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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车牌贷款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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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婆婆购车指标买车,离婚后女方起诉"借名买车",法院这样判

为了获得在京购车指标,往往是一人买车一家子摇号。但若遇上夫妻离婚、分家析产,事情就尴尬了。记者9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朝阳法院最近就判决了一起因夫妻离婚产生的“借名买车”纠纷。法院认定,当初夫妻俩借用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除判决“借名买车”合同无效外,王某还需给付女方车辆补偿款3万元。

离婚后女方起诉:当初用婆婆指标“借名买车”

小芳(化名)和小元(化名)原系夫妻,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2016年,夫妻俩计划买车。因为没有购车指标,两人便借用了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购买了一辆经济型汽车。可是买车也就一年,2017年6月,小芳和小元就协议离婚了。

小芳将小元和婆婆王某告上法院,称双方系借名买车,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小芳除要求法院确认借名买车合同无效,还要求小元母子给付车辆补偿款5万元。

小元母子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称双方之间没有购车协议,涉案车辆系王某本人用拆迁款购买的。

为了证明当初是借婆婆名买车,小芳向法庭出示了哥哥的银行卡号明细。小芳称,11万余元购车款及4800余元车辆保险均用其哥哥的银行卡统一支付,这笔钱里除了含有她和小元的共同财产1.8万元外,其余都是自己母亲和哥哥的借款。

对此小元却称,他母亲王某将购车款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自己,他给了小芳,不清楚小芳通过哪个账户支付的购车款项。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买车后,车辆由小芳、小元共同使用。

法院判决:“借名买车”违反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小芳、小元使用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购买小汽车,双方虽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根据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小芳、小元与王某就“借名买车”达成合意并履行了合同,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认为,上述“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及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此达成的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指出,借名买车合同无效后,王某因此取得涉案车辆,不能返还,应当给予小芳、小元适当的补偿。

因小芳、小元已经离婚,小芳要求王某给付补偿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车辆折旧、使用等因素酌情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不被允许购车指标有被撤销风险

记者查询《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注意到,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载明: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8月26日消息,今年第四期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的中签率约为2622:1,中签率再创新低。对此,本案主审法官黄雪芹提醒,虽然购车摇号中签率较低,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借名买车”是不被允许的,即便该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之间。“借名买车”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车辆权属纠纷,还会有“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等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李高昕

监制:霍雷、陈岩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吴越

“借名买车”风险知多少 侥幸心理不可有

核心提示:借名买车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机动车登记的权属有误,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一主张的证明尺度很高,尤其是借名买车人无法证明其享有车辆配置指标,因此借名买车人就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武丹/制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王涵通讯员张慧聪

想买车,但是没有购车指标怎么办?很多人想到了规避车辆购置指标管理规定,长期租借他人闲置的车牌号的方法。众所周知,这种规避机动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的方式肯定是有风险的,但很多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谨慎小心一些,就能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事实上并非如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总结了几种常见的租借他人车牌号发生的纠纷案例,提示公众租借他人车牌号的法律风险,以供大家参考。

一重险:出借人毁约

车归谁?

2003年4月,林先生以自己的朋友金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黑色北京现代K33小型客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所有人为金先生。购车后,一直由林先生及其家人使用该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也由其保管,车辆贷款也是林先生来偿还。同时双方约定:由该车引起的所有责任全部由林先生承担,金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金先生却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返还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林先生则认为双方之间有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自己才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金先生实际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购车指标。

审理中,在法院释明后,林先生表示如法院判令其返还诉争车辆,其在本案中不主张车辆出资款的折价补偿,另行解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借用金先生的名义购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身份证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法官释法】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林先生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关于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因而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上述借名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二重险:遇到合同外第三人来要车

能确权吗?

高先生夫妇育有一子小高,小高与穆女士是夫妻。2016年11月2日,高先生夫妇与小高签订《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借名买车的原因及以小高名义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归高先生夫妇所有,购车款34万元由高先生夫妇支付。穆女士没有在上面签字。2016年11月6日,小高购买了汉兰达轿车一辆,购车款由高先生夫妇支付,该车登记在被告小高名下,由小高、穆女士共同使用。但车辆的保险、定期保养及违章罚款等都是穆女士办理的。之后,因为小高及穆女士夫妻感情破裂,要诉讼离婚,穆女士就将车辆开走了。2019年9月,高先生夫妇将小高及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小高也同意归还车辆,但是穆女士对此不认可,表示并不知晓借名买车事宜,这辆车就是高先生夫妇出资为其与小高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小高名下,穆女士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光盘、停车信息、保单、保养单、维修单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其主张。高先生夫妇仅能提供《借名买车协议》及销售明细单、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主张车辆所有权,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了高先生夫妇的诉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案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这意味着,面对所有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根据机动车登记的信息推定所有权人。此时,借名买车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机动车登记的权属有误,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一主张的证明尺度很高,尤其是借名买车人无法证明其享有车辆配置指标,因此借名买车人就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重险:车辆上路出事故

谁索赔?

2015年8月,杨女士以陈先生的名义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花费30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1台。在去验车途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杨女士无责。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汽车销售公司将杨女士购买的车辆维修完毕。但杨女士认为该车的损坏状况应按照全损处理,因此她选择找到陈先生,以陈先生的名义起诉了肇事方、汽车销售公司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三方赔偿其包括购车款、购置税、验车服务费、保险费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车辆归保险公司及肇事人所有。该案因陈先生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应按照全损状况处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杨女士随后在2019年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实际的购车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其返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为陈先生,陈先生也曾以车辆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现在,杨女士针对该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证明自身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是陈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到庭确认借名买车的事实以及杨女士是该车的所有权人的事实。单纯从汽车销售合同、保单及各种费用的票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杨女士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杨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需要首先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就体现为其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虽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前文已提及机动车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法院一般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所有权人。因此,借名买车人在出现交通事故等纠纷情况下,需要以出借人即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维权的全程都需要出借人的配合,可以说索赔路上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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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沪牌不中,4S店让我租一张,靠谱吗?平台称可以“免费代拍”,是啥套路?

随着外牌限行措施调整,11月沪牌拍卖中标率跌至7.8%,不少在上海生活工作的有车一族的“沪牌梦”又一次落空。也因此,一些沪牌“刚需者”不惜冒风险,开始租赁沪牌,并由此催生出一个“沪牌租赁”的介于黑灰边界的畸形市场。

更大的风险是,所谓的车牌租赁,实际是将车辆过户给车牌额度出借人,车主只有车辆使用权。表面上看似你情我愿的“租牌”行为,背后暗藏重重隐患,稍有不慎,或将对租赁双方造成巨大损失。

连续10个月拍牌落空,他租了一块沪牌

“这个月的拍牌又落空了。”委托4S店代拍沪牌,连续10个月未中标,曹先生的遭遇绝非个例。

“要不先租块牌照用着?”4S店销售人员提出“租牌”的建议。去年回国创业的曹先生觉得这个方式“很新鲜”。然而,咨询过程中曹先生又犯起了嘀咕。4S店销售人员告知他,“租牌”业务其实是跟外面的中介合作的服务项目,而且必须要把车辆过户到牌照所有人名下,才能完成“租借”。

“车子过户到别人名下,不就相当于把这辆车给别人吗?”曹先生开始觉得这事不太靠谱。但4S店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向他保证:跟租借人签订合同,约定车辆实际所有权归丁先生,包括车辆保险等都在合同里约定好,完全没有风险。

犹豫了两天,为了享受沪牌带来的出行便利,曹先生决定冒这个险。上周一,曹先生在4S店签订了牌照租赁合同,合同注明“出借人陈某不享有车辆所有权,实际所有者为曹某”,并特别增订了“车辆反质押条款”,防止自己的车辆过户后被“所有人”拿去质押贷款。

曹先生和中介约定车牌租期为半年,租金9000元,另支付押金5000元。商定后,他把自己的车和身份证交给4S店工作人员,委托代办过户、上牌手续等。

隔天下午,4S店就将已经挂上了“沪B”牌照的车还给曹先生,但行驶证上的名字是租借人“陈某”。期间,曹先生始终没有见到“陈某”本人。

“终于能随时上高架了。”相对不受限制的驾驶体验让曹先生暂时按下了心里的忐忑。但在一般法律关系上,他现在只有这辆市价70多万元的车辆的使用权,“尽管合同写了这辆车实际所有人是我,但看到行驶证,还是有点膈应。”

曹先生还在继续请4S店代拍沪牌,业务员跟他承诺,拍到牌后,把车辆过户到他名下的手续费全部减免。

需求带动了沪牌租赁市场的发展。跟曹先生一样,比租车价格更低廉的租车牌方式,成为部分没有沪牌但要自驾通勤的市民的选择。另一个需求群体是,想在上海从事网约车服务,自有车辆但没有沪牌的驾驶员。至于背后的风险,他们觉得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足以规避。

租牌中介:过户、上牌均可代办

自2014年11月开始,上海将沪牌统一纳入拍卖平台管理,禁止私人间交易。一度火爆的沪牌二手交易,就此销声匿迹。但是,对沪牌的需求不会凭空消失,“沪牌租赁”由此悄然成为一门新生意。

宜山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沪牌租赁是该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之一。日前,记者到店里咨询车牌租赁业务,据业务员介绍该公司从2018年3月起开始从事沪牌租赁业务,沪牌租赁价在每月2300元左右,一般3个月起租,“付3押2”。

用于租赁的车牌从哪里来?实际上,这家公司充当着中介角色,一头连接有沪牌额度的上家,一头连接需要租赁沪牌的下家。“目前出租的沪牌均为个人所有,公司作为中介从有闲置车牌的上家收进来,再将车牌租给下家。”业务员说,公司会分别和出租人以及租牌人签订合同。“合同签署后,剩余事项包括车辆过户变更等均由公司包办。”

沪牌租赁并非租一块铁皮这么简单,换言之,这家公司租赁的实际是“额度使用权”。根据上海机动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到车管所上牌需凭借额度单,“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也就是说,拥有上牌额度的人只能给名下车辆上牌。此外还规定,沪牌额度只能转让给直系亲属。

租赁额度使用权,绕不过车辆过户这一问题。要租借车牌需要转让车辆所有权,相当于把自己的车给别人,其中风险毋庸置疑。为打消记者疑虑,业务员出示了一张《上海私人车牌出租合同》。这份合同共有10条款项,涵盖租金、租借期限和其他规定,包括“租借人必须做该轿车全额保险,其中第三者保额为100万元”“甲方只提供汽车牌照额度租借,非汽车所有人,车辆租借期间一切有关法律和经济问题均由租借人承担”等责任限定条款。“不用担心,合同明确了出借人非车辆所有人,我们还有一份附件,约定过户后,车辆不能被质押。”业务员说。

只要签署合同、提供相关材料,其余手续均由中介代办。业务员介绍,没有上过牌的新车,要先到4S店去更改发票,把车主姓名改成车牌所有人或者取得上牌额度的人的名字,再到车管所上牌。“如果是上过牌照的二手车,操作就方便多了,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好,我们会找二手车经纪公司直接代办过户、上牌。”

新套路:免费代拍车牌,但需出租一年

除了实体中介,线上车牌租赁平台同样活跃。

在微信搜索“车牌租赁”,很快就能找到“租车牌”“小犁租牌”等提供沪牌租赁的公众号平台。不同于线下租借平台提供包办代办服务,线上平台是收集租借双方的信息交流平台,由租借双方自行接洽。

“租车牌”号称“全国首家车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功能板块分为“出租求租”“个人中心”“租牌攻略”。在功能介绍中,“租车牌”对车牌租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做了提示,并声明用户的线下租赁行为与平台无关,平台目前也不收费。记者浏览发现,这一平台主要提供京沪两地的车牌租借服务。

“租车牌”公众号截图

随后,记者以求租者身份登记了信息,包括意愿租赁价格、租期和手机号等。根据公告,每个月拍牌日的下午1时,公众号会发送求租者、出租者的汇总信息,用户可自行浏览配对,自行商议租赁价格,签订合同。

车牌租赁市场比人们想象的要火热。记者提交求租信息后,不到半小时就有6个出租人匹配信息。分别电话咨询发现,6个出租人中,有4个是汽车租赁公司,有2个为11月刚拍到沪牌额度的个人。同时,根据公众号发布的汇总信息显示,截至记者发稿前,京沪两地提交出租信息和求租信息的用户分别为2675个和1408个。

而在“小犁租牌”则是上海某汽车贸易公司用于业务推广的公众号。让人意外的是,这家公司还推出了“免费代拍沪牌”服务,竟有这等好事?咨询得知,由该公司免费代拍获得的沪牌额度,需要交由该公司使用一年。“一年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出租,或者收回沪牌自用。”

“小犁租牌”公众号截图

“小犁租牌”也有一份格式合同,同样规定“车辆过户给甲方(沪牌额度出借人)期间,所有权始终归属乙方(沪牌租借人),甲方不得对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挂失,或实施其它任何可能有损于乙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只要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过户没有问题,也不用担心纠纷,我们的合同很完备。”小犁租车的客服跟记者打包票,无需担心潜在风险。

解读:“沪牌租赁”风险重重

“‘沪牌租赁’其实是伪命题,最多就是个噱头,实际操作还是车辆先过户再上牌。”一位交通管理业人士说。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现有政策下,通过车辆过户达到“借用”他人车牌的效果,虽没有直接触线,但仍有违法风险。前不久,北京警方将通过“假结婚”过户京牌指标的行为定性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也给“沪牌租赁”这一涉及车辆过户、转让车牌额度、获取利益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关于车牌额度的使用,目前上海尚缺乏直接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散见于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法律界人士表示,单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在租借双方的协议形式完整、内容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车牌租赁合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租牌协议在法律上仅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则并无约束力。“简言之,‘租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单凭一份“租牌合同”,就能安心地将车辆过户给他人、使用他人车牌吗?“要用别人的车牌,就要把车登记在别人名下,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常常衍生出违约纠纷。”

对车牌租借人来说,主要风险在于难以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根据限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自己的车辆登记在车牌出借人名下后,一旦后者擅自将车辆以抵押担保或买卖形式进行处置,实际使用人将落入维权困难的局面。“发生这种情况后,纵然有签字生效的‘租牌合同’,车牌租借人也只能向出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法直接要求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返还。”同时,由于车牌及车辆的登记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果登记人在租牌期间不予配合,那么使用人若需办理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等手续,也存在诸多不便。

而对车牌出借方来说,“租牌”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存在事故责任时,原则上由驾驶者承担。但是,当驾驶者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情形时,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即出借方)也将可能因为存在过错而承担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责任。更大的风险是,如果车牌租借人驾驶车辆从事犯罪行为,比如贩毒等,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可能还要面临连带责任。

不仅是租借双方,提供车牌租赁业务的中间商,在为租借双方搭建平台从中赢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风险。法律界人士指出,中间商以盈利为目的租借车牌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虽然目前没有特别清晰的认定标准,但是如果被认定为经营,不仅牵扯到非法经营的问题,逃税的问题也在所难免。”法律界人士说,“租牌中介”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轻则违法重则犯罪。此外,如果租借双方在租借期产生纠纷,中介也可能被卷入其中。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邬林桦题图来源:新华社

来源:作者:邬林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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