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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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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刘峻峰)6月10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对承租非国有房产的实体商铺经营主体加大租金纾困贷款支持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实体商铺扶持力度,拓展租金纾困贷款政策惠及面,将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由市财政分级贴息。

商铺租金纾困贷款的扶持范围,继续按照《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非国有房产的实体商铺经营主体提供租金纾困贷款的通知》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截至贷款日仍在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商铺租金纾困贷款。申请租金纾困贷款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租用非国有房产,严格落实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符合银行授信基本准入条件。

在扶持方式上,我市制定了分级贴息纾困贷款措施。

提供纾困贷款:由齐商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5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实行政策性担保:由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实体商铺经营主体给予担保,担保方式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模式”,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流程对齐商银行履行代偿责任之后的损失部分,在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以内时,由市财政局对齐商银行进行风险补偿;在不良贷款率超过3%时,超过部分由齐商银行自行承担损失部分。

予以财政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其中1万元(含)以内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贴息;1-3万元(含)部分,市财政按80%比例贴息;3-5万元(含)部分,市财政按50%比例贴息。

同时,在办理商铺租金纾困贷款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有其他复工复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根据其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齐商银行可另行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经营系列贷款”。“个人经营系列贷款”采取信用或齐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个基点,具体由商户根据自身情况与齐商银行协商确定。

在兑现形式上,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实体商铺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由齐商银行直接办理。原则上,纾困贷款采取绿色通道方式直接办理并自本政策发布后一个月内兑现到位。纾困贷款申请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贷款到期后,实体商铺经营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按时还款,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或缓还;对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的,齐商银行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在法院判决还款后仍拒不执行的,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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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同期LPR的4倍内

【原告周某】诉称:

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于2019年4月26日因资金困难向周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表明该款项于周某要求还款10天内予以清偿,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李某在周某要求偿还款项后并无还款能力,故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在周某催要下,李某于2020年7月陆续向周某归还本金12万元。直至周某提起诉讼,李某仍有28万本金未归还,利息也只支付至2020年3月,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周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李某】辩称:

认可欠款事实,认可本金金额,李某因为公司经济周转困难而借的款。但利息较高,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周某能够降低利息。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某因资金困难,向周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该款经银行转账至本人李某平安银行账户。上述款项在出借人周某要求还款10天内予以清偿。如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周某支付利息”。

借条出具后,周某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19年4月27日转账200000元,于2019年5月7日转账50000元,于2019年5月9日转账50000元。

此后,李某向周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并于2020年7月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周某以案涉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其诉状。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3.85%,其四倍利率为15.4%。2021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同上。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交的借条、转帐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人民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周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经周某催要,李某未能偿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立即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周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2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关于利息较高的相关辩称,因周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周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提示: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最高利息高于同期LRP的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约定利息在该范围内都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知识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由18家报价行完成报价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自2019年8月20日起,LPR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30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24%,是不是太高了?定期存款一年期才2%左右

列位欢迎来到照理说事。

以前我们就跟大家聊过,在今天中国,没有什么事比借钱更容易的了。打开手机我们随时随地能看到各种各样借贷平台的广告,甚至哪个人的手机每天不会接几个问你有没有资金需求的电话?

但是当您真正有资金需求的时候,我们提醒大家一定注意看准了,借贷平台也好,或者借给你钱的人也好,他们给你的利息有多高,千万别掉入到高利贷的陷阱。

什么叫高利贷?或者说多高的利息叫做高利贷,最高法以前有过明确的司法解释。今天,如果有人或者有平台借钱给你,他的利息每年是不可以超过年化24%的,理论上讲超过24%就算违法。

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还特别规定超过24而不到36%的,如果双方同意,就是说他愿意借给你,你愿意给他这么高利息,你们俩都没有反对意见,那么法律也不管。但如果超过36%,对不起,这就是高利贷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甭管签了多高的利率,法院都是不会支持的。

前几年当各种P2P也好,网贷平台横行的时候,我们觉得年化24%,也就是说每个月2%,这个利息似乎不算太高,甚至有人,人家有各种各样好的投资渠道,那么我临时借点钱还是负担得起的。

可是这两年来,各种网贷平台纷纷消失,银行的利率也在不断下降,因此就有人提出质疑了,我们规定的最高年化24%的贷款利率是不是也还有点高了?24%高不高呢?我们可以给大家做一个对比,今天如果我们到银行去存钱的话,一年期的定期利率也就是百分之二点几。

一年才百分之二点几呀,人家是一个月2%,那么你跟银行贷款呢,LPR的基准利率大概也就是百分之四点几。没办法,最近一两年来经济下行,所以银行的资金利率也在下行,甚至以往我们有各种各样的投资平台,但是当然很多平台都倒掉了,当年那些平台给开出的年化利率高达10%、15%、18%,可是现在作为一个普通人,你要想理财的话,恐怕你能找到的合法合规的理财平台,给你个5%6%的年化收益就已经相当高了。

所以这么一对比我们才发觉,年化24%确实有点高,大概在几年之前,最高法其实有另外一个司法解释,人家当时的规定是我们保护的最高借款利率是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那个时候银行贷款利率6%,那你4倍24%,这个数字还挺合理。

可是现在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不到4了,那么4倍才16%,24%确实就有点高了,尤其是今天全球各国的利率都越来越低,以往我们就跟大家聊过,美国也好、日本也好、欧洲也好,很多地方都是零利率很多年了,甚至欧洲有些地方都推出负利率了,这个时候24%的借款利率确实显得有点高了。

因此有很多法界人士建议,有没有可能我们要调低一下最高的贷款利率,把它调到15%或者18%,才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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