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王问卷调查问什么

本文目录

以司法力量护佑大国粮仓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地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北大荒农垦集团八五二分公司,该公司是北大荒垦区第二大农场,下辖8个管理区,场区总面积136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26万亩,常住农业人口4.8万人,2022年粮食产量预计达460亿斤。

南横林子法庭运用法律手段助力垦区农业生产,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切实将司法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护佑大国粮仓。

精准普法,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8年至2020年间,大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涌向南横林子法庭,面对金融企业资金链和农业生产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法庭梳理案情后发现,90%的农贷纠纷产生根源在于农户金融贷款法律知识淡薄,贷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五户联保贷款,致使无力偿还贷款,甚至出现以新贷倒旧贷的恶性循环。农户贷款问题致使南横林子法庭辖区农业银行放贷量持续下降。

为了破解难题,南横林子法庭在推进多元化解和典型案例普法上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调解促使大量农户以分期方式清偿贷款及利息,避免因诉讼案件对金融企业资金链和农业生产资金造成严重影响,确保农户留足农业生产资金,化解金融系统与农户之间的对立关系。同时该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庭审,组织辖区金融企业、农场干部、农户分批旁听,通过以案说贷、以贷说法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贷款现象。

公正专业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银行化解不良资产,提升了银行对当地司法环境和贷款风险控制的信心,农业银行放贷量由2018年的200万元增至2022年的2500万元,哈尔滨银行放贷量由2018年的1.5亿元增至2022年的2.6亿元,有力地促进当地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红兴隆法院开辟金融案件集中审理试点,将辖区80%金融案件分案给南横林子法庭受理,多元化解和庭审普法惠及更多农户。

延伸服务,贴心助力现代化农业生产

春秋两季是北大荒农业生产的关键期,南横林子法庭秉承“便民、亲民、利民、惠民”的涉农案件办案理念,开辟涉农绿色服务通道,延伸司法服务,把为民服务做实做细。

“没想到晚上也能开庭,谢谢法官陪我们到这么晚,刚才的协议我一定积极履行,您放心。”一起案件的被告白某表达了对法官的谢意和积极履行还款计划的决心。

2022年5月19日深夜11点,南横林子法庭第一审判庭灯火通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通过“云庭审”进行,被告白某身在外地,白天忙于春播,无法按期到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庭以夜间“云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经过3个小时庭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以分期方式还清贷款及利息,该案顺利审结。

对于不便使用线上诉讼服务的农户,南横林子法庭推行“家门口诉讼服务行动”。春耕时节,针对受理案件数量多、涉及金额大、纠纷面较广、正值农业生产关键期的特点,该庭以“一案件、一方案”为标准,驱车700余公里,辗转在市县村屯走访、调查、送达,按农户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下沉到当事人住所地对系列案件逐一调解,真正将便民利民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2022年以来,南横林子法庭累计开展巡回审判25次,“云庭审”18次,其中夜间庭审5次,“线上云执行”16次,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通过“家门口诉讼服务行动”上门送达应诉材料700余份,“云执行”到位金额达9.38万元,有力推动涉农案件的立审执全流程加速。

就地解纷,倾力打造新时期“垦地枫桥”

南横林子法庭切实发挥法庭在诉源治理、就地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倾力打造“垦地枫桥”法庭,推动纠纷就地多元化解。

“法官同志,你看看这温度,我家真不热,给供热打电话他们也不听,我要他们退供热费!”

“大姨,您别着急,把供热电话给我,我现在就帮您打……”

冬季来临,供热承载着千家万户温暖过冬的期盼,南横林子法庭开展“暖冬行动”,组织干警到供热企业、供热车间实地走访,向企业负责人发放供热服务倡议书,希望供热企业积极克服困难,确保冬季供暖整体供需平衡,保证供热市场有效运转。同时,组织干警到居民住户家中查看室内温度,上门服务、实地测温、现场解纷,时刻将群众冷暖放在心上。

为了让辖区群众安心在北大荒黑土地上耕种,南横林子法庭坚决守好粮仓,继续“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保障辖区农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卜洪元王晨晨)

来源:人民法院报

社会成人培训调查问卷

为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助力国民素质提升,教育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现开展社会成人培训网上调查,旨在了解成人参加社会非学历培训的情况和意见建议。本次问卷调查为匿名,感谢您的支持!

本调查中的培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面向社会开展的非学历培训。

问卷具体内容如下:

1.您的性别

A.男B.女

2.您的年龄

A.18岁-30岁

B.31岁-40岁

C.41岁-50岁

D.51岁-60岁

E.60岁以上

3.您的受教育程度是

A.高中以下

B.高中/中专

C.专科

D.本科

E.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4.您的经常居住地在______省______市

5.您目前工作情况是

A.有工作,工作不足2年

B.有工作,工作2-5年

C.有工作,工作5年以上

D.在校学生

E.已经毕业,没工作,无工作经验

F.已经毕业,没工作,曾经工作过

6.您目前就业的单位

A.目前没工作

B.企业

C.政府机关、军队

D.事业单位

E.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F.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G.其他

7.您目前从事的行业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C.批发和零售业

D.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F.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G.金融业

H.房地产业

I.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J.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K.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L.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军队、警察、国际组织

M.未工作

8.您的年收入大约是(人民币)

A.无收入

B.5万以下

C.5万-10万

D.11万-20万

E.21万-30万

F.31万-50万

G.50万以上

9.您是否参加过培训以及由谁组织的培训(可多选)

A.未参加过培训

B.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

C.参加过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

D.参加过个人组织的培训

E.参加过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的培训

F.参加过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

(若本题选A,直接跳转到26题)

10.您参加过以下哪几种培训(可多选)

A.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培训

B.考研辅导培训

C.高考复读,成考、艺考、自考等考试的辅导培训

D.语言类培训

E.教师、医师、会计从业、金融从业、司法考试等从业资格培训

F.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类培训

G.其他职业技能类培训

H.领导力、职场礼仪、销售管理等管理类培训

I.生活技能、兴趣爱好、家庭、婚姻、心理、健康等培训

J.其他_______(请自行填写)

11.您参加培训的方式是(可多选)

A.在线录播

B.在线直播

C.线下面授(30人及以上)

D.线下面授(少于30人)

E.线上线下相结合

12.您觉得参加培训后的效果(可多选)

A.有助于升职加薪

B.有助于升学

C.有助于从事某行业工作

D.有助于换更好的工作

E.有助于提升技能或扩展知识

F.有助于家庭和谐、提升生活品质或完善自我

G.有助于拓展人脉

H.未达预期效果

13.您参加培训的内容与您所学专业的匹配情况

A.非常相近

B.比较类似

C.不太相同

D.完全不一样

14.您对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满意度

A.很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很不满意

15.您最近参加过的培训花费______元,您参加过最贵的培训花费______元。

16.您参加培训的收费方式为(可多选)

A.免费

B.先培训、后交费

C.按次数或周期收费,期限不超过3个月

D.按次数或周期收费,期限超过3个月

E.采取网贷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17.您参加的培训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A.是

B.否

C.不清楚

18.您参加的培训的授课教师是(可多选)

A.在校教师

B.专职培训人员

C.其他兼职人员

D.不了解教师情况

19.您参加的培训所用教材是(可多选)

A.机构自编教材

B.公开出版物

C.无教材

20.您参加培训时遇到过如下哪些情况(可多选)

A.培训内容包含违反宪法法律、破坏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内容

B.虚假宣传,宣称“名师”“授权机构”“包会包过”等,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C.教师讲得一般、专业水平低

D.机构以“行业资格”等名义自行发证,实际并未得到行业认可

E.机构卷款跑路

F.机构泄露个人信息,学员经常接到各种电话骚扰

G.培训价格虚高

H.诱导学员贷款,但未提示实际利息和贷款风险

I.宣传“内卷”“阶层固化”“中年危机”等加重焦虑

J.无以上情况

21.您参加的培训遇到过哪些合同问题(可多选)

A.合同中有霸王条款,机构没有充分提示

B.培训机构单方面改变服务内容

C.没有签订任何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

D.合同没有规定机构的违约责任或表述不清楚

E.无以上情况。

22.您参加的培训遇到过哪些退费问题(可多选)

A.机构违反合同或承诺,不退费

B.机构合同中写了不退费的情形,但是不合理,签合同时也没提醒

C.退费时课时和费用计算不合理

D.其他不合理退费情况_______(可自愿填写)

E.无退费纠纷

若20、21、22题同时选择最后一个选项,跳至25题。

23.您参加培训遇到问题后,采取了哪些维权措施(可多选)

A.与机构沟通

B.向消协投诉

C.向法院起诉

D.向媒体反映或网上发帖

E.向政府部门反映

F.觉得麻烦或成本太高,没有维权

若23题选择F,跳至25题。

24.您对维权后培训机构解决问题是否满意

25.您更希望政府帮助改进培训领域的哪些问题(可多选)

A.解决虚假宣传问题

B.解决合同中明显不合理条款问题

C.解决培训质量问题

D.解决不合理收退费或机构卷款跑路问题

E.增加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补贴、解决培训费用过高问题

F.其他________(请自行填写)

答完此题跳至28题。

若第9题选择A,请回答如下问题:

26.未来您最想参加哪方面的培训(可多选)

K.不想参加

27.下面几种培训方式,您觉得哪种最有效(可多选)

A.线下授课

B.线上直播

C.线上录播

D.微视频、小视频学习

28.如果您对社会培训的维权、监管以及行业发展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在这里留言。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三堂会审|借贷受贿交织如何区别认定 从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海浪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特邀嘉宾

张莹莹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何红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冯建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

李春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后,以借贷免息或让他人多付利息方式收受好处费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王海浪与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呈现出哪些特点?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的借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区别计算其中的违纪数额与犯罪数额?其低价买房后又将该房产卖出,并将所获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为何认定其构成洗钱罪?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海浪,男,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清水土家族乡党委书记,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受贿罪。2010年至2020年,王海浪利用担任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担任云阳县凤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以及周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69.5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洗钱罪。2020年9月,王海浪以其哥哥王某甲名义以47万余元价格购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1万余元。2020年底,王海浪妻子伍某某将该商品房以68万元的价格交由中介出售。2021年4月10日,该商品房以65万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甲收到王某乙65万元购房款后,将其中60万元转给伍某某。之后,王海浪、伍某某将该60万元连同自有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购买房屋、装修房屋等。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9月9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将王海浪案指定綦江区纪委监委管辖。2021年9月2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对王海浪立案审查调查,并于9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对王海浪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11日,经綦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3月14日,綦江区监委将王海浪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4月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将王海浪严重违纪违法案移交云阳县纪委监委。2022年4月24日,经云阳县委批准,云阳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海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海浪涉嫌洗钱罪。2022年4月27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海浪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7月28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海浪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王海浪与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呈现出哪些特点?如何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何红:王海浪作案手法隐蔽复杂,其受贿行为均在民事活动中完成,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贿行为隐蔽复杂。本案中,王海浪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某在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协调矛盾纠纷。周某某为表示感谢,与王海浪协商,通过向其借款并定期支付利息的方式输送利益,以民事行为掩饰权钱交易本质。王海浪“协调各方”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某地块后,通过向该公司借款,并同意周某某提出的免除利息以示感谢建议,使该受贿事实更加隐蔽。

二是做法周密,以房产交易掩盖受贿行为。王海浪为了规避组织审查调查,还以其哥哥王某甲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再以市场价格卖出,一进一出,表面上看是房产交易,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同时还涉嫌洗钱罪。

此外,王海浪案中还反映出违规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交叉等问题,在查办过程中,需通过精准识别主观意图、客观表现形式以及公权力行使过程等多个方面,综合全案判断,才能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准确定性。

张莹莹:王海浪案发后,我们积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路径载体,促进办案、整改、治理贯通,办案、监督、警示融合。一是把握时机、趁热打铁,把警示教育课堂搬到庭审现场,组织区属重点国企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到法院旁听王海浪案庭审,“面对面”“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深入开展“以案四说”,将王海浪案与近年来查办的其他国企领域典型案例一同汇编成册,作为开展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的典型教材,推动“个案四说”向“类案四说”延伸。

二是牢固树立“开案即改”理念,从审查调查一开始就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督促区属国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健全制度机制30余项。

三是从政治上审视、分析、甄别国企领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情况,动态更新政治监督重点任务清单,跟进监督、精准监督。“一人一档”建立国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把脉画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持续推动国企政治生态向上向好。

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的借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区别计算其中的违纪数额与犯罪数额?

张莹莹:2010年至2019年,王海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周某某谋取利益。2015年9月,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9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2019年1月,王海浪向周某某提出结算该笔90万元借款的本息时,周某某为表示感谢,提出以多计算90万元一年利息的方式给予王海浪好处费,王海浪同意。2019年6月,王海浪与周某某结算90万元借款的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这200.3万余元包含了90万元本金、9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多计算90万元一年的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共40余万元。随后,王海浪让周某某归还其100.3万余元,剩余100万元则作为新的借款出借给周某某。

该笔事实中,王海浪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周某某谋取利益,并通过民间借贷形式收受周某某好处费,双方在主观上达成行受贿合意,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该行为构成受贿。同时,有观点认为,王海浪与周某某之间的结算仅仅明确了好处费的具体数额即40余万元,并未明确该笔好处费是包含在周某某归还的100.3万余元中,还是包含在王海浪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中,因此不能认定王海浪实际取得了多计算的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40余万元,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未遂。我们认为,是否取得财物是区分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王海浪与周某某结算90万元本息时,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出本该收取的本息和以多计算一年利息的方式送给王海浪的好处费共计200.3万余元,在这200.3万余元中,本金、利息和好处费混同。随后,周某某询问王海浪如何支付,王海浪又与周某某达成继续借100万元的合意,此时旧的债权消灭,新的债权产生。王海浪已经取得包含40余万元好处费在内的200.3万余元的实际控制权,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是其对该200.3万余元的处分行为。综上所述,周某某以重复计算90万元一年利息方式送给王海浪好处费,双方合意一致,应认定王海浪构成受贿罪既遂,受贿数额40余万元。

同时,王海浪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周某某9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其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大额回报,客观上周某某确有借款需求,且相关借款投入了生产经营,并非以借为名输送利益,王海浪行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王海浪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故该笔90万元借款获取的利息总额110.3万余元扣除受贿数额40余万元,剩余70余万元应认定为违纪数额。

冯建明:实践中,利息的数额和借款期限是相对应的。具体到本案,周某某与王海浪之间有请托和谋利行为,同时双方在主观上对以多计算一年借款利息方式行受贿均系明知,因此可以定性为受贿。受贿数额的确定,要看双方对借款期限有无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本案属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形,因此,王海浪什么时候索要本息,利息就应计算到什么时候,对于多计算的一年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王海浪和周某某均是认可的。故对于该90万元借款多计算一年的利息及该利息的复利共计40余万元均应认定为王海浪的受贿数额。

王海浪低价买房后又将该房产卖出,并将所获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为何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冯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自洗钱行为是指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本犯,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自洗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自洗钱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实现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洗钱罪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牵连吸收的问题。基于这种相互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与相应的职务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海浪通过低价买房受贿11万余元,受贿财物依附于房屋。王海浪以王某甲名义完成受贿后立即将房屋交由中介出售,所得售房款转入王某甲账户后又转入伍某某账户,后售房款用于装修房屋和归还借贷等。上述行为不是单纯的对犯罪所得予以持有、使用等物理性转移,而是经过上述销售、转账行为,从客观上将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进行积极掩饰,切断了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使得受贿财物在表面上合法化,增加了司法机关侦查难度。主观上,王海浪作为上游受贿犯罪的本犯,其对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明知的,同时对上述一系列的转换、混同行为,必然导致受贿财物的性质发生变化也是明知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因此从客观和主观上评价,认定王海浪构成洗钱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王海浪接受他人免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受贿?为何认定王海浪构成自首?

冯建明:2016年11月,在王海浪帮助协调下,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某地块。2017年10月,王海浪以伍某某名义向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2019年7月,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结算时,双方约定该笔40万元借款按照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利息共计18.3万余元。为表示感谢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周某某主动向王海浪提出免除该笔利息18.3万余元,王海浪表示同意。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需求难免存在借贷的情形。本案中,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却隐藏着权钱交易的本质。一是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平等,该公司在王海浪公权力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二是客观上王海浪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三是根据相关证据,同一时期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是收取利息的,主观上该公司股东周某某与王海浪之间达成以免息方式行受贿的合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综上,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此后通过向该公司借款并被免除应支付的利息的方式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海浪构成受贿罪。

李春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本案中,办案机关起初掌握的王海浪某受贿问题线索不成立。王海浪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最终对王海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王海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