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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被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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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期 逾期后被银行起诉,怎么硬核应对?真人经历

正文:

笔者前期有文章介绍,怎么查询被起诉的事情,现在信息网络这么发达,查询信息很简单,很多人逾期后大概都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被起诉的可能性,在跟银行交接了很多次,对贷款这一块的还是心知肚明。

很多有朋友向我反映,自己就欠了银行几万,还以为有商量的余地,没想到被起诉的可能性提高了,这是为什么呢?

说说这位朋友的负债逾期经历。中信和招商,这两家的卡,都逾期三年了,中信的逾期额度较大,固定额度,备用金加一起差不多是14万,招商的固定额度是6万。这位朋友被中信银行早就起诉了。因为被起诉后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被起诉也没有钱还款,只能任由案件流程发展,最后法院判决缺席审判后,要求他还中信本金外,还要利息1万多,分期手续费8千多,至于其他的各种更多的利息和滞纳金这些,法院是没有支持还的。

判决后,这位朋友跟我说,因为没有能力去处理这些债务,中信就申请了强制执行,(所有的卡会被冻结)限制高消费这些方式来约束和督促还款,但是名下没有财产,所以没有办法,到了规定的时间,就被暂时结案处理了,当然这位朋友也被拉入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至于招商的还没有起诉他,按理说招商逾期6万,虽然不大,但也是不小的数目,而且招商在他逾期后催收的方式很少见,短信都很少了。

拿这位朋友的经历说一下,不同银行,对诉讼的喜欢程度不一样的。中信是最喜欢去起诉的银行之一,不会嫌麻烦,每次都是批量起诉一批,也是常规日常操作,加上大额逾期,特别是10W以上的,备受重视,要做好随时应诉的心理准备,银行超过3个月,是很容易起诉的。提示起诉是一个前期的提醒动作,将来某一天时间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会有这个风险,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会被起诉,还是得早日面对协商二次分期,没有更好的办法,拖一阵子,也拖不了多久。额度大的可能性更高。

信用卡逾期后,这位朋友接到了律师打过来的电话,表示某个银行已经起诉你,有借到某法院给你发的开庭信息,或者某法院下的支付令,甚至接到某法院下发的传票,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有怎么处理呢?

首先要保持冷静,因为诉讼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排期,支付令也有15天的期限,是有充足的时间去协商应对,针对上面问题,笔者做出详细讲解:

如果接到律所的电话,说明银行刚打算起诉你,但是前期让律师给你打个电话,看看能不能协商处理,活让你全额处理,在这时是一个协商分期最后的时候,不要拖下去。

如果接到法院下发的开庭时间等短信,证明已经排期,这时需要联系法院,通过联系开庭个法官,(中国移动微法院可查),要对方律师电话,协商分期,对方律师会帮忙协商。

如果接到支付令短信,可先终止支付令,一般理由都是不是管辖区,因只有15天时间,而且需要书面,所以一个要快,然后联系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分期。

这可是真人经历,笔者会根据大家在评论区想了解的问题继续写成文章为大家解答,今天这一期就分享到这了,有疑问的欢迎下方留言,内容有帮助欢迎点赞支持转发,关注笔者,有你想不到的每日知识和干货分享!

最新判决:房企违约!业主向农业银行讨要已还房贷22.7万 法院判决支持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02民初1661号

原告:程某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支付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6970.05元,并返还以上款项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1个月内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贷款状态予以消除,消除征信影响,以保证原告后续贷款不受此影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贷款523000元(约定提前还款无违约金),用于购买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许昌市XX悦府小区10号楼XXX室)。2021年11月8日,因开发商违约,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判令由开发商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发放的购房贷款5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按照判决书,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停止了房贷还款,并事先3次前往被告住所地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要求消除贷款状态。原告又于2022年1月25日至2月25日采取电话、书面邮件等方式多次进行了催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消除贷款状态,并尽快行使对开发商债权,但被告始终不履行对原告的义务,也怠于行使对开发商的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故原告应该向案外人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2、关于征信问题的处理。需要经过银行相关的流程和手续,被告已经提交给总行,目前流程已经走到总行,应该再有10个工作日左右会处理完。3、原告在我行借款后,经系统查询偿还的本金、利息等共计226970.05元。综上,无论是事实依据还是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程某某诉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10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16071)、《商品房买卖合间》(合同编号:XCS2020-023225);二、解除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三、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2247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2472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返还购房款5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该判决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月2日,原告程某某与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16071),约定程某某购买许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恒大悦府小区10号楼2单元101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预测建筑面积共98.84平方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款,总金额人民币柒拾肆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程某某需支付首付款224727元,余款523000元在2018年1月4日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2018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贷款人)与程某某(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80005040),约定借款金额523000元,借款用途购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30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48年1月31日,执行利率5.98%。2020年10月22日,程某某与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CS2020-023225)。

上述判决作出后,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豫10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签订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发放贷款,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庭审当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贷款本息226970.05元。原告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案涉贷款为逾期状态。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于2022年2月28日就上述判决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令案涉贷款本金523000元及利息由案外人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被告收取的贷款本息226970.05元应返还原告程某某。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解除系因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导致,被告并无违约情形,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主体不适格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告应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与原告解除贷款合同,将案涉贷款状态予以消除,并消除因此给原告带来的征信影响,确保原告后续不因案涉贷款合同受到影响。本案中,被告已就案涉征信问题发起流程进行处理,原告关于被告消除贷款状态和相关征信影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某贷款本息226970.05元;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与原告程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80005040)的贷款状态及征信影响;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4.55元,减半收取计2352.28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整理自:最高判例阅读

转自:狄城普法驿站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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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皇庭广场被申请查封

来源:读特

5月18日,皇庭国际发布公告称,近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提起了诉讼,申请查封了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晶岛国商购物中心(即皇庭广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6个月。

目前,该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5月19日,皇庭国际收跌3.62%,报3.73元/股,这是公司连续第三个交易日大跌。而就在上周5月14日,皇庭国际股价盘中大涨5.15%,股价创9个月以来新高。此前股价还连续7日上涨。

与中信信托的30亿元贷款

据了解,2016年皇庭国际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投资”)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亿元。该笔贷款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贷款余额27.5亿元。

因贷款无法续期,近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了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晶岛国商购物中心(即皇庭广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6个月。

原告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POWERLANDHOLDINGSLIMITED、深圳市皇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皇庭国际公告称,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诉讼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件。公司正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沟通贷款余额27.5亿元承接相关事宜,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皇庭国际公告最后表示,由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与国民信托的3.5亿元贷款

此外,皇庭国际在公告中还披露了另一起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6月20日,皇庭国际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亿元。2021年3月31日,国民信托向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发出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取得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

近日,因该信托贷款合同纠纷,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皇庭国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并于近日冻结了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共计41.94亿元,占皇庭国际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1%。

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业务主要通过转账等方式完成,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开展业务,故本次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皇庭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未结案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总金额为1.13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涉诉金额为90,939,799.19元)。

深圳皇庭广场

位于深圳CBD的皇庭广场,占地约42,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4,000平方米,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世界级购物中心。

周边汇集了3800家公司和企业,包括30座高端写字楼、全球500强中的190家公司以及在其中工作的15万名员工,包括大中华交易广场、嘉里建设广场、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等顶级写字楼。

(原标题《贷款逾期,皇庭广场被申请查封》)

本文来自【读特】,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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