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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贷款利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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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判决玖富借款人支付欠款及利息认定平台借款协议真实有效

日前,重庆某地法院对P2P借款人张某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借款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并以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付逾期利息。在各地法院狠抓逃废债处置,落实追债挽损工作的当下,P2P借款人指望拒不还款、耍赖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已不现实,法诉老赖势在必行。

该案中,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在玖富普惠平台与线上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形,将会被追偿;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撮合服务费、信用管理评估及技术支持服务费、保险费、保障计划专款、仲裁对接技术服务费、贷后服务费等)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此外,被告张某还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信用管理评估及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信息技术支持费、撮合服务费等。此后,张某收到借款,但后来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资金交易证明》、《还款计划表》、《数字证书合作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有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与玖富平台上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议履行中,被告张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该利率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并以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付逾期利息。另外,如果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张某负担。

贷3万收9000保费,玖富万卡借保险增信变身高利贷!

作为头部助贷平台,玖富万卡的科技能力着实可圈可点。但在增信助贷模式中,玖富万卡利用贷款保证保险包装的综合息费实在太高。

撰文陈大柴

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在增信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为资金方发放的贷款购买保险等增信服务,以防贷款逾期风险。增信服务既能为用户提供更多借款机会,又可以保障资金安全。但这种增信模式在玖富万卡身上发生了变种。

头部助贷平台玖富万卡近日因搭售保险问题被用户疯狂“控诉”。「消费金融频道」从借款人朱女士那里得知,其去年9月份在玖富万卡上借款31000元,被收取保险费用9080元,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合计为40080元。值得注意的是,朱女士的借款利息2080.74元,远低于其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显示,朱女士“被”购买的是中国人民保险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是朱女士,被保人是放款方石嘴山银行,保险金额为借款本息42160.74元。朱女士称,在申请贷款时并没留意到关于购买保险的提示。

在借款人投诉玖富万卡搭售保险、贷款利息过高等问题后,玖富万卡称平台仅为导流A,对接金融机构,账单综合息费未超过年化36%,符合相关规定。事实上,玖富万卡包含增信保险费用在内综合息费已超36%。

在朱女士的贷款明细中,实际到账金额31000元,贷款期数12期,每期还款3512.49元。如果按照IRR口径计算,朱女士的这笔贷款实际年化高达60%,远超监管规定的利率红线。不满利率和保费,朱女士向玖富万卡提出退保费的诉求,而玖富万卡工作人员表示必须一次性还清剩余本息才能退一半保费。

虽然此前监管仅整顿现金贷捆绑意外险,没对信用保证保险之类的增信保险作出限定,但监管明确规定了险企不得承保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的现金贷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部门助贷平台搭售的保险在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平台把利息和手续费转化成保险的形式能规避36%的红线,从而使得平台利率看起来更加合规。此外,助贷平台还能通过搭售保险获得保费返佣,返佣比例甚至高达保额的90%以上。

在借款人指出的诸多问题中,玖富万卡更像是在利用信用保证保险的增信功能包装不合规的贷款利息。除了朱女士,许先生2019年8月在玖富万卡上借款7800元,实际到账只有5000元,平台直接扣了2800元的保费。许先生的这笔贷款分24期还,每期需还款358.13元。其实际年化利率也超出法律规定。

玖富万卡是美股上市公司玖富数科旗下的助贷品牌。玖富数科集团旗下有十多家独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拥有数字科技、数字账户、数字普惠、数字财富、数字国际五大业务板块,每个业务板下面都有相关产品品牌。其中包括玖富科技、谛易科技、玖富普惠、玖富钱包、玖富万卡、万卡商城等。

在以玖富万卡为代表的子品牌的合力下,玖富数科的盈利能力保持了较为稳定的水平。玖富2019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受到贷款撮合服务收入和贷后管理服务收入产生的营收增长的推动,第三季度总营收达到17.055亿元,同比增长80.5%。

玖富称业绩增长得益于科技赋能战略的推进。机构对玖富平台的信贷额度从2019年6月30日的700亿元增长至三季度末的超过900亿元,机构资金的增长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玖富在用户流量、场景和风控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得到了越来越多持牌机构的认可。

用户流量是银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等发展现金贷业务的重要支撑,也是持牌机构核定助贷平台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用户数量方面,截至2019年9月30日,玖富注册用户数量为9570万,同比增加了47.2%。

另外,玖富也自建了风险防控体系。玖富的风险系统分为“火眼分”和“彩虹评级”,其中“火眼分”是玖富万卡推出的个人信用指标,能量化评定用户信用风险,对用户进行风险定价。“彩虹评级”将用户分成“红橙黄绿蓝靛紫”七个等级,不同的位置对应不同的分期额度、逾期可能等信息。

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转型浪潮中,玖富紧紧抓住了金融科技这根救命稻草。去年三季度末,玖富与25家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授信金额达到900亿。此外,为了使转型更加合规,玖富还宣布旗下全资子公司战略投资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玖富把玖富万卡助贷模式称为“五钻”商业模型,玖富万卡将用户、银行、商家和保险机构相互连接在一起。拥有信用支付、在线商城等丰富功能的玖富万卡,合作了不少银行、信托、保险、融资担保机构,最大化将平台用户流量转化。就助贷而言,贷款保证保险能够在消费信贷中起到增信的好处,但玖富万卡未能在整体合规的框架下将保费纳入产品风险定价设计中。

从监管层面看,当前助贷行业的规范正进一步加强。厦门率先出台小贷助贷业务指引,特别提出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将被纳入黑名单。玖富万卡作为头部助贷平台,更应该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而不是让“低息借钱贷款助贷平台”仅仅成为一个口号。

玖富网贷听说吗?当网贷平台遇到狠律师,一审胜诉都能给你掰歪

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湖南初院:(2018)湘1202民初2433号、湖南中院:(2019)湘12民终1116号34(2019)湘12民终1116号、湖南高院:(2019)湘民申5730号小编所有分享均为最新案例,虽大多经历三审,耗时两三年的时间,但终审都是最新的。喜欢的可以留言、点赞、分享哦,您的阅读是小编最大的创作动力。本案内容过于精彩,修长的文章描写不过来~~(提示:看加粗重点部分)

当事人:

借款人、债务人:朱某(女)、尹某(男),两人为夫妻关系;

出借人、债权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贷平台: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P2P网贷平台

一审认定事实:出借人与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借款人或债权转让人推荐及贷后信用管理等服务;如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以上(含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有钱人投资网贷公司,网贷公司靠催收赚钱,层层吸x哦)

2015年8月13日,朱某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朱某永委托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朱某在获得资金的当日向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前咨询服务费及贷后信用管理费,贷前咨询服务费169302.54元,贷后信用管理费29978.43元,服务费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获得资金提供的当日一次性代为扣除。朱某同意第三方合作机构在62×××35账户按约定进行委托代扣代付;上述约定,朱某无条件接受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推荐的资金提供方,自资金提供方将出借款划付至朱江永专用账户时,朱江永与资金提供方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朱江永受签署确认的《借款协议》等文件条款的约束,并自愿向资金提供方履行还款义务。当日,朱江永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手机号码15×××02,电子邮箱:150×××@139.com,借款人专用账户:户名:朱某,账号:62×××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借款金额999280.97元,每期还款35022.22元,还款期数36期。第二条(划款):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贷前咨询服务费和贷后信用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本协议列明的借款人专用账户。第四条2款(顾问地位):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以上(含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第七条3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和催收费用(如有)等。第九条(债权转让):1.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2.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3.借款人同意新债权人可以授权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代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催收、诉讼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第三方基于新债权人的授权而代为行使催收、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及其他费用,送达、代收相关材料,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新债权人授予的其他权利。4.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当日,朱某与丈夫尹某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对涉诉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未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充分理解协议中所有条款的含义,委托借款人朱江永代表本人签署《借款协议》及其附件。”朱某签订《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约定:富友-玖富专用账户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为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包括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指定的账户服务;绑定工商银行的账号为62×××35;朱江永的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号:15×××02,朱朱某授权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该账户进行资金冻结、直接收款、查询该账户交易明细。

2015年8月24日,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向朱某支付999280.97元。同日,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从朱某账户扣除服务费169302.54元(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及29978.43元(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收取)。朱某最后还款日为2016年7月24日,共偿还借款本金257184.75元及利息128059.67元,尚欠借款本金742096.22元及截至2018年8月24日(还款期限届满日)的利息133458.27元。

2015年11月10日,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恒元信业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债务人在逾期后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恒元信业公司同意按照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指示,无偿受让债权人通过玖富平台投资形成的逾期债权,并承诺愿意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追索前述债务。

2018年6月12日,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朱某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139电子邮箱送达《债权转让通知》,通知朱某、尹某,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经将债权全部转让给恒元信业公司。庭审中,恒元信业公司出示了该通知。

用于抵押担保的怀电新苑第B9栋501号房屋(第15单元)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款协议》、《共同偿还承诺书》、《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证实。

二、一审判决借款人败诉,借款人不服提起上诉,未曾想遇上狠律师给“掰歪”胜诉: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P2P网络平台借贷。被告通过玖富公司的平台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取得出借人支付的999280.97元借款,两被告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借款协议的约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还款义务。被告虽辩称其未与出借人通过玖富公司的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但被告无法解释其在玖富公司平台上实名注册会员,并将银行账号与平台账号绑定后,如果未签订《借款协议》,借贷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合同内容通过何种方式约定,富友公司为何向其转账999280.97元,其为何同意玖富公司每月从其专用账户扣款35022.22元。显然,对于P2P模式的借款,不可能通过口头约定。如果存在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之外的书面协议,被告应当提交,现被告不能提交,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为准。被告尹新中辩称其未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对此未提交证据证实,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解理由。

关于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依据《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取得出借人对被告的债权。同时,玖富公司通过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139电子邮箱向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原告在庭审中也向两被告出示该通知,因此被告已经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综上,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朱某、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恒元信业公司借款本金742096.22元及利息133458.27元。

2、借款人不服提起上诉:借款人代理律师发声(这里为律师点赞)

二审律师发声:改判某、尹某向恒元信业公司承担414755.58元的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根据现有证据,作为中介方的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金融中介服务执照,提供金融服务行为违法,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借款名义是由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将出借人的资金出借给朱某、尹某,但本质是上述二公司吸收资金开展贷款业务,超出中介服务范围从事非法金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朱某、尹某只需返还实际收到但未偿还的款项414755.58元(800000元-385244.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朱某、尹某的上述理由可以抗辩恒元信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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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综合考量上述两份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的内容,出借人(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未成立前已确定债权无偿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资金提供方)便放弃债权利益,明显不符合商业理性思维,故无偿转让债权并非资金提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下,出借人(资金提供方)作为实际权利人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不能视为作出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恒元信业公司与本案债权债务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二审虽然未明确借款人需要归还多少钱,但是二审律师观点得到法院认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也驳回了出借人诉求。借款人败诉后继续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湖南高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期间存在两次债权转让。第一次债权转让发生在出借人在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成立前,但相关协议并无出借人签章确认,故第一次债权转让并非出借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次债权转让不成立,则恒元信业公司取得涉案债权的前提条件亦不存在。故原审认定恒元信业公司与本案债权债务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恒元信业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高院判决:驳回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玖富P2P网贷平台很多,注意避坑

四、大法盲旺仔有话说:

1、有钱不要投资网贷平台公司,大部分均无资质,投资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本案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耗时3年加律师费,这个诉讼成本一般人耗不起,除有钱人的钱是大风刮来的除外;

2、网贷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多为无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超过法定保护的范畴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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