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取安义农商行贷款200万 主动投案获缓刑7个月
金融界3月21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戴某麟以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8.75万元。
据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麟因经营需要向安义农商银行申请2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戴某麟向安义农商行提供了其位于安义县×镇×路×号房产证、南昌华野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协议等材料。同年2月11日,安义农商行向戴某麟发放了200万元贷款。
2020年3月,200万元贷款到期后,戴某麟未按期归还,并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银行提出重新贷款要求。同年3月26日,戴某麟在银行同意贷款200万元的情况下,向张某借200万元归还了该笔款。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戴某麟向安义农商行申请了200万元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一份其与邹某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同月26日,安义农商行将200万元贷款支付到戴某麟的账户上,戴某麟即将200万元转给张某妻子的账户上。
2021年3月26日,上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导致银行损失人民币218.7499万元。2021年9月8日,被告人戴某麟主动来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麟采取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案发后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戴某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元。
天眼查显示,江西安义农商行成立于1999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熊志武,注册资本为3.06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4人违法放贷1857万 上诉均获缓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周某雪、陶某芳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黔01刑终801号)显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周某雪、客户经理陶某芳、助理客户经理魏某春、马某4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金额合计1857.00万元。4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雪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被告人陶某芳、魏某春、马某均系贵阳农商行员工。被告人陶某芳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为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春、马某系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合作,彭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贵阳农商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以陈某、龙某等作为借款人,制作了虚假资料向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骗取41笔贷款,贷款金额为2314万元。
四被告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其中,周某雪签批贷款33笔,陶某芳主办贷款33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857.00万元,现尚有1385.19万元未归还;魏某春协办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053.00万元,现尚欠813.65万元未归还;马某协办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804.00万元,现尚欠571.53万元未归还。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四上诉人在本案未立案前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根据一审判处的罚金金额缴纳了罚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四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贵阳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23.9亿元人民币,由原贵阳市云岩、南明、小河、白云四城区农村信用社(合行)改制创建而成。截至2019年末,贵阳农商行下设10家一级支行,75家二级支行,便民金融服务点(含村村通)98个,建立信用乡镇4个,信用村55个;在岗员工1755人;资产总额1033.77亿元。
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
来源松江检察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却不好好珍惜,
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为非作歹,
那么等待他的将是……
数罪并罚!
2017年,赵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办理车贷认识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客户经理陈某。
三年后的2020年11月,赵先生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当时的客户经理陈某,询问年底提前还车贷有无优惠活动。陈某迅速回应确有优惠,称赵先生车贷剩余近十万元,根据各种活动优惠计算得出,一次性偿还五万八,贷款就能立刻还清。
这样算下来,赵先生几乎能以六折的优惠还清车贷,这大大超出了赵先生的预料,于是在简单沟通后,他便如数转账。
然而,转账后赵先生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再三询问陈某,对方都以“正在办理”“还需排队”“已经确认”等理由搪塞。
眼看车贷催缴短信依然如期而至,失去耐心的赵先生致电陈某所在公司,但对方却回复说陈某已经离职很久并且建议他赶紧报警。
△赵先生多次联系陈某却得不到回复
原来,陈某早已恶名在外。2020年4月起,他捏造帮助购买汽车保险等理由,骗取了多名客户钱款。当时案发后,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他因触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然而,还未出缓刑考验期,陈某就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赵先生不是唯一的被害人,2020年6月至10月间,陈某用同样的手法作案两起,分别骗得他人钱款一万余元和三千余元。
除此之外,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利用被羁押时得到的同监室室友夏某的信息,向夏某家属谎称自己有门路可以托关系帮助对方判缓刑。家属认为陈某是为夏某带信而来且他已被释放,遂对他深信不疑,后陆续向其支付“捞人”费用共计二十二万元。直至2021年初夏某出狱回到家中,家属方知被骗。
2021年2月,陈某在异地落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一次,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1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法院依法撤销陈某原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无论是巨额折扣不容错过,还是“暗箱操作”监狱“捞人”,都是绝无可能的事情,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箴言,也切勿轻信“朝中有人好办事”的谎言。生活没有捷径,遇事寻求法律帮助才是正途,以免上当受骗。
而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还继续为非作歹的不法分子,法律也终将会给予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