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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被偷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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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如何报警拿回抵押车?车被债主强行开走报警不受理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质押物到期,抵押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转押,各种途径车主均无权取回车辆,偷回车辆更是属违法犯罪。车主违约了,押权人有权把债权转让,附属车辆和车辆的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是合法行为。别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合法抵押车,也是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已经是买车的人了,原车主是没有理由将车取回的。如果车主执意要拿回抵押车,就必须三方进行沟通,并且还清购买者的本金跟利息才可以。

车被债主强行开走报警不受理,是因为这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是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但是,如果车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只是把车抵押给了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了,那很有可能就是自己过了还款的期限,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车拖走了,你就必须还清贷款才能追回自己的车辆,否则无法追回,贷款机构有这个权利,抵押车贷款本身就是债权转让,是受法律的合法保护。

车辆抵押贷款风险

1、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不按约定标准:如今的汽车贷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贷款公司在宣传介绍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夸大自己的公司,并且在谈合约时还会做出许多口头承诺,但是这些口头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可能签完合同后,这些口头承诺也就不了了之了。

2、借款人易被伪专业伪正规迷惑:很多人在去办理贷款时,确认了汽车贷款流程正规之后,就放下了戒备心,认为流程正规,那么贷款机构就完全可以信任。汽车贷款的流程是:贷前调查→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且进行拍照记录。

3、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胡乱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是许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最常用的一招,也是最好用的一招。因为很多贷款人对于贷款并不是真正的了解,加上有时候往往求车心切,所以对于贷款所需要的费用完全不清楚,而贷款商就趁机钻空子,莫须有的费用项目加的满天飞。

4、抓住借款人不仔细浏览合同的习惯设下陷阱: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贷款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内容,很多人有时候并没有认真查看合同内容,只是随手翻翻就签,而贷款商就是抓住了这类心理,在合约中加入不合理约定,这些都会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

汽车抵押借款时被偷 无锡梁溪区法院判金融公司赔偿

2016年5月10日,吴某某向无锡某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公司)借款6000元,后未按期归还。2016年11月2日,吴某某驾驶妻子陈女士的车辆至无锡,某恒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吴某某,双方商定吴某某再还8000元了结双方借款一事。当日吴某某出具凭证一份,约定吴某某将陈女士的车辆暂押给某恒公司,结清借款后来取车。当日下午,双方将该车开至某小区附近停下,某恒公司人员将车方向盘上锁,吴某某锁车后将车钥匙带着离开。后某恒公司人员将该车的左侧前后轮胎卸载。2016年11月3日下午,陈某某收到该车在镇江违章的短信,吴某某遂电话联系某恒公司,某恒公司告知其该车被盗。2016年11月4日,双方一起至派出所报警。

2017年1月12日,陈某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其车辆是押给某恒公司后丢失的,要求某恒公司返还车辆或赔偿相应损失。某恒公司称:车辆不是押给本公司的,而是吴某某自己停放在路边,且车钥匙也被吴某某带走了;吴某某在江阴有在其他贷款公司的借款未归还,这些贷款公司也有该车的钥匙;请求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车辆损失应由某恒公司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与某恒公司原存在借贷关系。在吴某某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吴某某将陈某某的车辆质押给某恒公司,这一事实有某恒公司持有的吴某某出具的凭证加以佐证且某恒公司为确保其对车辆加以控制,还特意派人将车辆的前后车轮胎卸下,足以表明某恒公司对车辆实际控制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心理。吴某某是出质人、某恒公司是质权人。

2、质权人对质押物既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也负有妥善保护质押物的义务,在质押的车辆不知下落后,某恒公司负有追查该车辆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追查到位,即负有赔偿该车辆相应价值的义务。但至今为止涉案车辆不知下落已达八个多月,某恒公司既否认其为车辆质权人,亦怠于履行追查车辆的义务。根据涉案车辆购买年限及双方约定,法院认定事发之时涉案车辆的价值9.5万元,因而某恒公司负有赔偿9.5万元的义务。

3、基于某恒公司享有的对涉案车辆的质押权利来自于其对吴某某的债权,故某恒公司在返还质押物的同时也享有清偿其债权的权利,陈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换言之,陈某某要求某恒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也应先清偿吴某某的债务,二者相抵,某恒公司尚须支付陈某某赔偿款8.7万元。

审判结果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无锡某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车辆损失8.7万元,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陈某某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之势。因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债务人将车辆等动产移交给债权人控制、占有并出具类似归还借款后取回动产的书面凭证的,实际已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该动产已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同时,对控制占有的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梁溪区人民法院)

阜阳男子押车贷款,钱还完了车没了

市民马先生

在阜阳一家小额借贷公司

以车做抵押进行贷款

可最后钱还了,车却没了

去年6月,马先生手头很紧,又急需用钱,犯愁之时,有人向他推荐了一家借贷公司:有车就能贷款。

隔天,马先生就开着自己的二手别克君威车到了这家小额借贷公司,借贷公司业务员小耿告诉马先生他的车估值4万,可以贷出4万3千元,除去第一个月的利息和500元的停车费,马先生能得到3万7千元,马先生觉得没问题,双方交易很爽快,连借据或合同也没留下。

转眼到了12月,马先生手头宽裕,就将借来的钱连本带息,外加停车费一起转到了小耿账户上。收到转账后,小耿表示车停在涡阳,下午就取来还给马先生。

可马先生在约定的地点等了许久,始终没见小耿的身影。当晚8点,小耿打来电话,称马先生的车被偷了,他正在找车,并希望马先生给自己3个月的时间,如果寻不到车就退钱给马先生。

马先生没多想,就同意了小耿的请求。又过了几天,小耿联系马先生,让马先生到涡阳报警,可到了涡阳,小耿没现身,只有两个声称是小耿朋友的人出面接待了马先生,马先生与这两人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称这属于民事纠纷,无法立案。

失落的马先生随后返回阜阳,将希望寄托在小耿身上。

又过了1个月,马先生收到了阜阳交警支队的短信,称他的车于12月28日11:20在吕梁市国道209线578公里150米处超速行驶,被记3分。马先生以为是偷车贼开的,并没有多想。

时间一天天过去,约定的三个月早就超过期限,车子仍没见踪影,小耿失联了,借贷公司也不见了……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马先生一定是被骗了。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又有大反转!

无论马先生怎么打小耿的电话,小耿就是不接,马先生心想车能不能找到不怪他,可是自己总得清楚事情发展到了哪一步,马先生又托家人帮忙联系,发现原本在巨川广场的借贷公司,现在搬到了怡和城市广场楼上。

这让马先生又有了一丝希望,4月2日,小编陪同马先生来到怡和城市广场楼上的借贷公司,在这里我们并没有见到小耿,小耿的同事盛先生称会帮忙联系小耿。

走投无路的马先生,在借贷公司向小耿同事盛先生诉苦,听完马先生的遭遇,盛先生讲出了自己的看法:

你是不是“一车三贷”?你肯定是有所隐瞒,你车贷款没还完吧,你来找小耿办贷款之前,绝对用车抵押贷款过,而且利息不低,别人装了GPS把你车弄走了,我也不知道你跟小耿咋交易的,反正你这事绝对不简单,要不你拿着合同啥的你报警去,没别的办法了。

是否真如盛先生所说,马先生是“一车三贷”呢?来听听马先生怎么说:

我车确实正在还贷款中。后来手头紧,在找小耿贷款之前,就找人贷过3万块钱,当时利息比较高,我也一直正常还款,可只剩两个月的时候,联系不上对方了,就没再继续还,可对方也没再联系我呀!

听完马先生的话,盛先生苦笑,钱没还完,别人会不要?盛先生认为马先生的车被偷,与第二次接触的贷款公司脱不了干系。

但这些终究只是猜测,马先生的车到底去了去哪里,又被谁开走,还需进一步调查。下一步,马先生打算报警,后续本网会继续关注。

小伙伴们

你们觉得马先生的车去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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