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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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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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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阳光财险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障作用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借款合同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

该产品的投保人是借款人,被保险人是出借人(即保险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以提高借款人(即投保人)的贷款成功率。

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是无法独立存在的,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符合监管规范

由于贷款保证保险具有向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及办理便捷的特性,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作为银行贷款产品抵押或担保的替代,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及系统对接,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政策要求,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获得国家政策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通过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全力纾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若干接续政策》,通过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全力纾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依据《深圳市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若干接续政策》有关条件,在深圳市结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相关授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扶持标准

银行的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

三、申报时间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于2023年1月在官网发布集中受理通知。在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具体申报时间及受理方式以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借款借据(银行提供)、保险保单(保险公司提供)。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4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贷款保险保费不计入银行贷款利息,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仍应支付

君成公司、宁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签署《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由宁某某向君成公司投保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徽商银行,保险金额为14268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率为1.7%,每月保费为2040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保险单》同时约定:投保人委托被保险人从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宁某某在投保保证保险后,与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个借字第20180529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徽商银行借款,金额120000元,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62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

当天,宁某某还签署了代扣授权委托书,确认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归还,其向君成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授权徽商银行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应缴纳的保费,并签字确认了还款计划表。同日,徽商银行向宁某某发放了贷款120000元。后由于宁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君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徽商银行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徽商银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将其对宁某某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君成公司。现该笔理赔款36910.77元宁某某未向君成公司返还。

君成公司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2.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利息损失1895.59元(以理赔款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宁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宁某某在《保险单》上作为投保人签字,君成公司也同意承保,君成公司、宁某某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宁某某主张对投保一事不知情,但其自愿在相关保险单及还款计划表上签字捺印,且实际每月返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保费已超过两年,宁某某的该主张显然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宁某某主张每月支付的保费应计入贷款利息,其已支付了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对此,保费属于投保人为保险合同支付的有偿对价,由保险合同作出约定,过程中宁某某向银行返还贷款本息,同时向君成公司支付保费,两种支付属于不同性质,不能合并称为利息,宁某某主张将支付的保费计入贷款利息并认定利息过高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宁某某未按照与徽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君成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徽商银行赔付欠款本息,从而取得了向宁某某追偿的权利,故君成公司诉请宁某某返还理赔款36910.77元的诉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君成公司理赔后,宁某某未能按约返还理赔款的行为给君成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君成公司主张宁某某按同期LPR计付未能返还理赔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利息和君成公司所收取保费的总额是否恰当。宁某某认为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之和已超过了民间借贷规定的四倍LPR上限,应予调整。但第一,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收款主体也不相同,两者金额不应合并计算;第二,君成公司与宁某某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条件,而且君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费率已经过保监会的批准,君成公司与宁某某约定的保险费率并未超过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范围;第三,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徽商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规定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的利息。综上,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君成公司已根据《保险单》约定为宁某某向徽商银行履行还贷义务,一审据此判决宁某某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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