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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好做还是保险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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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保单贷款的利弊

关键词:保单贷款,逾期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保单永久失效,退保

保单贷款的性质

保单贷款是专指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核定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短期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如果6个月内未归还借款本金,则利息将滚入本金一并作为新借款的本金,以此累计类推。如果借款本金加利息已超过了保单现金价值,则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收益和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再享有,在保单效力中止2年内可以还清借款本息复效,如果超过了2年,则保单永久性失效,只能作退保处理。而借款本息则不停的计算,最终结果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但失去保单保障和收益,反而倒欠保险公司一大笔借款本息。

保单贷款可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应急

保单贷款对于投保人来说,唯一有利的是在投保人在短期内急需一点资金应急,又找不到其他途径筹款的情况下,可以短期内解决投保人的资金需求。

实践中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混淆处理

1.保险公司将保单贷款的相关条款已写入其格式保险条款,且在申请借款时,也会让投保人签署相应的免责文件和格式文件,投保人在没有保险人专门的解释说明下,很难注意条款的法律后果。

2.“保单贷款”只是保险销售的一个噱头,投保人应充分理解贷款的后果,比如案例中,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叫美满一生的年金分红型保险,每年交保费12万,交费年限5年,一共60万保费全部交清。李某经营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听保险销售员说可以用保单贷款,于是用保单贷款了25万,贷款未还,后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中止,李某在2年内仍未还款,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永久失效,这时李某才发现利息计入本金,借款本金不断提高,当保险公司认为借款金额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时,就会将保单中止,2年后永久失效,这时就只能退保处理。李某所交保费经过10多年后,扣减贷款本息,拿回来不到3万,光本金损失一半多,更别说几十万存入银行可能产生的利息收益。

3.很多保险消费者询问,如果把钱交了保费,急用钱怎么办?销售人员会以保单贷款的方式来解答投保人的疑问。所以在投保时知道保单可以贷款,但并没有进一步的了解保单贷款的细节和后果。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合同,再加上一个贷款合同,恐怕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没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

4.保单贷款的金额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表上的50%-80%,贷款期限为6个月,是一种非常短期的贷款。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归还利息,则利息计入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依次累计。

5.当贷款本息金额滚到超过了保险公司认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保险公司将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所有的分红、年金、复利等所有收益停止不计算了,只计算保单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保单收益没有了,保障没有了,但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断增长。

6.保单效力中止后复效时间为2年,在这年时间内还未还清贷款本息,保单效力失效,失效后的保单只有一条路,退保,这时就会发现能退回的金额很少,贷款本息很高。

“保单贷款”弊大于利,避免用保单贷款,选择更有保障的贷款途径

1.保单贷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均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一是不能改动,其二是签名时没有细看,但只要签名了就视为对合同的认可,格式条款就会产生约束力和效力。

2.贷款的途径很多,不要选择将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混在一起,捆绑在一起的贷款途径,比如前述的李某如果选择小额贷公司,即使还不上款最多也是列为被执行人,但保单项下的收益还有,可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者偿还部分债务。

理财险特别是大额理财险须理性

1.想以小金额撬动大额保单的打住,消费者在推销员以“保单养保单”的鼓动下,很容易飘起来。保单养保单其实就是保单贷款的另一种说法。他们会说投保人只需要交第一年保费,第二年保费就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形式,用保单贷出的款来交第二年的保费,以此类推,就可以用很小的资金撬动一个大额的保单。

2.保单养保单其实是一种推销的噱头,在保单贷款下衍生出的一种说法,又回到保单贷款的实质问题,保单能申请的贷款金额小,投保人还是要自筹很大部分保费,同样会遇到还不上款保单中止、失效问题。

3.如果投保人的资金本身并不太充足,或者不能保证在每一个交费期都能按时交费,就没必要购买理财性保险,特别是大额理财性保险。

4.保险的首先目的是保障,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可以配置,而对于理财性保险,收益远不如销售时的承诺,交费期限长容易发生变故,即使交完全部保费,保单贷款不小心就会将保单失效等多种风险。

保险理财与其他投资理财的对比

1.保险理财险VS买房:没有可比性,完全比不上房子安全、保值、增值。

2.保险理财险VS股票: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股票有涨有跌,可以自由取现,亏得心服口服保费不能自由取现,只能通过保单贷款,退保损失大半,亏得憋屈。

3.保险理财险VS银行定存:银行的存款利息看起来不高,但把交保费的钱定期存银行,最后获得的利息是可观的,存款可以自由取现,不用担心本金损失保费不能自由取现,退保本金损失大半,更别说利息。

结语:保险性保,重在于保障,如果有宽裕的资金,想投资保险理财,一定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多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

作者:胡廷梅律师,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贷款11.6万元,却收取借款人7万余元保险费。是贷款?还是吸血呢

借款11.6万元,却要支付7万余元的保险费,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送人,何必去借比7万余元高不了多少的11.6万元呢?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自由支配,完全可以拿7万元的资金额度作为存单质押或者应收账款质押以对还本、付息活动进行履约担保,为何硬要送给保险公司呢?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但该《保险单》却抬高成本、招致风险······

涉案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并无代偿,且无通知,被上诉人既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无新债权人资格(债权受让人),其提起的本案追偿权纠纷之诉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便是空中楼阁,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标的额(本金、利息等)便处于不确定或不存在的状态,导致保险人无从承保,进一步导致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计取活动完全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总而言之,原审判决部分证据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第一、二、三项有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应予改判。

一、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投保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该《投保单》在事、时、人三方面的关联性均有问题。

1.事。该《投保单》系被上诉人单方事先制作的、供被上诉人反复使用的、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格式条款,通篇不涉及保证保险的任何内容,手写及按要求打钩部分仅有落款及“投保人”栏、“争议处理”栏。“投保人”栏里的“四、本次申请信息”显示:

(1)产品类型:某某贷;

(2)贷款类型:首次贷款,申请金额300000,申请期数36;

(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缴费方式期缴;

(4)贷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费。

以上内容就是该《投保单》的核心内容,也是“投保人”提出的所有“保险要求”的内容,这样的内容与借款有关联,但与保证保险毫无关联,与其说是保险单,不如说是借款申请表。

2.时。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业已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等协议,在借款合同等保险标的尚不存在的情况下,便无所谓投保。据被上诉人述称,该《投保单》所对应的保险标的是其举示的另一份证据材料——《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然而被上诉人又述称该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19年4月19日,晚于《投保单》的落款时间——2019年4月17日,说明在《投保单》形成之时《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尚不存在。由此可见,该《投保单》与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毫无关联。

3.人。在该《投保单》“形成之时”,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尚不存在,并且整个《投保单》未明确提及保证保险内容及被保险人身份(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因此该《投保单》与被上诉人所谓的被保险人——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毫无关联。

真实性。该《投保单》名为投保单,实际为被上诉人一方捏造的格式条款,不具有上诉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任何意思表示,纯粹属于被上诉人用以消费欺诈、“掠夺”他人财产的工具,故其根本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合法性。该《投保单》属于被上诉人一手捏造的、用以消费欺诈、“掠夺”他人财产的虚假材料,故其不具有合法性。

证明目的。上诉人仅有申请借款的意思,没有任何投保的意思,该《投保单》名为投保单,实为借款申请表,系被上诉人制作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对其中事先打印好的内容并未向上诉人进行任何的提示、说明,且在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签字,故该《投保单》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的拘束力,完全不能够支持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但是,就该《投保单》的内容,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审判机关进行了欺、瞒:

欺,被上诉人刻意向法庭展示《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的标题,并且对其内容进行虚假陈述,给审判机关造成本案存在投保行为以及存在投保单等客观性材料的假象,欺骗了审判机关。

瞒,该《投保单》内容与借款及保证保险投保问题毫无关联,被上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向审判机关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

因此,在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方面,该《投保单》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可以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虚假诉讼。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19年4月19日,与本案有关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标的额等投保事项、承保内容因此只可能发生在2019年4月19日之后,不可能发生在2019年4月19日之前,但该《保险单》的出单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故该《保险单》明显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该《保险单》是在没有保险标的、没有真实有效投保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对其“承保”行为进行确认的证明材料,很明显是对虚假承保行为的确认,确认行为自然也是虚假的,承载确认行为信息的证明材料即该《保险单》的内容自然也是虚假的,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明目的。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但该《保险单》却抬高成本、招致风险,借款11.6万元,却要支付7万余元的保险费,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送人,何必去借比7万余元高不了多少的11.6万元呢?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自由支配,完全可以拿7万元的资金额度作为存单质押或者应收账款质押以对还本、付息活动进行履约担保,为何硬要送给保险公司呢?如此简单的道理,任何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懂,任何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会购买这种保险,更不会接受如此高的保险费。

由此可见,该《保险单》完全是在无保险标的、无真实有效投保、被上诉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出具的虚假材料,其作用、目的均不具有正当性,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故其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但是,被上诉人却以此收取上诉人保险费,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事实,而该《保险单》便是被上诉人实施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明证。

三、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该证据在名义上是合同,在实质上却是可供签订的合同格式文本,即未经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过要约、承诺等与签约之意思表示有关的任何行为,且其生成时间不明,故其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生效等事实方面的争议问题没有关联,与上诉人等民事主体也没有关联。

又,该份证据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证据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9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证据不相符。由此可见,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被上诉人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随意提供的这一份合同格式文本冒充为保险合同,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且其系复印件,明显是在伪造证据,故其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完全是一份欠缺客观性、合法性而极度虚假的证据材料,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被上诉人的拟证明方向根本不能够形成支持。

但,反过来看,其却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通过虚构签约事实、伪造保险合同、捏造保险合同纠纷等手段实施消费欺诈和虚假诉讼。

四、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关于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该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不属于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畴,即保险合同文本经过了行政审批不等于保险合同文本被签署过,既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也不等于保险公司向金融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更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且生效。故,被上诉人从行政审批这一事实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推论,既违背逻辑,又违背事实,也欠缺法律支撑。

又,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之,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9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不相符。由此可见,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五、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别约定清单》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是主体无关联,其中不显示具体的签约主体身份信息,仅有上诉人的签名、捺印和被上诉人加盖的承保业务专用章,不能直接确定上诉人就是签约主体之一,更不能直接确定上诉人有签约的意思表示,故其内容与上诉人不具有关联性。

其次是时间无关联,没有签约时间,不能确定其内容是何时形成的,故从时间上看,其不能构建起与本案的关联性。

最后是内容无关联,其内容是被上诉人一方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上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故其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特别约定清单》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一方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其中的收费条款都是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提示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该《特别约定清单》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不对上诉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六、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授权书》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该授权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4月16日,此时没有保险标的,无从投保,因此该授权书与本案无关联。

其次,该授权书的内容涉及的是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不涉及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与否的问题,故其与本案追偿权纠纷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授权书仅有上诉人的签字、捺印,而欠缺效果意思,即欠缺上诉人对其内容的知晓、理解、接受的意思。并,从该授权书的内容来看,属于被上诉人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属于对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对此有提示、说明义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对该等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突出显示,并且其中没有具体实施提示、说明义务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痕迹,可见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过提示、说明义务。且,查询主体、查询内容、查询范围、使用范围、传播范围都不明确,照此查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故,该授权书对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能够形成支持。

七、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授权委托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的认定均有错误。该授权委托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签字、捺印之后,里面的下划线上方仍然空白,但被上诉人后来提交给原审法庭的这份《授权委托书》,下划线上方的空白处已经被填写上文字,这明显属于被上诉人事后添加,属于伪造证据。故,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八、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个人征信授权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该授权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故该《个人征信授权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九、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声明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该声明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落款处虽有上诉人的签字、捺印,但落款日期是2019年4月17日,此时借款合同尚不存在,上诉人无从投保,其签字行为完全欠缺与投保有关的效果意思。故,该《个人征信授权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十、【代偿】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理赔确认与权益转让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国务院1988年8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1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用列举(共8项)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2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资金额度(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进行了明确,而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以及49143.96元的交易额明显不符合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这一条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之规定,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故证明曾经发生过49143.96元额度经济往来的证据应当是银行转账凭证,而不是该确认书,该确认书与其拟证明的事实无关联。

其次,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即使有代偿也是被上诉人的一厢情愿,与上诉人无关,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最后,即使已经代偿、债权转让,作为第一债权人的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也应当通知上诉人,否则代偿、转让行为对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但某某银行武汉分行并无通知,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真实性。首先,该确认书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被上诉人述称该确认书系某某银行武汉分行出具,而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与被上诉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可信度不足,且上诉人对该确认书的内容不予认可,故其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的该确认书,完全欠缺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支撑,故该确认书极度欠缺真实性。

合法性。该确认书仅有所谓的出具单位盖章,并没有经办人的签字确认痕迹,故其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明代偿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代偿资金已实际交付的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但该份证据明显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完全欠缺客观性证据的支撑,并没有经办人签字,故该确认书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证明代偿事实已发生,也不能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已发生,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第2款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审判决对涉保险问题的证据审查判断,却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规定,导致原审判决对有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是否实际代偿、有无追偿权等涉保险问题的证据认定错误······

注:本文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深度」年轻人理财新姿势:开始“上头”储蓄型保险,被罚息也要提前还房贷

记者吕文琦

编辑彭洁云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打开朋友圈,时常看到理财产品销售吆喝时这样强调。然而在现实中,“你一理财,财离开你”,或许才是多数普通人今年以来理财业绩的总结陈词。

住在广州的“大厂人”路淮在支付宝中购买的最新基金持仓收益为-89284.31元,打败了全国2%的网友,而他的一位朋友却靠着两百多元的正收益,轻松跑赢90%的人。

在这样的行情下,不少将“搞钱”挂在嘴边的年轻人开始选择最保守的方式——存款,而另一些人,则将目光投向了曾经避之不及的储蓄型保险和提前还贷。

储蓄型保险:要利率还是要灵活?“资本寒冬下的暖意保险与您不见不散!”某大厂运营杨慧最近发现,她之前在微信上加的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理财管家对保险的宣传多了起来:“近一年结算历史年化收益率4.5%,最低保证利率2%。额度不多只有6000万,售完即止,请提前预约。”

“保底2%,还要牺牲流动性,那我为什么不把钱放进余额宝中?”杨慧收到理财管家的微信后心想,但当她打开余额宝后发现,七日年化已经跌到1.38%。

不止余额宝收益下降,今年9月,包括国有六大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先后发布公告,调整人民币存款挂牌利率。上述银行的3个月期、6个月期、一年期、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大多下降了10个BP,3年期和5年期下调幅度则在10-50BP之间。

调整之后,3个月、6个月、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大多分别为1.3%、1.55%和1.85%;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2.15%-2.4%之间;3年期和5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则多为2.65%、2.7%。

银行利率下行,大额存单“秒空”,让能够保本保息的保险产品在银行中悄然走俏。其中,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和分红型两全险等储蓄性质较强的保险被大力推荐。

据某股份制银行一位客户经理介绍,年金险收益稳定但不算高,平均每年3-4%左右,但这是写进保险合同的,基本算是提前锁定收益。其安全性极高,基本仅次于国债。对于风险偏好性比较低的用户来说,保本又能增值,正好符合大家的需求。

灵活性较差也被当作卖点。该名客户经理表示,低流动性适合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支取,非常适合年轻人强制储蓄以及培养存钱习惯。

而在年金险之外,之前一直不温不火的增额终身寿险以其支取的灵活性走到台前。增额终身寿险是一款在投保人生存期可通过减保领取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赔偿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寿险产品。

以号称“现金价值增长速度属市场第一梯队”的某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为例,一年缴5万元,缴费期十年,在第十年时现金价值(可通过退保或减保拿到的钱)为60.44万元,内部收益率为3.42%。第二十年现金价值为85.19万元,内部收益率为3.47%。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报告》,2021年,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是银保市场绝对主流,占据期交产品年度销量前十中的七席。

保险理财过往在年轻人中并不算畅销。路淮表示,在过去几十年,保险的收益并没有跑赢通胀。“保险将资金占用那么长时间,可能到提取时,钱也不值钱了,还多了一大堆条条框框限制提取,并且我也没看到保险投资的收益显著优于其他渠道。”

不过路淮对于储蓄型保险的抵触态度在最近发生变化。

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路淮被税前扣除额所吸引,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打算在开放个人养老金账户后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他表示,如果每年可以抵扣12000元,那交的税可以少数千元,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还可以获得增值,一举两得。

杨慧则在进一步了解保险后,选择了一款标注终身增值3.5%的增额寿险产品。她告诉界面新闻,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能在利率走低的市场锁定目前的利率,且保险仍具有刚兑属性,在市场买什么亏什么的时候,可以保证本金和利息,也能起到长短期投资搭配、分散投资的目的。

不过,中国精算师协会于近期发出风险警示指出,“增额终身寿险复利3.5%”是一些销售宣传中经常出现的话语,但这里的3.5%并不是投资收益率,而是保额增长率。终身寿险的保额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受益人可以领取到的保险金额。保额是每年不变、每年递增还是每年递减都只是参数的设计方式。在保险费等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每年保额递增的终身寿险,其首年保额较低,会远低于每年保额不变的终身寿险。保额增长和投资收益概念差别大,请予以警惕。

同时精算师协会指出,增额终身寿险并非“稳赚不赔”:“据不完全统计,若在投保后第1年退保,将会损失10%-60%的保费;若在第20年退保,收益约在2%-2.5%之间”。

增额寿险的利差损风险也获得业内关注。新华保险副总裁兼总精算师龚兴峰日前在业绩会上表示,上半年投资市场,包括利率和通胀,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寿险和其他行业相比的重要区别是,其长尾效应可能在未来出现利差风险。

国泰君安非银分析师刘欣琦认为,增额终身寿险面临较大的利差损风险,从长期来看,预计保险公司将考虑降低预定利率或降低减保权益限额等来应对利差损风险。同时,银保监会也在加大监管力度,重点规范保险公司避免销售误导、长险短做、利差损失等潜在风险。

提前还房贷:“人总不能一直打工吧”在投资市场铩羽而归后,不少年轻人试图追求“无债一身轻,早日退休上岸”。为达成目标,他们将目光投向提前还房贷。

提前还贷,在过去讲究“杠杆拉满”的时代是甚少出现的。房贷是一个普通人能借到的金额最多、时间最长、利率最优惠的贷款。很多人相信,在通货膨胀和房价上涨的双重作用下,未来还贷压力会越来越小,将多余的钱投入下一套房产,提高负债水平才是正途。

今年以来,房贷利率持续走低。贝壳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份首套、二套房贷主流利率指数环比继续下行。该月监测了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10月份首套主流利率平均为4.12%,二套平均为4.91%,首套利率环比下行3个基点,二套利率与上月持平,较去年最高点分别回落162个基点和109个基点。

但在投资回报普遍不佳的时刻,普通人依旧很难获得超过房贷的投资收益。因此,有余钱就还房贷成为一些年轻人的投资首选。

“十一”过后,刚结束长假旅行的路淮干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工行办理提前还贷。刚好近期有一笔110万元的理财到期,他毫不犹豫地将这笔钱全部投入了房贷。

路淮算了一笔账:“我本来贷款200万元,总共连本带利要还377万元。现在还了110万元之后,房贷总共就可以少给252万元,省下了超过百万,现在做什么投资也不可能有这个回报。”

不过,因为路淮的贷款没有满足合同上提前还贷的要求年限,需要进行罚息,但他觉得不亏。“罚点钱能省下更多,值!”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路淮遇到了同样来提前还贷的客户,因为需要两个月后才能生效,这位客户非常不满,气得在银行拍桌子大喊,“我要立刻生效!还钱怎么这么麻烦,你们不想要钱吗?!”

在提前还了一笔贷款后,路淮将自己的房贷从30年压缩到了10年,他感到无比轻松,“现在可以幻想一下退休了,人总不能一直在打工吧。”刚过30岁的他感慨。

同为大厂人,熊怡的提前还贷之路却没有这么顺利。工作几年后,她在上海和广州都置办了物业,在发现自己买的各种基金一片凄惨,月均跌没一个名牌包包后,她也将提前还贷作为目前的最优投资策略,然而却在银行那里遇到阻碍。

“以前偶尔我也会线上提前还贷,但是9月开始,建行的APP突然显示正在系统升级,还不了了。”熊怡抱怨道。

10月后,银行APP升级完成,熊怡点进去后发现,确实可以进入提前申请的页面,但提示线上名额已满,只能线下操作,处理时间延长到一个月之后。她也不能像路淮一样一笔还掉110万元,建设银行上海地区的限制是每年最多提前还20万元。

和熊怡一样,发现提前还贷变难的人不在少数。

刚从大厂辞职的樊琛表示,以前线上点一点即可的还贷现在一定要去线下办理,并且流程颇为繁琐,需要本人提前一个月到现场预约,一个月后到现场刷卡。农行的办事员还告诉她:“一个月后要早点来,预约你那天还款的人很多哦。”

如果想要缩短年限,还需要准备更为复杂的材料,“以前银行都是希望大家提前还贷的,现在怎么变难了这么多?但麻烦点也没事,能还上就行。”

“人总不能一直在打工吧。”樊琛发出了和路淮一样的感慨。

提前还贷虽然为年轻人节省了不少利息,但能还上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贷款的,依旧是少数人,更多的人还在省吃俭用努力攒钱,凑上当月的房贷。

清华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韩秀云向界面新闻表示,如果有闲钱还在观望或者无法提前还款的人群,也不要觉得自己吃亏了。

韩秀云指出,目前,房贷可以贷30年,这是普通人可以借到最长时间的大额低息贷款,真实通胀的算法是M2增长率减去GDP的增长率,最近这个数值在6%-7%左右。这就意味着现每月还款1万元,10年之后每月实际还款的金额相当于现在的4800元,30年后相当于现在的1000元左右,这也就是通胀下未来还款的压力会越来越小的原因所在。“如果从30年的长周期来看,当下是暂时的,保持充足的现金流,等待时机再做选择也不晚。”

在线上还款受阻重重后,熊怡选择手握现金,持币观望。“虽然说提前还贷能省不少利息,但现在也想多一些现金以备不时之需。对于普通人而言,保持现金流,强壮的身体,不瞎投资,感觉能跑赢90%的人。”

(应受访者要求,路淮、杨慧、熊怡、樊琛均为化名。界面新闻记者曾仰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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