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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贷款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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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打掉一冒名“阿里”官网进行网络诈骗团伙

新华社杭州2月21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警方获悉,义乌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在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门的协助下,利用技术手段和数据追踪能力,最终在福建安溪和山西太原两地同时收网,捣毁一个专门在网上假冒阿里巴巴集团,以“小额贷款”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日前,在义乌做生意的李女士因店铺缺少运营资金,在网上以“贷款”为关键字浏览时,发现了一家名为“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打开后,页面上自动跳出了QQ客服,要求加为好友。在和这个所谓的“客服”简单沟通后不久,李女士接到电话,一个自称专属贷款经理的陈姓男子要求其提供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供后,“陈经理”马上以银行流水不够为由,要求交纳保证金,并承诺待贷款发放后,连同保证金一并归还。急于拿到贷款的李女士先后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24000元“保证金”。

直到被要求转账更多资金时,李女士才发现上当。被揭穿的“陈经理”反而威胁李女士,声称将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李女士第一时间向义乌公安机关报案,但再也无法打通对方的电话,连QQ“客服”的头像也不再亮起。

阿里巴巴安全部门接到投诉后,回访受害人并整理相关线索提供给警方。义乌警方接到有关线索后,派出两个调查组分赴安溪和太原展开深入调查。警方充分运用“传统”+“数据”的侦查手段,从数据中挖掘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蛛丝马迹,再用线下调查摸清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窝点。

调查发现,该团伙以柯某为首,自2015年4月份以来,租用美国的服务器,专门在搜索引擎上发布各种假冒的“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受害人进入该网站后,便自动跳出QQ“客服”,然后以缴纳“贷款保证金”等名目一步步诱骗受害人打款。

在全面摸清诈骗团伙情况后,义乌警方兵分两路,在福建安溪和山西太原两地同时收网,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在太原抓获负责行骗的4人,在安溪抓获负责取款的3人。近日,犯罪嫌疑人柯某等3人已被依法逮捕。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前各种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假冒知名企业的诈骗行为,广大网友面对此类广告和信息时,千万不要轻信,一定要多方查证。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会在一些搜索网站通过付费的方式让自己的假网站排名靠前,这样就能诱骗受害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完)

诉状大起底!马云被美国股民集体起诉

工商总局的一纸白皮书,让阿里巴巴身陷十面埋伏。昨日的纳斯达克钟声犹在耳边作响,今日却换作了四面楚歌。坊间传言,目前至少有五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宣布,将代表投资者就阿里巴巴是否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发起调查。而就在白皮书发布后的第三天,RiG律所打响了撬动阿里江山的第一战,并且把战书直接下到了马主公、蔡军师、陆元帅和武将军的手中。昨日,智合就此战事发布了简版快讯,瞬间在朋友圈掀起了轩然大波,今日我们不负众望,为您奉上诉状内容独家翻译,请君品鉴。

本案为证券集体诉讼,原告MihkKh代表其个人,以及其他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即后文所称“集体诉讼期”),购买阿里巴巴公司美国存托股票(AiAiDiSh,以下简称“阿里巴巴股票”)的集体诉讼成员,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以及公司管理人员、董事等相关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简称“1934年法案”)。基于原告的个体认知、意愿,根据原告律师调查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审查文件(下文称“阿里巴巴”或“阿里公司”)、针对阿里巴巴的相关媒体报道、阿里公司自身发布的新闻等资料,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主张。原告相信,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经过合理的证据开示程序,将出现更多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

诉讼当事人

PARTIES

原告:

MihkKh。

拥有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份,并由此遭受损害。

被告: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一家中国网络移动商业公司,主营业务有商品零售、批发等,也包括云计算和其他服务。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以“BABA”为股票代码进行交易。该公司发行了超过3.86亿的美国存托股份,并自首次公开募股之日起在美国上市交易。

被告马云,阿里巴巴公司首要创始人,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被告蔡崇信,阿里巴巴公司合作创始人,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会副主席。

被告陆兆禧,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并一直是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之一。

被告武卫,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上述马云等人在本案中被称为“自然人被告”。这些自然人被告做出、或指示做出的虚假陈述,使得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份在“集团诉讼期”(CPi)被人为抬高。

上述自然人被告因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职位,有权控制阿里巴巴季度报告、股东权利书和向媒体披露的内容,有权决定向证券分析师、货币及投资组合管理人、机构投资者等披露的信息,换句话说,他们有权控制对股票市场陈述的内容。他们涉嫌在股票发行日前或在发行后不久,提供误导性的公司报告以及媒体披露,他们也有能力和机会阻止发布或者对这些报告进行修正。凭借着在公司的职位,以及接触公司未公布信息资料的权利,这些自然人被告必然知晓某些本应披露的不利事实未向公众披露,也应知晓该公司做出的一些有利陈述实质上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故上述自然人被告需要对这些虚假和误导性陈述需要承担在诉讼中提及的责任。

被告应对以下行为负责:(1)作出虚假陈述;(2)没有公开他们知晓的关于阿里巴巴的不利事实。被告的欺诈手段以及欺骗阿里巴巴股票购买者的商业活动是成功的,这些手段(i)就阿里巴巴的前景和业务欺骗了投资者;(ii)人为抬高了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的价格;(iii)使得阿里巴巴及其售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募股中募集到超过250亿美元的资金,同时使得阿里巴巴股票在集体诉讼期(“CPi”)内的私人债务配售中上涨80亿美元以上;以及(iv)使得原告和诉讼集体中的其他成员购买了虚高的阿里巴巴股票。

根据S-K法案[17C.F.R.§229.303]第303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相关解释,包括任何已知的趋势,发行人应当公开已经导致或很可能会导致注册人的财务信息无法预测未来经营业绩的事件或不确定情况。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阿里巴巴和上汽集团(行情,问诊)曾进行会谈,上汽集团得知阿里巴巴正在大肆扩张业务范围(如果不是非法的话)。此次会议涉及的不利事件和不确定情况以及会议中讨论的交易很有可能会对阿里巴巴接下来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些消息本应该在申请上市注册登记报告中公布,而阿里巴巴公司却没那么做。

因果关系/经济损失

LOSSCAUSATION/ECONOMICLOSS

在集体诉讼期间,被告做了虚假和误导性的陈述,故意虚假陈述公司业绩及前景,欺骗整个证券市场,使得阿里巴巴的股价被人为抬高。一旦被告先前的故意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被披露,之前人为的价格虚高随着时间推移消失,阿里巴巴的股价就遭遇暴跌,连带着在此段集体诉讼期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原告与其他诉讼主体,也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联邦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信赖推定理论”

“市场欺诈原则”的适用

APPLICABILITYOFTHEPRESUMPTION

OFRELIANCEANDFRAUDONTHEMARKET

原告依赖“市场欺诈原则”所建立的“信赖推定理论”:

1.被告做了公开的虚假陈述,并在集体诉讼期间拒绝披露重要事实;

2.该疏漏和虚假陈述涉及的是重要事项;

3.该公司的股票是在一个有效的市场进行交易;

4.该虚假声明会导致一位理性投资者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该公司在美国的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

5.原告及其他集体诉讼主体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时间,处于被告虚假陈述和真实情况被披露之间,且不知道该被虚假陈述和忽略的事实真相。

而在所有相关时期,阿里巴巴在美国的存托股票市场都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1.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发行商,阿里巴巴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公开报告。

2.阿里巴巴通过已经建立的市场交流机制,定期与公开市场的投资者沟通交流信息,包括通过主要的有线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新闻稿和进行其他内容广泛的信息公开披露,比如和金融类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以及其他类似报道机构之间的交流。

安全港原则不适用

NOSAFEHARBOR

阿里巴巴在集体诉讼期间作出前瞻性声明,提出“安全港”原则作为抗辩,但这和此前在IPO注册声明中一样,都无法使之逃避责任。被告同时需对任何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前瞻性声明负责,因为在每一个前瞻性声明作出的时候,发言人都知道这个声明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但这个声明却得到了阿里巴巴主管人员的授权和认可,而该主管人员也明知该声明是虚假的。在被告过去和现在所做的声明中,没有一项是根据未来经济形势的计划和预测而做的合理推定,因为它们本身在作出的时候就不是所谓的依据未来经济成效而做的假定,也没有任何一项预测是明确与被告过去所做的陈述相关的。

集体诉讼声明

CLASSACTIONALLEGATIONS

1.原告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代表所有购买和持有阿里巴巴股票的股民,对阿里巴巴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原告诉讼集体之外是被告方成员,包括阿里巴巴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以及所有与被告存在控股权益关系的主体。

2.因集体诉讼涉及的相关主体数目过于庞大,故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联合诉讼是不实际的。阿里巴巴的股票在纽交所的交易十分活跃,已发行大约3.68亿美元的存托股票。虽然诉讼集体成员的准确数目尚未可得知,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确定,但原告相信人数将达到数百人。原告代表人将通过查询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的股票登记代理人或其股票转让代理人手中的登记信息来确定已注册的持有人和其他诉讼集体成员的身份,并通过邮件等常规方式通知他们关于该集体诉讼的相关情况。

3.该案法律和事实上的相关问题包括:(1)被告是否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2)被告是否隐匿或不实披露了某些重大事实;(3)被告是否明知或放任虚假陈述的出现;(4)被告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是否导致了阿里巴巴股票的虚高,继而造成了如今所估量的损失范围。

4.原告所提起诉讼,是典型的诉讼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共同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成员都由于被告所实施的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遭受了类似损害。

5.原告将公正且充分地捍卫诉讼集团内各成员的利益,并且已经聘请了在集团诉讼和证券诉讼领域资历充分、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诉讼。

6.在本案的情况下,集团诉讼比起其他诉讼方式都更为公平且有效,因为不可能所有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而且,由于单个成员本身所受的伤害可能很小,而单个成员参与诉讼的成本和负担却十分高昂和繁重,故集团内的成员无法各自承担诉讼,这使得其无法实现自身救济。而在集团诉讼的统一管理下,这些都不再是问题。

诉讼要点一

COUNT1

1.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法案第10条款和款第5项的规定:

在集体诉讼期内,被告散布或批准了上述错误陈述,他们明知或无视这些陈述中存在的误导信息,虚假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事实,以致在当时之情境下,使他人产生误导。

他们:()利用方法、手段或诡计从事欺诈行为;()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以致在当时情境下,使人产生误导;()从事会对原告以及其他在集体诉讼期内购买阿里巴巴股票的人产生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业务和商业活动。

2.原告和其他人因此遭受了损失,他们依赖市场的诚信,购买了被人为抬高价格的阿里巴巴股票。如果原告和其他人意识到这些股票的价格因为被告的不实陈述而被人为地、错误地抬高,他们不会以他们曾支付的价格购买阿里巴巴的股票。

3.被告错误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原告和诉讼团体中的其他成员因在集体诉讼期内购买阿里巴巴的股票而遭受了损失。

诉讼要点二

COUNT2

所有被告均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20()的规定:

自然人被告属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20()规定的控制者,就他们在公司中的职位和其所持有的阿里巴巴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而言,这些自然人被告有能力促使阿里巴巴从事此处提到的不法行为。阿里巴巴主导着这些自然人被告及全体员工,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

诉讼请求

PRAYERFORRELIEF

1.请求确认此次诉讼是一次合理的集体诉讼,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之规定,任命原告MihkKh为此次集体诉讼的首席原告及诉讼代表人,原告律师为首席律师。

2.请求判决给予损害赔偿金及利息。

3.请求判决给予原告其花费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

4.请求判决给予合理或强制性补偿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必要费用。

拉锯四年多后,阿里终于用2.5亿美元“摆平”这起集体诉讼

本文转自:华尔街见闻

4月26日上周五,阿里巴巴及部分现任与前任高管决定支付2.5亿美元就2015年1月起至今的联邦证券集体诉讼达成和解。对此,阿里巴巴回应称,双方已经对该诉讼达成一致,此诉讼所依据案例,跟阿里巴巴信息披露准确度和管理透明度毫无关系。

阿里巴巴法务相关负责人称,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和解一旦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批准,这起集体诉讼案的费用结算工作也将开始进行。关于此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将在今年10月左右进行。

周一,阿里巴巴盘前小幅上涨。

一份会议文件引发的拉锯战

2015年1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刊登了题为《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文章。

《白皮书》一文显示,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行政指导工作小组联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了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负责人员及核心部门管理团队与会,接受行政指导。为了不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

对于该次行政指导座谈会,由于属于内部性质的会议,当时并无相关媒体报道,而阿里巴巴在当初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也未对其予披露。

在两个月后的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

2015年1月底,当该次会议被以《白皮书》形式公开后,在美股市场引发了广泛关注。

纽约集体诉讼一案的原告诉称,阿里巴巴及其高管违反了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使得在当时情况下产生误导。

具体是指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总局之间的会晤,没有公布官方对阿里巴巴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业实践引起的注意。

2015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正式表态,2015年1月28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文章并非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相关文章也从原工商总局官网予以下线。

但是,这份文件让刚刚上市不久的阿里巴巴股价大跌,两天时间里市值蒸发近330亿美元,还为国际做空机构和律所在资本市场狙击阿里巴巴提供了机会。

随之而来的集体诉讼,成为一场卷入众多利益相关方、耗时耗力的拉锯战。

长达四年多,两起诉讼终将画上句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5年10月,同样是与该《白皮书》一文所涉的相关内部座谈会相关,以GBw为代表的原告方将阿里巴巴诉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诉求和上述集体诉讼相同,Bw认为阿里巴巴应该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年7月与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内若干区域性地方监管机构的会面。

此后,这两起案件交错进行。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纽约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当时阿里巴巴曾发布声明称,“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

2017年12月5日,美国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二审裁定,将关于阿里巴巴IPO前信息披露的诉讼发回重审。

对于在加州进行的Bw诉阿里巴巴一案,阿里巴巴同样需要完成配合相关司法调查,走完相关程序。

两起纠缠阿里四年的案件,在今年终于相继化解。

今年元旦,阿里巴巴同意支付7500万美元,与Bw诉阿里一案的原告达成和解,在该诉讼中,法院没有发现阿里巴巴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

而阿里以2.5亿美元的费用来化解始于2015年的集体诉讼,将会是阿里彻底脱离这两场诉讼的句号。

实际上,在美国,类似的案件大多以和解告终。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的数据,在1991年到2001年间,平均有81%的证券集体诉讼案在开庭前达成和解,18%被法院驳回,只有1%的诉讼案走完一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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