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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婚后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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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房 离婚怎么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资料图片

尹律师:

您好!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资偿还贷款。现在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分开,妻子却说这套房子她也要分割。我很困惑: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用自己的钱还房贷,我妻子能分吗?

上海读者封先生

封先生:

您好!首先很遗憾地告诉您,您的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女方的权益的。下面我将一一为您分析。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当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夫妻只要结了婚,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绝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房

先看看具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1、房屋归属: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享有,但登记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补偿款;3、补偿款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男方首付50万元,婚后还贷25万元,离婚时尚欠25万元贷款未还,离婚时房屋总价值为200万元,如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25万元补偿款,即婚后还贷25万元对应的财产价值及增值为50万元,再由夫妻平均分得25万元。这是理论上最简单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要综合参考还贷的方法、还贷的利息、相应税费、增值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

就中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归属的财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呢?以下几种思路可以参考:

1、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2、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的,应当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产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与婚后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的是卖掉婚前个人较小的房屋再购置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资产较多的,为了防范过世后的遗产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订立遗嘱进行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适时调整完善的过程,不是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就能万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对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为纯粹的爱,“众里寻他千百度”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要想婚姻美满长久,不因财富带来的束缚为幸福婚姻埋雷,财产规划是您不二之选。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民法典: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定是双方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夫妻双方结婚后,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据此可知,对于此类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分割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么就由男女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最终竞价的价格,将竞价价格的一半金额补偿给另一方。

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评估价值的一半金额补偿给另一方。

3、如果男女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处置,然后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男女双方之间均等分割。

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分割房屋之后,房屋上尚未还清的贷款,就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自己继续偿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于该等债务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14李鸥律师亲办案例:贷款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路某(男)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一、案件概述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鹿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10年,李女士与路先生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路小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李女士与路先生均无工作收入。路先生无端怀疑李女士与他人出轨,屡次殴打辱骂李女士,李女士不堪受辱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路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亲子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路先生是路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双方名下有婚后购买的位于鹿泉区A小区房产一套,轿车一辆。A房屋2015年购买时按揭贷款,首付款30万元,贷款45万元,现剩余贷款35万元。李女士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但不清楚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于是向李律师咨询并委托代理。

二、办案过程

经认真听取李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A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公平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A房屋作为按揭贷款房屋,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将房屋判给该方所有,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剩余贷款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继续清偿。折价补偿计算方式=(房屋现值-未偿还贷款部分)÷2。

之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鹿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出示。开庭前,李律师给郝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三、判决结果

开庭过程中,被告路先生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路先生一人名下,权属状况显示单独所有,因此该房屋为路先生个人房产;该房屋首付款及还贷部分资金全部来源于其父母,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分担一半。庭上路先生出示了借条,借条显示路先生为购房向其父借款30万元,并要求李女士偿还15万元。

李律师针对被告路先生的意见,反驳如下:一、A房屋购买时间和出资时间均在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路先生父母出资房屋首付和房屋贷款一节,因路先生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一人书写的借条,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证人与路先生之间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该证据为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对路先生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因此,应判决将房屋归一方使用,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

经过当事人双方当庭答辩,均认可房屋现值9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根据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依房屋现值90万元,减去未偿还贷款35万元后,由李女士和路先生各分得一半27.5万元。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路某、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路小某随李某生活,路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三、位于鹿泉区A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路某房屋折价款27.5万元,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收取),李某、路某各担一半。

李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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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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