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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达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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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姗姗”“张核子”最新消息:揭秘疯狂的“百牌万店”计划

张姗姗和张核子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张核子和老婆巴颖分别下海经商,做别墅装修发家,10年后进入基因检测行业,目前统治显示,核子公司已经做了7亿次核酸,全国开了78家分公司,不过,更大的数据是核子基因背后的“百牌万店”计划,是什么意思的计划呢?

我们先来看看兰州市的通报:核子基因工作人员误将“个别阳性”人员录入“阴性”人员,转运——官方信息说得“个别”和“误将”,自然是需要我们自己深思了,按理应该是好几个,并且可能是有意为之,被发现后死不承认,只能以“误将”来通报了。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个别阳性转阴和“误将”呢?

兰州对核子基因的通报

张核子拉来网贷公司,短时间内要在全国开设100家检测实验室,围绕100家实验室开放10000个核酸检测加盟商店,加盟商店不需要基础,无条件,更不需要学医或从医专业人员。

张核子与网贷公司签约

高个子的就是张核子本人

2020年12月,达飞云贷秦皇岛西港路分公司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被立案后,达飞金融立马于当年当月,即2020年12月,更名为深圳即有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见两伙人都是“带病”一路狂奔。

核子基因在资金方面与网贷合作,让代理商借钱滚雪球,每个核酸检测点都要购买核子基因的“检测集装箱”,核子基因相关介绍,核子小屋项目平均装修2万~3万元,平均月租金3000~5000元,配备2名咨询师,前期投资5万~8万,是投资小、见效快,适合个人创业的好项目。

核子公司的检测箱

零门槛,无加盟费,零基础,但“钱”景无限,其实很简单的一个技巧,加盟费算到装饰费,设备费里去,提供免费培训。

核子基因

核子基因对潜在客户先培训一下,讲明白了再交钱,张核子这套设计还是非常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是看到亲朋好友赚到钱了,才会参加培训,然后交钱加盟,而且,很多已经赚到钱的人会拼命到全国各地去开新店——因为这是“特殊的短急生意”——过了这个时间点,就没有生意了,但有的地方又真的来钱又急又快。

核子基因商学院坐落于深圳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内。

核子基因商学院

张核子的网一撒下去,设备装修费他是都已经收了的,而加盟的人交了钱,如果自己店所处的地方没有“阳性”的话,那就血本无归了,所以就存在巨大的“犯罪动机”,比如,转运几个阳性人员到自己加盟之地,然后……

而张核子的实验室也需要配合加盟店,暗暗将“阳性人员”在系统里“手动转阴”……

但是,这种事,存在逻辑上的合理性,但是证据很难查到,他们可以说“误操作”。

多次被罚,还能带罪狂奔

仅2022年,核子基因就注册了16家34,注册时间大多集中在近3个月。其中,11月份注册了西宁分公司;10月份批量注册了珠海、泉州、厦门、银川、太原、青岛、大连、海口8家公司;9月注册了北京核子华曦未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和贵州公司,8月份注册了兰州公司;5月份注册了内蒙公司。还将部分已有的子公司改名为34。

最后说一下,张核子的父亲是深圳某中学的老师,更不是开国张老将军的孙子,同时,他老婆巴颖也不是我国老院士巴德年的女儿,他们之间没有关连,是谣言。

个人认为,张核子胆子比较大,行动力快速,抢风潮,而深圳很多这样的人,比如当年的“共享”经济——共享车,共享雨伞,共享办公室等等,应该不是他背后有很大的保护伞,只是他处在这样的风头,比别人思路活跃,行动快,才铺出了这么大的面,当然了,一些鬼主意他肯定是有的,至少网贷的钱,装修费,设备费都已经到了他的口袋,而后续发展无力的风险已经成功的转移到各加盟商身上了。

而高利润下,一定会催生各种牛鬼蛇神的,没有核子,就会是原子,或者是电子。看下图,深圳龙岗单管采样费15元,检测费43.5元,这是2021年4月高风险时期的费用,平时是3元。

深圳龙岗与张核子公司的费用公示

裁弯取直!国家能源集团调整银行布局,又入股石嘴山银行,入主河北银行正在报审 #热点复盘#

国家能源集团再次调整对旗下银行股权投资的持股路径。

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信息显示,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能资本”)已获批投资入股石嘴山银行,取得该行18.6%股权。

据了解,国能资本的这部分股权是从国电财务手中受让而来,后者系石嘴山银行并列第一大股东,也是国能资本旗下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国能资本将直接成为石嘴山银行并列第一大股东。

在这之前,国电电力8月初抛出资产置换方案,拟将所持河北银行全部股权及另一家子公司股权,与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旗下11家子公司进行置换。置换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河北银行单一最大股东,持股19.016%。

裁弯取直,母公司直接入股

公开信息显示,石嘴山银行成立于2009年3月,于2010年、2011年先后引入国电集团、杭州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列该行第一大股东。

其中,国电集团通过旗下国电资本的子公司——国电财务完成出资入股,初始投资成本为2.14亿元。双方还签署了涉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金融产品及战略创新等全方位金融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

此后,石嘴山银行历经多次增资扩股、利润转增股本,总股本增至11.94亿股,国电财务的投资成本虽然没有再增加,但仍为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18.6%。

与此同时,股东背后的股东却发生重大变化。2017年11月,由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联合重组而成的中央骨干能源企业——国家能源集团正式成立,国电财务自然成为后者旗下企业。

不过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因此,2020年7月,国家能源集团旗下的神华财务、国电财务开始重组整合。

根据安排,国家能源集团拟对神华财务增资,增资完成后神华财务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电财务在履行各项法律程序后,将业务整合至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国电财务清算注销。

正是基于此,2020年11月,石嘴山银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国电财务转让股份的议案》,但当时并未披露受让方情况。

据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最新消息,该局已核准国能资本投资入股石嘴山银行的股东资格,投资入股金额4.4亿元,占比为18.6%。这意味着,国电财务所持石嘴山银行股权最终确定由国能资本接手。

据了解,国能资本于2020年10月由国电财务的母公司——国电资本更名而来,定位为国家能源集团的金融产业投资与管理平台。

此番“裁弯取直”完成入股后,国能资本的金融投资布局将覆盖银行、保险、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保险经纪、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其中,持有瑞泰人寿50%股权、长江财险14%股权、永诚财险6.57%股权、石嘴山银行18.6%股权。

互联网贷款规模较大

值得一提的是,国电财务入股的11年间,石嘴山银行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由不足100亿增至700亿元以上。

截至今年6月末,石嘴山银行资产总额约718亿元,较年初有所减少。上半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7.2亿元,同比增长19.8%;净利润同比下滑4.1%至1.2亿元。

不过,大公国际在近期出具的评级报告中明确表示,该行互联网贷款规模较大,且异地互联网贷款占比很高,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报告称,石嘴山银行与百度、阿里等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2020年7月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印发了多份网贷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与量化指标管理。其中网贷新规中“严禁跨地域经营指标”对该行互联网异地贷款业务影响较大。

根据披露,截至2020年末,石嘴山银行互联网贷款规模为110亿元,占全行贷款总额的24%左右,主要为消费类贷款,且异地互联网贷款占比很高,不良贷款率1.49%。

报告还提示称,石嘴山银行股东出质股份占比较高,被质押股权存在被冻结情况,且该公司主要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去年末,股东出质股份数量占该行总股本的15.22%。其中第五大股东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持股被司法冻结,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深圳达飞科技于2018年5月入股石嘴山银行,成为该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93%。2020年3月,深圳达飞科技子公司达飞云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此后,秦皇岛天悦游船接管了深圳达飞科技持有的石嘴山银行部分股权。

目前,秦皇岛天悦游船、达飞科技位列该行第六、第七大股东,分别持股2.7%、2.53%。天眼查显示,前者全部持股已于今年4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冻结。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石嘴山银行正在推进新一轮增资扩股,拟面向老股东、职工及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5亿股,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12.5亿元。

国家能源集团入主河北银行

事实上,就在国能资本获批入股石嘴山银行之前,国家能源集团还调整了另一笔银行股权投资。

8月6日晚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发布《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与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具体方案为:

国电电力向国家能源集团置出河北银行19.016%的股权,以及国电英力特集团51.025%股权国家能源集团向国电电力置入前者旗下11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股份。

公告称,国电电力持有的河北银行、国电英力特集团的资产权益净资产评估值为76.78亿元,国家能源集团置入的11家子公司资产评估值达200.41亿元,这笔交易差额的123.63亿元,国电电力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国家能源集团。

目前,该资产置换方案已经国电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完成相关监管审批流程后,河北银行第一大股东即将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这也是国家能源集团首次以大股东的身份持有银行股权。

据了解,早在2008年,国电电力就出资3.056亿元,入股成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河北银行前身)第一大股东,持有该行19.6%股份。此后,国电电力又多次参与河北银行增资,持股比例保持在19%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2年初,河北银行就曾发布公告称,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接受中信证券的上市辅导;随后在2015年,该行又在半年内两度调整上市计划,先是在3月由A转H,又在8月由H转A,此后便一直处于上市辅导期。

根据河北证监局披露,从2011年底备案至今,中信证券已根据河北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32期的辅导工作,目前仍处于辅导期。

截至今年6月末,河北银行资产规模约4200亿元,上半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49.4亿元、净利润14.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1%、9.7%。

爱迪特:财务总监曾任职公司被立案调查有何影响?

爱迪特:财务总监曾任职公司被立案调查有何影响?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指哪些?

【发行人概述】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或“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爱迪特是一家口腔修复材料及口腔数字化设备提供商。

【反馈回复】

财务总监孔祥乾曾担任达飞集团(含筹划阶段)的财务总监职务,分管达飞云贷财务工作并担任达飞云贷监事,并在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任职。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3月23日,达飞云贷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在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达飞云贷等任职情况,说明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是否涉及孔祥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等规定,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曾任职的公司情况介绍

根据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提供的调查问卷、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曾经在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担保”)、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云贷”)的任职情况如下:

根据孔祥乾的说明,达飞集团为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筹建阶段的名称,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高云红,系高云红用于控制其他业务公司的控股平台,孔祥乾在其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筹建阶段和设立初期发挥财务总监职能,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孔祥乾在达飞集团、达飞云贷的实际控制人高云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融泰担保任财务总监。

2012年10月,高云红筹建达飞云贷,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孔祥乾参与了达飞云贷筹建工作并在其成立后任监事,此外未在达飞云贷担任实际职务。

根据孔祥乾的说明,截至2015年3月,孔祥乾已从达飞集团及相关公司离职,其中达飞云贷因工商变更滞后原因,公开信息显示其2018年5月才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二)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1、达飞云贷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达飞云贷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为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术平,高云红任经理,曾用名为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达飞云贷85%股权,北京达飞信融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达飞云贷12%股权,谢伟持有达飞云贷3%股权,股权穿透后,高云红为达飞云贷实际控制人。

达飞云贷设立之初即从事网络贷款平台(P2P)业务,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旗下设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达达乐投,为借款人、出借人提供资金供求信息撮合服务。

2、达飞云贷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经公开信息检索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电话咨询,2020年3月5日,达飞云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仍属于侦查阶段。

受限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且发行人非涉案主体,公安机关无法透露案件具体信息;孔祥乾于2015年即离开达飞云贷,仅参与了达飞云贷的筹建,未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达飞云贷及相关企业的配合意愿较低,未能取得案件进展资料及对达飞云贷主管人员进行访谈。

经本所律师通过百度、搜狗等主要搜索引擎,对达飞云贷涉案信息进行检索,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进一步查询,未检索到除公安机关已就达飞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展了立案侦查之外的其他具体信息或进展。

(三)是否涉及孔祥乾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孔祥乾出具的说明,孔祥乾仅参与了达飞云贷的筹建以及设立后的起步阶段的系统搭建工作;除担任监事职务外,未实际在该公司担任职务,未参与达飞云贷的实际业务经营,更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达飞云贷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结合孔祥乾在达飞云贷的任职情况,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了类似案件的判罚案情况,在单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时,若监事人员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则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孔祥乾的说明,自入职发行人以来,孔祥乾一直正常工作,从未收到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传唤的通知,亦从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海滨路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达飞云贷、孔祥乾涉诉及执行情况、检索信用中国“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名单”及“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名单”,在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未发现孔祥乾有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孔祥乾并非达飞云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亦未参与达飞云贷的涉嫌犯罪行为,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该等风险不会对孔祥乾的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

(四)孔祥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等规定

经核查,孔祥乾报告期内不存在犯罪记录,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总监孔祥乾曾任职的达飞云贷公司存在违规经营风险,但该等风险不会对孔祥乾的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

【律证分析】

爱迪特案例中,发行人的财务总监曾任职的一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另一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被审核机构关注该财务总监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解释要点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总监仅参与曾任职的被立案调查公司的筹建工作,公司成立后任监事,此外未担任实际职务,未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已从该公司离职,因工商变更滞后原因,公开信息显示其2018年5月才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2)该公司于2020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立案调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无法透露案件具体信息,相关企业的配合意愿较低,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未了解到案件其他信息或进展。

(3)根据《刑法》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而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检索了类似判例,认为在单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时,若监事人员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则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

该名财务总监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曾任职公司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2.中介机构对此采取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财务总监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获取并查阅其填写的调查问卷、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信息。

(3)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公司及人员涉诉及执行情况。

(4)电话咨询经侦、公安机关,了解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5)通过百度、搜狗等主要搜索引擎,对涉案信息进行检索。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生效)

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修订)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01.21生效)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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