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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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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联保贷款受连累,人民法院解忧难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开庭审结了一起农民联保贷款造成的欠款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全部欠款。

宋甲于2007年10月采用三户联保的形式,为他的同族兄弟宋乙在银行贷款5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担保的还有他们的另一位兄弟同族宋丙。该笔贷款期满后,宋乙未能偿还,银行便将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宋乙还款,宋甲及宋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12月、2014年7月,宋甲分两次偿还贷款本金33855元,其余欠款由宋丙还清。

当时宋乙给宋甲出具欠条约定每月偿还500元,至本息付清为止,但宋乙却未按约定给付,宋甲多次索要,宋乙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付。宋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经法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依法审理此案的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庭长王清东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要把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诚信度考察清楚,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会蒙受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

“联保贷”频出乱象,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法放贷3.56亿元

全国性股份行也不乏“联保贷”乱象。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裁定书显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4名责任人在未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情况下违法发放联保贷款3.56亿元,在部分贷款逾期后仍然为借款人办理倒贷,造成大量本息无法收回,4人均被判刑。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春节过后,王某(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找到时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行长田宇,称自己的海域养殖亲友想申请该行海洋渔业联保贷款,田宇遂将此业务交由越秀支行销售总监赵镇宇带领团队办理。

所谓联保贷款,是由民生银行开发的标准化融资产品,为3户(含)以上相互熟悉、自愿组成联保体的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授信担保方式为联保体成员为其他成员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在2013年3月27日至12月11日间,王某通过他人先后组织98名没有海域养殖实体的借款人,编成23组联保组,伪造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电费单据等贷款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向越秀支行申请联保贷款,最终获批贷款2.673亿元,均被王某等人使用。法院认为,在上述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赵镇宇、田宇,以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评审人员张泽杰、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原总经理王广军(最终审批人)均未尽岗位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对贷款用途、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核情况下导致银行放款。经大连永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截至2015年5月,已有约1.707亿元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此外,在2013年3月至6月间,还有多人分组组成了共计8组联保体,以经营海参育苗需要资金为由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赵镇宇等四人均违反国家规定,未对上述联保体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终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批,合计违法发放贷款88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组联保体贷款逾期后,其中7组又通过赵镇宇、田宇办理了倒贷。截至2019年6月,已有3576.84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其中本金、利息分别为2051.41万元、55.58万元,罚息合计1469.85万元。

在普惠金融的火爆概念下,农户/小微企业联保贷因为通过互助增信可以降低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要求,一度风靡各大村镇,但原本旨在帮助农牧户解决贫困问题的贷款,因为联保组建设过程随意、缺乏成员信用筛选等风险事件频出,不仅担保人经常“莫名”卷入官司,内外勾结的“假联保”骗贷事件也时有发生,成为地方银行坏账风险发生的重灾区。

记者以“联保贷款+违法发放贷款”为条件搜索刑事案件,显示结果有195条,涉案人所在单位既包括中国邮储银行大连庄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淮阳区支行等大行分支机构,也有河北保定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湖北云梦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违法事实多发生在2016年之前。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一方面加强了此类业务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放松的整治,另一方面也在缩减业务规模,案发频率明显降低。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补漏洞仍是任重道远,全国性股份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也有待加强,在新时代更要加大力度防范新的信贷乱象。

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 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遭罚

近日,随着四川银保监局两份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披露,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相关违规行为亦引起关注。其中,因对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该行首任行长胡统滨被“顶格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此外,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控股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亦频违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年内披露罚单已达13张,合计罚金805万元。

多次涉及法律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胡统滨在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拟对其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同时,何国才在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拟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发起,于2012年7月正式开业。注册资本2.1亿元,是彼时四川省资本金规模最大的村镇银行。经过多次股权变更,截至今年1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出资占比为73.69%。

2011年7月,经浙江稠州银行委派,胡统滨到成都筹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随后,2012年5月17日,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登记成立,胡统滨经该行董事会任命为行长。2014年7月,何国才就任该行副行长。

除罚单问题外,《金融投资报》记者还注意到,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近年来多次涉及法律诉讼。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涉及法律诉讼74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相关文书429篇,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控股人频频违规

被卷入违规风波的不仅是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事实上,今年以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亦频现违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年内披露罚单已达13张,合计罚金805万元。

1月24日,金华银保监分局披露罚单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存在“未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同业资金投向违规;理财产品管理不合规;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规避监管要求;同业资金违规转存协议存款”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610万元。

与此同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信贷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办理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个人贷款用途管控不严、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舟山分行、丽水松阳支行、衢州分行等均受到处罚。

另一方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控股的村镇银行亦未能独善自身。截至目前,包括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在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旗下已有4家村镇银行收到银保监系统下发的6张罚单,罚款金额总计153万元。

具体来看,包括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未对同业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岱山稠州村镇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信贷资料的行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报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从2016年年末的1.24%连年盘升至1.64%,而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则逐年下降,分别为201.79%,3.31%,均为2016年以来最低谷。

“公司不良贷款仍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与批发和零售业,同时龙泉驿村镇银行并表进一步增加不良贷款的规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指出。总体来看,“公司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较大,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虽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不良贷款规模持续升高,拨备覆盖率继续下降,公司资产质量承压。”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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