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多贷款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业主反悔,交易还能继续吗?
为了能多贷款少付首付款,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的交易价格高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业主反悔,以存在“阴阳合同”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付款,获得法院支持。
在2017年1月15日,买方王某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与卖方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方王某以人民币188万元的价格购买秦某的一套二居室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整,买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签定合同。同时,双方还
在合同的备注条款上约定,定金5万元,首期款以房价款与银行贷款差额部分为准,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全部交易手续等等条款。
双方约定在2017年1月18日当天,卖方秦某配合买方王某办理了抵押按揭贷款手续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按揭贷款资料,网签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为220万元。
通过银行审批,在2017年3月22日,银行批复同意贷款,同意发放按揭贷款154万元,有效期三个月。
在2017年3月25日,中介公司通知卖方秦某配合买方王某及中介公司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卖方秦某不仅不配合中介公司及买方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反而卖方秦某到当地的人民银行、银监会投诉买方王某、按揭公司以及按揭贷款银行,认为他们通过提高价格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银行审批核定的贷款额度高达房屋真实成交价的80%,远高于银行最高70%的贷款额度。同时,卖方秦某还向当地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投诉中介公司提供虚假网签合同。
中介公司在2017年4月8日,按要求撤销了楼价为22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并重新提交了价格为185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在2017年4月9日,买方王某向卖方秦某发出《敦促履行通知函》,敦促卖方秦某于2017年4月14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告知卖方秦某,并愿意在递件交易成功当天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房价款(人民币185万元)。
在2017年4月12日,卖方秦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且声明,因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存在虚假行为,存在交易风险,因此,自该函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在2017年4月19日,买方王某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督促卖方秦某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并要求其按总楼价的0.1%标准向买方王某赔偿违约金。起诉当日,买方王某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涉案的房屋。诉讼过程中,应法院的要求,买方王某将剩余全部楼价款185万元交到法院账户代为保管。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为了多贷款而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卖方以阴阳合同为由绝行履行合同条约,究竟是否合理?
买方以明显高于真实交易的价格,并以此获取银行超额的贷款额度,很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恶意欺诈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属于违规行为,卖方有权拒绝配合买方通过欺骗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其行为并不算违约。当然,卖方对买方通过最高交易价格获得银行超额的行为是知情的,而且也配合买方签订了网签合同,卖方在此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过错。
那么此次涉案交易是否具备继续交易的条件?
虽存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且两份合同对于交易总价约定不
一致,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亦有“本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说明买卖双方真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虽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但如前所述,卖方秦某对此是知情且同意的、也配合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此,卖方同样存在一定过错,现买方按185万元交易价格重新编制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加大易风险的情形已消除。《存量房买卖合同》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手段,即便存在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影响双方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秦某的根本权益即为及时全额收取房价款,买方王某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价款,现买方王某虽将付款方式由按揭贷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改变了合同的约定,但该改变并不会加大交易风险,相反,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风险。诉讼过程中,买方王某已将剩余全部房款185万元交到法院账户代为保管,其作为购房者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此次房屋交易过程中,虽出现争议和交易风险,但买卖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现交易风险已排除,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角度,亦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此可见,涉案房屋具备继续交易的条件,买方王某已将购房的全部房款依法存法院,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卖方秦某亦应当履行其协助房屋过户及交付房屋的义务,综上所述,卖方以交易过程中存在阴阳合同为由拒绝继续交易不违约,但由于买方已及时将全部交易资金存到法院账户代管,该交易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且继续交易亦并不损害卖方获得全部售房款的基本权利,最后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双方既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亦不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且还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合情合理合法。
最后买卖双方通过法院的判决,顺利完成了此次交易!
答应借钱又想反悔怎么办?《民法典》:你的钱你做主
编者按: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特别策划推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系列报道,带领大家学习更多民法典小知识。
答应借钱,在签了《借条》的情况下,还可以反悔不借吗?近年来,随着融资渠道变得更加多样化,但“借钱”作为传统融资方式,依然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记者联系到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庆江,跟他聊了聊《民法典》中关于借钱的“知识点”。
案例:小刘意欲购置一套房产,于是向同事小邓提出借款20万元。小邓答应借给小刘,于是小刘遂向小邓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小邓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不料,小邓月底开销较大入不敷出,无力再借钱给小刘。小邓心知小刘已向其出具《借条》,但又想反悔不再为小刘提供借款。
记者:在这个案例中,小刘已经向小邓出具了《借条》,小邓也答应了借款,小邓可以反悔拒绝提供借款给小刘吗?
许庆江:可以拒绝。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要求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外,还须完成款项的真实交付。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只有在完成借款的交付后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因此,即使已经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依约向出借人书写了《借条》,贷款人也不负有按照约定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本案中,小邓尚未支付借款给小刘,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小邓反悔,可以拒绝提供借款给小刘。
记者:如果小邓最终未提供借款给小刘,小邓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还款能得到支持吗?
许庆江:不能。很多人认为,只要手握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就能到法院起诉打赢官司,这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依据该规定,只要小邓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向小刘交付了20万元借款,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小邓未实际出具资金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返还借款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如果小邓如约提供了借款给小刘,但是未和小刘约定借款期限。那小邓何时才能要求小刘还款呢?
许庆江:可以随时要求小刘还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小邓和小刘没有对借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根据原《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或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期限,那么小刘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小邓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记者:假设小刘向小邓借款并不是用于买房,而是用于赌博,此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许庆江:应区分情况而定。如小邓明知小刘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则该借款合同无效;反之则有效。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赌博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与赌博相关的债务往往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依职权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记者:本案中,如小邓已无能够出借给小刘的自有资金,又想信守承诺把钱借给小刘,小邓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再出借给小刘,成立民间借贷吗?
许庆江: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套取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企图获取高利率的,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由此可见,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只能是自有合法的资金,而不能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出来的资金。
掌上春城记者:杨梦奇
视频:朱俊霖
责编:许妍茹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建军
逾期后,协商还款重新签了协议还能反悔加利息?借网贷的小心了
昨天一个负债的朋友跟我留言,说出现了协商还款后。都签了协议了。平台突然加利息,想反悔就反悔的案例。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这种坑。也建议所有的负债者不要轻易选择网贷分期还款!最好是减免些利息一次性结清。
因为网贷的束缚目前来看很少,遍地开花又很泛滥,管理不够严格,利息又高得离谱!随便一个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就能下款。也没什么担保。后面出现问题和借款人再签协议想不做数就不做数。
这个负债的朋友明明协商成功了,按新的还款方案继续还款,双方签了协议,相安无事的还够一年了,平台突然说公司政策改了,取消了本金结清的政策。之前还的不算数了,结清不了了!
要重新计算利息,还了一年了被告知方案取消???
原因居然说是协商时没有做好备案。那请问签协议的时候干嘛去了呢?还了1年了才说话,那之前还的算什么?扣的公章是萝卜吗?意义何在呢?
这种情况真的很麻烦,因为即便有协议在手,法律角度上也是借款人占优势!
网贷平台也不怕你,想反悔也是能拿捏住你的软肋,不就是没钱吗?算准了借款人请不起律师,也不可能走复杂的法律程序,翻不起什么风浪。
只要借口足够圆滑,暴力催收手段足够狠,借款人还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乖乖就范。
所以和网贷打交道且行且小心吧!
还有一种也是坑人的,这个以前有好几个负债的朋友遇到过,借着这个案例再提醒大家一遍。
就是平台已经同意协商方案了。拼拼凑凑想办法还进去了。也结清欠款了。以为没事了。过个大半年以后,又开始催收了,说罚息没还清而且比之前要还要高。
其实这种坑,叫已结清贷款为诱饵,停止催收。等利息罚息长起来,再突然性催收。
这种无赖平台就可以从中间再多收一笔款。工作人员可能会跟他说只要多少就算结清了,等客户钱存进来,实际这笔账单并未结清,只是这个催收员的业绩完成了。停止了催收!
等过段时间再联系客户催收,而这个时候客户一脸茫然,明明结清了为什么还要还,然后催收公司会找各种理由搪塞客户,比如工作人员离职、当时有政策可以办,入账时间太慢没有办好,你的钱当时还进来有延迟,过了优惠期等等。然后再次让客户还款。
所以为了避免你遇到无赖平台,还清借款的时候。记得要结清证明。并要求工作人员把你后台的逾期记录清除掉。所有电话全程录音保留2年以上。
另外:关于网贷保险费,砍头息,服务费胡乱收取的违法行为,还有暴力催收,网络仲裁,起诉等问题。很多朋友即便投诉都不知道相关法律依据应该是什么样的?怎么投诉才有用。我也专门请到了专业的债务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做了详细解答!协商依据都是有法可依才合情合理的。
我知道律师的咨询收费普遍偏高,很难帮助到更多的负债朋友。所以我亲自请他做了专栏解答!大家在我的主页---专栏中可以观看!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朋友解决问题!最后预祝大家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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