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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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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人民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李楠桦)今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为公告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两部门延续贷款损失准备金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网站9月16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分析人士认为,上述两大公告主要是对已有优惠政策的延续,有助于引导金融企业回归传统信贷业务,服务实体经济。

优惠政策延续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公告要求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介绍,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发展的需要。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公告明确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这主要针对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这些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较多,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其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相关所得税公告则范围更广,优惠政策能够覆盖更多金融企业的需要。

光大证券(港股06178)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认为,本次发文主要是对2015年相关政策的延续,内容与此前大体一致。不过,近年由于银行体系资产质量承压,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核销涉税方面成为焦点问题,对于准备金计提税前扣除银行体系一致期望有所放松,目前看仍然是维持原状。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有效期为2014年至2018年底。

引导回归传统信贷业务

董希淼认为,上述两份公告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可以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由此有助于金融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因为信贷业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较大,而信贷业务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业务则没有这一优惠。

在董希淼看来,上述两份公告还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提取准备金的积极性会更高,银行经营的“安全垫”会更加厚实。同时,降低税负也有利于增强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助于金融企业通过内源性渠道补充资本。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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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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