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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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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提示: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

央视网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微信公众号10月14日发布《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全文如下。

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以下陷阱风险。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xx银行”“xx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一、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

消费者如果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者办理。如确需中介服务,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要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详细了解中介服务与合同内容,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虚假宣传行为。

二、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

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时,要注意看清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重要信息。坚持诚信理念,向正规机构提供真实贷款申请资料,珍惜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及时还款。

三、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转账要求要注意,警惕以“刷流水”“走账”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防范被骗取资金风险。如发现自己陷入不法中介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央视网

民间借贷风险大,投资理财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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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日前,由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于2004年7月在团风县淋山河镇创办了一家幼儿园,并担任幼儿园园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幼儿园的名义,通过本人和周围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借款,并向借款人许诺1.5分至3分的月息作为回报,且存款随时可取走。刚开始,何某借钱后还能够按约还本付息,许多借款人尝到甜头后就继续把钱存放在何某那里,甚至介绍亲朋好友借钱给何某。由于何某当地幼儿园园长的身份,再加上何某平日的信誉不错,很多人都深信不疑地把钱借给她。几年间,何某最终向50名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存款598万元。

据何某自己交待,她将借来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投资幼儿园、保险、养生馆、茶馆、万福币等项目,但均以亏损告终。何某的投资行为最终导致了资金紧缺,大批的借款无法归还。

2019年7月至10月,何某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以投资幼儿园、幼教公司等名义向朱某、张某、邹某借款78万余元。然而,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何某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个人消费。

【检察官提醒】

何某的案件再次表明“天上不会掉馅饼”,普通民众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把钱存放到正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中,面对民间的借款和集资行为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同时,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要做好投资与决策的风险研判,需要资金时,应该依法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融资,切莫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以免因企业融资产生刑事责任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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