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房 离婚怎么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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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
您好!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资偿还贷款。现在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分开,妻子却说这套房子她也要分割。我很困惑: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用自己的钱还房贷,我妻子能分吗?
上海读者封先生
封先生:
您好!首先很遗憾地告诉您,您的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女方的权益的。下面我将一一为您分析。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当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夫妻只要结了婚,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绝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房
先看看具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1、房屋归属: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享有,但登记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补偿款;3、补偿款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男方首付50万元,婚后还贷25万元,离婚时尚欠25万元贷款未还,离婚时房屋总价值为200万元,如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25万元补偿款,即婚后还贷25万元对应的财产价值及增值为50万元,再由夫妻平均分得25万元。这是理论上最简单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要综合参考还贷的方法、还贷的利息、相应税费、增值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
就中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归属的财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呢?以下几种思路可以参考:
1、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2、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的,应当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产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与婚后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的是卖掉婚前个人较小的房屋再购置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资产较多的,为了防范过世后的遗产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订立遗嘱进行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适时调整完善的过程,不是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就能万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对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为纯粹的爱,“众里寻他千百度”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要想婚姻美满长久,不因财富带来的束缚为幸福婚姻埋雷,财产规划是您不二之选。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结婚15年丈夫好吃懒做,全靠贷款过日子,妻子:没本事还脾气差
作为一个妻子,同时也是一个母亲,和丈夫感情不和,你会选择离婚吗?
有些女人会选择维持婚姻,因为她们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想让孩子的心理因为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还有些女人认为痛苦维持婚姻对孩子的影响更大,与其这样还不如放过彼此。
01
这对夫妻结婚15年,妻子翠花说丈夫李先生整天好吃懒做,全靠贷款过日子,不但如此,她还说丈夫没本事还脾气差。
李先生和翠花在婚后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是双胞胎。这么多年以来,夫妻俩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导致他们一吵架,两个女儿就情绪激动。
妻子翠花执意要离婚,她说自从两人结婚后,丈夫就整天游手好闲。别人都下地干活,他却不上班去别人家串门。
翠花本来都在上班,后来,生完孩子后就辞职在家了,但是丈夫却依然好吃懒做。
但是李先生却不承认,他说农忙时就回来种地,其他时间都出去打工,每年的收入不到4万元。
翠花说:他一年都赚不到3万元。说他一年打工最多只能赚1万元,种地最多赚一万五千元,加起来不到三万元。
02
李先生解释说一家人在县城里面住了十几年,都是靠他赚钱的。翠花拆台道:“过日子是靠贷款过,一共贷款了十几万元。”
不过李先生并不承认都是贷款过日子的。
翠花越说越生气,她说丈夫没本事赚钱就算了,而且脾气还很差,每次回家都要骂她,所以,她才想要离婚。
李先生连忙道歉,并且自己说愿意改正。他说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管妻子是什么态度,他都希望能够挽救这段婚姻。他会改掉坏脾气,还会努力工作赚钱养家。
听了丈夫的表态,翠花不为所动,她觉得破碎的心是无法复原的。李先生说不管妻子做什么决定,他都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妻子还是坚持离婚,而且她已经去法院起诉离婚了。
因为父母闹离婚,两个读初三的女儿离家出走,如今学校愿意接纳她们,但是得从初二开始读。
调解员劝两个人先把离婚的事情往后推迟,如今最重要的事情是安排两个孩子回学校上学,不能因为父母之间的矛盾而影响两个孩子的前途。
最后,法院驳回了翠花的离婚诉讼请求,夫妻俩不予离婚。
03
情感分析:
(1)父母感情不和对孩子影响很大
翠花和丈夫李先生已经一起走过15个年头,最小的女儿才两岁。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对夫妻开始不和的。
翠花说丈夫没本事,一年赚不了多少钱,都是靠着贷款过日子的,如今贷款欠了十几万。估计迫于经济压力,翠花后来一直在外面打工,导致三女儿缺乏母爱,再见母亲都很陌生。翠花解释说男方家人不让她管小女儿。
不但如此,父母要离婚的事情后,影响到了双胞胎女儿,她们甚至耽误了学业。但是夫妻俩依然在闹离婚。
有网友评论说让翠花再忍一下,为了孩子再忍耐一下,无论什么事情都不如孩子重要。还有网友恶意猜测说这个妻子是变心了才会这么坚持离婚吧。
可是,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2)婚姻需要共同经营
有网友评论说:日子都是共同经营的,女人不要抱怨男人没本事赚钱,男人不要把女人踩在脚下,相互尊重、共同努力日子才能越来越好。
幸福的婚姻和家庭确实需要共同经营的。妻子执意离婚,丈夫肯定脱不了关系。作为三个女儿的父亲,他应该尽可能地努力赚钱,而不是好吃懒做靠贷款过日子。作为一个丈夫,他不应该把坏情绪都发泄到妻子身上。
从妻子翠花的话语中,确实可以看出她瞧不起丈夫。如果她愿意维持这段婚姻,应该用鼓励去代替指责。
丈夫李先生的认错态度良好,但是妻子显然不相信。这说明,他以前也说过同样的话,但是行动不到位,才会让妻子对他失望透顶。
其实,阿炎觉得,让孩子情绪不好的不一定是两人要离婚的消息,而是一直生活在父母争吵的环境中让人心累。
我们没有经历过这对夫妻的苦,所以对很多事情都无法感同身受,所以也没有劝解的立场。只希望三个女儿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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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阿炎,用文字来和你探讨一些情感问题。
离婚夫妻的6万元贷款该谁还?双方各执一词!
夫妻债务
是很多离婚夫妻会困扰的问题
双方婚内某一方借下的债务
在离婚后是否还需要二人共同偿还呢?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另一方偿还债务?
1
案情介绍
许某、陈某夫妇于2020年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早在2019年时,陈某因经营需要向农商银行贷款6万元。2021年,陈某归还了贷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千多元,陈某贷款归还后,认为自己有权向丈夫许某追偿,二人因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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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案涉6万元贷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原告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取,但贷款总额为6万元,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可以认定被告对案涉6万元知情。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61523.52元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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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小课堂
在日趋复杂的经济交往中,夫妻债务关系也越发复杂。
对于债权人而言,需提高审慎注意义务,即在形成债权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写明具体用途,举债方配偶也并非“高枕无忧”,需谨慎表达共同意思或追认。
来源: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江苏新视云、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