告签订了相应的合同,而却未将相应合同交付给原告,原告并不持有相应合同。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是因原告车辆被被告强行开走后,原告经与被告联系,由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的。

合同中所载的D条款中经销商为:上海加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其E条款中载: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将应付款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为上海加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上海加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关联关系。

据合同中的E条款可知:租赁车辆转让借款总额为84000元,融资总额为11131.41元,且融资款项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将该应付款支付给上海加日公司。但,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借款(融资款),由谁支付给谁,原告实际仅收到11199元,并未收到11131.41元,若被告认为原告已收到了所谓的全部融资款11131.41元,应由被告对此予以举证,否则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机动车行驶证

证明:案涉车辆系原告于2011年自己出资购买,原告自此便一直享有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该车辆并非系被告融资购买。

三、案涉车辆被取回短信通知、原告与被告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

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案涉车辆被被告关联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强行开走。

被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发送户名为上海加日公司的收款账户,且相应的微信聊天亦显示被告关联公司一直在沟通协商原告的车辆如何处理的事宜,即:上海加日与被告系关联关系,原告所收到的智富车贷短信亦代表了被告的行为,三者间系合作关联关系。

原告所享有所有权的案涉车辆在2019年1月被被告强行开走,之后便一直被被告非法占有至今。

四、原告与被告关联公司工作人员五次通话录音(2011年1月

1日、2011年1月4日、2010年3月13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日)

证明:从相应录音中可知,案涉车辆早已被被告强行开走,并非法占有。

被告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明确,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借款金额仅为1万多元,该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相一致,双方并不存在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

参考:河南省郑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011民初11111号、11130号、11141号、11143号、11113号、11111号、11111号、11118民事判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皖11民终319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豫01民终18031号民事判决书等民事判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皖03民终311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01民终811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101号等。

证明:

与本案向类似案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经依法审判,被生效裁判确认为:

恒通公司在办理所谓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事务时,并未将车辆办理至其名下,且恒通公司又与案件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抵押给恒通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认定恒通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非所有权人。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恒通公司与案件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

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承租人被告所有,其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关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形式上具有融资租赁的一定内容,但涉案车辆未办理相应过户手续,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故本案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符合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特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符合民间抵押借贷的特征,实为抵押借款关系。

即: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亦应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其概念来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三方关系,而本案只存在李上与一国公司两方关系,即使按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售后回租”具有正当性,但从标的物的性质来衡量,李上作为标的物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已经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需再占用别人的资金购置车辆使用,即便李上因其他用途需要资金,完全可以办理商业抵押贷款;从车辆的价值为84000元、实际融资的数额为11899元、三年的租金为1811.1×11×3=103413.1元进行对比分析,租金已经超过车辆自身价值10000余元,超过融资金额近0.1倍,这还不包括车辆三年后的价格因素,双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明显超越一般社会认知,有悖常理,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其次,本案从表象上看,涉案车辆是“售后回租”,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相反该车辆却以李上的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一国公司,由此可见,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仍然是李上,合同中约定的“售后回租”是客观不存在的,李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始终没有转移占有。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类案同判法律规定,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应当同案同判。

提交人:

年月日

交友平台结识的“副局”男友借走奥迪抵押,女子告上法庭讨要并以诈骗报案,律师:恋人间财物来往也应留证据

左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在交友网站认识的“男友”把自己的奥迪车借走后会抵押给他人。“现在看来他所说的各种生意可能都是幌子。”左女士认为,这个“男友”的所作所为涉嫌诈骗,于是在长期讨要无果后,不仅将其告上了法庭,还以诈骗为由在公安部门立了案。

左女士没想到,杨某某借走自己的车后竟抵押给他人

交友平台结识的官员“男友”频频借钱“我们说起来是处对象,但虽然认识几年时间,也不过见了几次面,总共在一起的时间也就是几个小时,就是吃个饭聊会天,并没有实质的关系。”说起与这个“男友”的关系,左女士甚至自己都觉得有点奇怪。

左女士是甘肃庆阳人,今年51岁,在一家药企工作。左女士介绍,早在十几年前,她的前夫因病去世。2019年年末,她通过一家婚恋网站与杨某某结识。杨某某自称系当地某局的副局长,离异,正在寻找另一半。两人认识后,先是通过微信交流一段时间后,2020年4月21日,杨某某曾将左女士邀请到其单位办公室。

“这次见面他给我看了他和他前妻的离婚证,我确认了他是那个单位的一个领导。”左女士说,当天,杨某某称和她是真心相处,要跟她结婚,获得了左女士的信任,两人算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然而,用左女士的说法就是,两人的关系多少有些尴尬。在见面的第二天,杨某某致电左女士,称其有急事需要暂借3000元周转,并承诺一天就能归还。4月23日,杨某某果然如约还了钱,说话算话的行事作风为其在左女士心里加了不少分。

此后一段时间两人极少联系。2020年5月4日、5日,杨某某称自己在某地的一个工程项目上有工人受伤,急需用钱安排住院,先后从左女士手中借走数万元。“从那以后,我们俩还是没咋见面,甚至平时连微信、电话都没有,他但凡联系我,就是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需要帮助。”左女士说,从2020年4月到2021年4月期间,杨某某用项目竞标费用、支付工人工资、谈项目请客、项目启动资金、生活费等等名目分十余次从她手中借走现金共计20万元左右。“我一直很相信他确实是在忙项目,我也是东挪西凑帮他。”左女士说。

“男友”借车后迟迟不还,竟是抵押给他人2021年5月,左女士曾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的奥迪Q3汽车。2021年9月20日,杨某某联系左女士声称要借车去要一个项目的欠款,第二天就会开回来归还。但这次,杨某某没有像第一次借款那样守信,第二天并未还车,而且在随后的日子里,虽经左女士多次讨要,杨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还车时间,一直不予归还。

“我是做业务的,平时需要才买的车,结果被他这样一借不还。”左女士说,那时候他仍然对杨某某颇为信任,因为在之后的日子里,对方曾再度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起诉及揽下新项目等为由,从左女士处借走现金数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杨某某迟迟不还车的行为,左女士开始怀疑。为了弄清楚事实,2021年底,她专程赶到了杨某某所在地方取车。“他一开始还在推脱不见我,到第二天实在拖不过去了,才跟我说了实话,说是他欠了别人的钱,车被别人开走不还。”左女士表示,实际上之后证实,自己的车在被杨某某开出后不久即被抵押换了钱,而对方却一直向她隐瞒了实情。

怀疑被“男友”设圈套骗钱骗车,女子起诉并刑事报案左女士介绍,自杨某某2020年4月开始向她借钱,一直到2021年年底,她一直深信对方确实奔忙在各个项目工地,先后通过转账或者透支的方式共借给对方289000元。

据了解,左女士在前夫病逝后,一直靠自己的辛苦工作养育一双儿女和年迈的公公婆婆。如今两个孩子都在读大学,“我公公去世了,现在家中还有婆婆,我们的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宽裕。”左女士说,但她在认识杨某某后,却将自己的积蓄以及东挪西借的数十万元借给对方不说,就连她贷款购买的奥迪车也被借走抵押,如今大大影响她工作业务的展开不说,对她的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

“我对他很信任,直到他借钱借到25万多的时候,我才提出让打借条,否则不继续借钱给他,他才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25.2万的借条,后面的有微信转账截图。但是,车就没有签任何手续。我从来没有拿过他一分钱。”左女士表示,她之后通过杨某某单位的人和朋友亲戚打听了解到,原来这一切都是骗局,都是他编造谎言,压根没有什么承包工程之说,钱骗去吃喝玩赌了。

杨某某打给左女士的借条

所以,左女士认为,杨某某的借钱、借车并抵押的行为应该一开始就是设好的圈套,原本就是一个骗局。杨某某以和她谈对象结婚为由,骗取其钱财和车辆已经构成诈骗行为。2022年2月,左女士将杨某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杨某归还车辆并赔偿相应损失。据悉,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2022年5月,左女士以诈骗为由到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当地公安局刑警大队已经受理并展开调查。

警方的受案回执

“一开始还能联系到他,到后来我也联系不到他了。”左女士称,事到如今,她只能耐心等待司法部门的依法处置和判决。

男方回应称,借钱借车确有其事,会积极处置“我们现在也还是男女朋友关系,她说的没错,从她那里拿钱、借车都确有其事。”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另一方当事人杨某某坦率承认左女士反映属实。

杨某某表示,他作为一个男人,走到今天这一步也很无奈,也无话可说,但绝不会回避这些问题。杨某某没有正面回答他究竟是遇到怎样的难题,才会采取这种方式频频从左女士处获得现金,甚至不惜将其车辆抵押。“总之别人欠我不少钱要不回来,我也起诉了,现在我又欠了别人的钱,一言难尽。”

而对于左女士关于赌博的推测,杨某某同样回答的很坦诚,他表示早些年自己也确曾打过麻将等娱乐。“那些年里可能谁也会打两把,但这两年管得严了,也没必要去碰那东西。”杨某某坚决否认涉赌的情况,“她说的那些都是真的,我都认,现在公安和法院也都介入了,我会积极应诉,积极处置。”杨某某承认,他们交往期间,左女士并未从她那里得到过任何财物。

发生了这样的事,作为有公职的杨某某,单位又是何种态度呢?就此,杨某某称,他原来在某局当领导干部,后调派到下属单位,但自从出现巨大的账务纠纷后,他就没再去上班了。“编制还在,但我身上这么多事,无法去上班了。”杨某某称,这都是他个人的事务,跟单位没有关系。

记者从杨某某原供职的单位的动态信息了解到,杨某某确曾是该单位的领导层干部。而其现单位的工作人员称,杨某某确实调来了他们单位,但已不是之前单位的领导干部,为普通工作人员。

律师:恋人间相互信任无可厚非,但财物来往仍应正常“设防”“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那种以贪图对方金钱地位的婚恋价值观不可取。”就此,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段磊表示,现如今,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已经发生了巨变,恋爱与婚姻两者之间的地带不再如此清晰与神圣。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来往常常错综复杂,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这里面的给付性质根据情况不同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有的是借贷关系,有的则是馈赠。”段磊说,而正处在热恋中的双方往往对恋人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帮助一方偿还债务、价值较大物品的赠与之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那么有朝一日双方关系出现问题时,就会出现很大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无尽的苦恼。比如恋人共同购买婚房却只写一个人名字、不打借据的借款、无节制不设防的为对方开支等,都或许会在分手时的账物纠纷中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段磊说,恋爱期间的男女还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给付钱款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对于金额较大的,除出具借条外,还应尽可能多保留证据,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造成损失。

那么,在恋爱中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呢?

段磊说,我国刑法中对诈骗罪有着明确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谈男女朋友借钱不还一般不属于诈骗,是借贷行为,属民事纠纷;但如果对方就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就属于诈骗罪。”段磊表示,要想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相当大困难,就算以恋爱为手段进行诈骗,也不太好证实。但如果综合各种证据足以认定对方借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就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诈骗。“恋爱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意图的借钱叫做‘借钱不还’型诈骗,也就是借贷式诈骗。”

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公职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将对其公职造成巨大影响,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几种可不予开除的情形。

段律师认为,左女士和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较为明确,但左女士同样存在这个证据缺乏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看双方的相关证据和法庭的具体审理。华商报记者杨德合编辑陈有谋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诈骗团伙上演购车贷款“大戏”三个月骗取6辆豪车涉案200余万

一诈骗团伙为获取高额利益,设下“首付购车”骗局,利用他人身份以购买高档汽车办理分期贷款,在三个月内骗取三家4S店6辆豪车,随后将车辆开至异地,低价转卖给二手车行从中牟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明知车辆系骗取仍予以收购的洪建刚、彭一鸣,被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一审判决后,鲁有才认为只是帮“白户”办理贷款,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提出上诉。2022年3月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条隐藏在“首付购车”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被彻底斩断。

一拍即合

团伙合谋设下车贷骗局

在连云港做汽贸生意的吴鹏,平日花钱大手大脚,喜好出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常常入不敷出。为了满足奢侈消费,他动起了利用汽车诈骗的心思。

吴鹏找到了在当地做贷款中介的好友朱志强,向其分享了自己的骗车计划,二人一拍即合,但二人都不想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车,便把骗车的想法告诉了从事贷款中介的鲁有才。鲁有才听后,爽快地同意入伙。为了防止在家门口作案被熟人识破,三人商量到邻近地区淮安实施骗车计划。

三人很快明确了各自分工:鲁有才负责寻找有贷款需求的“白户”(指征信空白、资产状况较差的人员)并接送“白户”往返于淮安、连云港两地;吴鹏负责帮“白户”包装,伪造买卖车辆所需的材料,将“白户”带至4S店购车并做贷款;朱志强负责配合吴鹏,共同垫付购车首付款及保险等费用。

为了能尽快寻找到合适的“背贷人”,鲁有才通过微信、QQ、贴小广告等方式四处散发贷款广告,寻找着急用钱急需贷款的“白户”。很快,就有“鱼儿”上钩了。

分工配合

利用“白户”骗取豪车

“五保户”施来福想贷款买头牛,通过微信联系了贷款中介鲁有才。

“可以帮你做贷款,但是你要先跟我去趟淮安,那边的贷款容易批,我们要先给你买辆车,你有车了人家才能给你贷款。”鲁有才告诉施来福,要想获得贷款,必须全力配合他们。“一定要穿得正式一点,要像个老板的样子,到4S店后切记少说话。”

几天后,鲁有才带着施来福驱车前往淮安与吴鹏、朱志强二人碰面。吴鹏、朱志强看到穿着一身正装、颇有老板架势的施来福很是满意,立即带着他去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将购车所需的首付款提前转账至该银行卡,随后一同前往奥迪4S店,挑选了一辆奥迪A6L(车价34.8万元)。施来福与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吴鹏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支付了首付款12.8万元,销售人员随即联系汽车金融公司,帮助其办理购车贷款手续。

“这张纸条上的内容,你抓紧时间背下来,这样才能办成贷款。”离开4S店后,吴鹏塞给施来福一张写着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纸条,又让施来福签了车辆委托买卖协议等一堆材料,并当场拍照。随后,他们带着施来福来到银行,与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见面,施来福按照纸条上的内容顺利回答了工作人员的问话,然后将吴鹏事先在网上伪造好的贷款所需材料交给了银行人员。很快,贷款审核顺利通过。吴鹏以施来福的名义前往4S店提走了车。

跨市交易

低价转卖牟利生财

按照贷款协议,4S店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上牌抵押工作。但每次4S店销售人员联系吴鹏,吴鹏都以施来福有事为由推脱,导致车辆抵押手续一直没有办理。

提车后,吴鹏等人从网上办理了假的车辆合格证,将车开到连云港。2020年8月,吴鹏将该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从事二手名车交易的洪建刚。

洪建刚看到崭新的“二手”豪车后心生疑虑,正常情况下,车辆随车要有合格证、发票、交强险、两把车钥匙,但眼前的这辆车没有上牌照、没有发票,且只有一把钥匙。洪建刚虽对车辆来路有所怀疑,但为了牟利,还是收购了这辆奥迪车。

“没想到第一次出手就大获成功。”尝到甜头的吴鹏等人一发不可收拾,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又以同样的手段,利用韩某、程某、瞿某、顾某4名“白户”的身份,实施了多起车贷诈骗,骗取了一辆沃尔沃S90、一辆沃尔沃XC60、一辆奥迪A6L和三辆奥迪Q5L,然后将这些车卖给了洪建刚和彭一鸣。

吴鹏因为担心自己连续两次从同一家奥迪4S店提车会引起怀疑,于是就联系了老乡李小武,由李小武代替吴鹏以“白户”儿子的名义去店里提了一次车,同时帮助垫资。卖车所得的钱在扣除首付款等垫付成本后,剩余钱均由朱志强负责分配,至案发时,四人分得的违法所得均已被挥霍一空。

东窗事发

诈骗团伙现原形

2020年12月7日,被骗的一家奥迪4S店向警方报警,称他们销售的一辆奥迪Q5L,车主只支付了30%的购车首付款,将车开走后便杳无音讯,分期贷款分文未还。同年12月10日,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4人被抓获归案,随后,洪建刚、彭一鸣主动投案。

2021年6月15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淮阴区检察院指控洪建刚涉嫌洗钱罪,11月18日追加起诉彭一鸣涉嫌洗钱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一个用“买车—骗贷—卖车—分赃”模式敛财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8月,吴鹏、朱志强利用5名“白户”身份,骗取贷款共计133万元,鲁有才联系4名“白户”到淮安,参与5起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合计110.4万元,李小武以其中一名“白户”儿子的身份帮助提车,参与一起骗贷行为,骗取贷款合计22.6万元。

洪建刚先后以低价从吴鹏手中收购奥迪A6L、沃尔沃S90、沃尔沃XC60、奥迪Q5L汽车等车辆转卖,涉嫌洗钱犯罪,数额达65.77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8万元。而彭一鸣居间介绍他人从吴鹏处购买汽车,明知车辆系违法取得,仍在网上办理假发票,使吴鹏等人通过贷款诈骗手段所获车辆在车管所正常上牌并交易,协助吴鹏等人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个人获利1200元。

关于本案中的5名“白户”,他们对犯罪分子从事贷款诈骗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客观上并未实施骗取贷款后转卖车辆分赃等具体犯罪行为,因此,他们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021年12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卢志坚马奥夏传惠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刘浏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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