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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名字贷款贷款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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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女友名义购买名车,后因无法偿还贷款,双方闹上了法庭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都已经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在限购背景下,小汽车的购车需求旺盛,而小汽车的牌照供给有限,灰色交易应运而生,“借名买车”现象大量涌现,进而引发大量疑难诉讼。就此,来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治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以案说法,解读借名买车的法律责任。

张治宁律师

案情还原

赵先生与柳小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因赵先生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所以在2020年1月,赵先生就以柳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61万余元的宝马车。

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3万余元,余款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1万余元,并以柳小姐名义办理了车辆按揭贷款,每个月由赵先生将车贷转给柳小姐,再由柳小姐代其偿还贷款。

车辆购买后,一直由赵先生在使用。在最开始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先生每月都会按时将贷款转给柳小姐,但从2021年10月起,赵先生便停止向柳小姐转账,而柳小姐也没有能力为赵先生负担贷款。

面对贷款公司多次频繁电话催款以及担心影响自己的征信情况,柳小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随后,柳小姐便与赵先生协商将其车辆出售以偿还贷款,但赵先生坚决不同意。经过再三考虑之后,柳小姐找到一家二手车行将车辆挂牌出售,最终以市场价50万余元的价格将车辆售出。赵先生得知情况后,要求柳小姐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遂将柳小姐起诉至法院。

那么,登记在柳小姐名下的车辆到底属于谁?柳小姐将车辆出售后,是否应当向赵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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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对此,张治宁律师表示: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赵先生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并且实际在使用车辆,虽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他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柳小姐与赵先生分手后,因考虑到自己的生活、征信等因素,在未经赵先生同意下将车辆出售,在情理上确实有些不妥,但因赵先生的车子已经使用了近两年时间,柳小姐以50万余元的价款出售车辆,并没有明显的处置不当。但是,对于出售车辆所得的价款,柳小姐应当在扣除贷款后归还给赵先生。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定已售车辆的原所有权人应为赵先生,柳小姐应当将出售车辆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贷款后剩余的12万余元返还给赵先生。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文/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张治宁

借名给男友买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红网时刻新闻3月22日讯(记者肖依诺通讯员莫婷)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殊不知这样做风险重重。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得从借名买车说起。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先生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021年1月的一天,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长沙市高新区某路段,因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注意安全,撞上了王女士和案外人吴女士。

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

几个月后,王女士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对于责任承担等问题,刘先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系无证驾驶,且其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刘先生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李女士则同意刘先生的意见,并认为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刘先生系无证驾驶,王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李女士在明知刘先生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先生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先生、李女士仍需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较多,双方均需谨慎对待。

“借名买车”合同被判无效,规避政策竟有这些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在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为“借名买车”而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判决4S店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诉称,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飞驰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着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即可。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飞驰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刘先生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被告飞驰公司辩称,刘先生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飞驰公司联系刘先生提车,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及飞驰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孙先生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飞驰公司在刘先生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刘先生借用他人名义向飞驰公司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刘先生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飞驰公司已将2万元定金退还刘先生。

法官说法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从本案以及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各类纠纷来看,“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主体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首先,对借名人而言,其作为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仍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确认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最后,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例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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