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贷款后给公司使用,个人要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股东经营贷款的利息
问题内容:股东向银行提供抵押取得经营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每月从股东个人卡上划扣,这笔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股东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是不是股东个人要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7
答复内容: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绿地的关键先生:国有股东委托贷款30亿
作者丨唐韶葵
编辑丨张伟贤
图源丨图虫
8月7日,绿地控股(600606.SH,简称“绿地”)公告披露,公司获得两大国有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地产”)、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城投”)共计30亿元资金支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绿地四名独董虽然回避了表决,但发出意见书表示此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体现了股东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据披露,上海地产和上海城投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分别向绿地提供借款15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两家国有股东驰援绿地,对其后续现金流是一个有力支持,对绿地全国保交付工作的帮助也是可以想见的。
据最新披露的绿地2022年半年度业绩快报显示,2022上半年,绿地实现营业总收入2047亿元,其中,房地产业结转收入755亿元,基建产业营业收入1090亿元。
其中,房地产开发多项核心数据同比大幅减少。2022年上半年,绿地累计完成销售金额681亿元,回款777亿元;利润总额91亿元。但相比2021年下半年,绿地今年上半年营收与利润水平还是出现了上升态势,显然这与努力保交付、及时结转不无关系。据披露,绿地上半年累计完成交付面积934万平方米,共计约9万套物业。
目前,绿地有息负债余额已下降至约2201亿元,但在保交付压力下,今年6月,绿地选择对一笔5亿美元债进行展期,并承诺将如期支付下半年到期的美元债本息。或许,寻求股东贷款已是别无他选。
据绿地2021年年报披露,绿地前十名股东中,上海地产、上海城投分别持股绿地25.82%和20.55%,合计持股比例46.37%。2020年7月,绿地披露了《关于国有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上海地产及上海城投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拟转让的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50%,至今该事项还未完成。而在保交付的关键时刻,还是国有股东对绿地伸出了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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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雪莹实习生吴梓楹
鑫苑服务:因控股股东未偿还到期贷款,9453万元定期存款被强制执行
对于鑫苑服务4.02亿元存款未经同意被用于控股股东融资抵押一事,鑫苑服务(01895.HK)在11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就董事会所知,因相关贷款并无在相关到期日前偿还,金额为人民币9453万元的定期存款已于2022年11月23日获强制执行。
鑫苑服务称,公司将继续加速调查该事,并将会根据上市规则,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公告形式提供有关调查进展及公司评估的更多最新资料。
此外,鑫苑服务还接到了港交所的复牌指引。
根据复牌指引,鑫苑服务需要对未经授权的抵押事项展开独立法证调查工作、评估对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布调查结果、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证明并无有关管理层诚信或任何对公司管理及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人士的合理监管问题,可能为投资者带来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进行独立内部监控审查,证明公司已有适当内部监控及程序以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向市场告知所有重要资料,以供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公司的状况。
港交所要求鑫苑服务在公司股票获准恢复买卖前,必须符合所有复牌指引、纠正导致其暂停买卖的问题,并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以令港交所信纳。
这笔4.02亿元存款一事,鑫苑服务此前曾在公告中进行过详细披露。
11月15日晚间,鑫苑服务公告称,公司按照财务控制程序进行年末资产审查及制订预算程序的过程中,发现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鑫苑科技”,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若干存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约4.02亿元的定期存款已质押给郑州银行及华夏银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鑫苑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以及若干并非集团旗下公司的贷款融资的抵押品。
根据公告内容,抵押分为四笔。就存放于郑州银行的定期存款而言,2022年7月8日以定期存款余额7317万元进行抵押,借款人为郑州犟牛贸易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1月8日。2022年8月24日的抵押协议是以6188万元的存款进行抵押,借款人为鑫苑地产控股的子公司郑州豫晟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24日。最后一笔的抵押协议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以定期存款余额1.72亿元进行抵押,借款人为郑州犟牛贸易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7日。
对于存放在华夏银行的定期存款而言,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借款人为济源市森瑞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定期存款金额约为9453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3日。
鑫苑服务为鑫苑集团旗下子公司,鑫苑集团由董事长张勇于1997年在河南省郑州市创立,2007年在纽交所上市,为中国首家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