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瑞“套路贷”案件通报:现场退还52万元
东北网6月11日讯(记者佘雨桐)近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召开罗家瑞“套路贷”案件返赃大会,通报案件情况,并现场退还给被害人赃款52万余元。
返赃大会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返赃大会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罗家瑞、杨鹏纠集被告人郑某等8人,先后在哈尔滨、佳木斯、鹤岗市设立放贷点,通过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以扣除利息、平台费、家访费、出车费等名义仅向被害人支付少量借款,在被害人表示拒绝借款后便以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由强迫被害人接受少量借款,进而实现索取“虚高借款”的目的。
对部分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被害人,被告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以车费钱、吃饭钱、加油钱等名义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钱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工作、生活及身心遭受严重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返赃大会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案发后,10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罗家瑞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本案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妻子用假材料办理抵押贷款 法援助力丈夫驳回银行优先受偿权
妻子用假材料办理抵押贷款后去向不明,因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起诉要求妻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保住栖身之所,生活困难的丈夫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抓住三处关键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贷款后妻子不知所踪
丈夫收到银行起诉书
2011年2月,曲某(夫)与谷某(妻)在鹤岗市某县登记结婚。同年年底夫妻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曲某留在鹤岗,谷某来到烟台开发区。2013年8月,谷某在开发区抵押贷款购买住房一套,2014年,谷某联系曲某,曲某从东北来到开发区,与谷某在其购买的房屋内共同生活,共同偿还贷款。2016年,曲某在贷款资料中发现了谷某与林某的“结婚证”,当即对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并向房屋买卖时的中介人员了解了具体情况。此后,夫妻二人的关系大不如前,曲某也不愿意继续还房贷。2017年,谷某去向不明,曲某独自一人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因谷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2020年5月银行将谷某与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本金73.5413元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及传票邮寄送达至曲某的住处,也就是涉案房产。
申请法律援助获准
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庭审
2020年9月,曲某拿着相关材料来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并询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工作人员建议曲某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第三人的方式参加诉讼,获法院支持。
2020年10月,曲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曲某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中心指派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柳向东律师代理此案。根据与曲某的多次沟通及调取的证据材料,柳向东律师认为涉案贷款的抵押担保存在重大瑕疵,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成立。
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被告谷某、林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了相关事实情况。
2013年8月12日,谷某与原产权人于某签订涉案房产买卖合同,以41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当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借款合同,2013年8月20日,原告(贷款人银行)与两被告(借款人谷某、林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7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售房人王某,但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中的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是于某),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3年8月20日至2038年8月20日);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将出借款项一次性划入王某的账户;2013年9月2日,原告将77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因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谷某曾按期偿还过贷款,被告实际履行两年多的还款义务,可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建立金融合同关系属实。
法援律师据理力争
银行优先受偿权被驳回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柳向东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办理借款合同的许多关键材料系伪造,其中包括谷某与林某的结婚证、借款合同中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等。谷某存在用伪造的材料办理抵押贷款的故意,其行为涉嫌犯罪。
二是原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未发现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也未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原告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该房屋系谷某与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无证据证实系谷某的个人财产,谷某将其用于涉案贷款的抵押担保,曲某不知情且不认可,故抵押担保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涉案贷款的担保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成立,不应当支持。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其提交的是委托合同的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故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30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谷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5413.34元、利息141290.97元、罚息37421.55(至2020年4月23日,之后继续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曲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并要求柳向东律师继续代理,中心同意其申请。
2021年6月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提出了银行在发放贷款中是形式审查、涉案房屋登记在谷某一个人名下、银行是善意抵押权人等事实理由,柳向东律师逐一进行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于2021年7月12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YMG全媒体记者任雪娜
通讯员刘明东
责任编辑李蕾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资金基础
东北网鹤岗2月18日讯(李蔚然记者柏长虹)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促进地方经济转型解困,到指导金融系统探索推出“励业保”、“莘业保”等金融产品,大学生等群体提供创业财政贴息贷款,一年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紧密围绕央行三大职能,统筹谋划,科学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不断加强金融管理,深入推进服务创新,全力打造精干队伍,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动引导金融机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开展了宏观审慎评估工作,认真总结贷款调控管理经验,组织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工作,推动建立完善了评估机制,提高调控管理水平,引导辖内信贷投放合理适度增长。加强了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严格执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坚决不予发放支农再贷款。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积极向上争取再贴现展期,用于缓解部分金融机构资金规模不足问题,引导金融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贴现融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积极贯彻执行各项信贷政策,支持全市地方经济解困发展。他们多措并举推进金融扶贫工作,通过“建立一项扶贫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两个指导、强化三项管理与服务”三项措施,保障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顺利启动。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出台了《鹤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政策措施》等多项配套政策,积极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组织召开了“首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签约会”,现场签约发放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并指导绥滨县哈尔滨银行投放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形成推进试点工作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他们还加大推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和林业工作力度。组织召开“鹤岗市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工作协调会”和“畜牧业金融服务推介会”,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养殖企业,达成银企合作意向。创新推出“保证+活体抵押+保险”、“股权质押+活体抵押+保险”的模式,分别为本地和异地企业合计投放贷款6800万元。截至去年12月末,全市养殖业贷款余额达6.1亿元。他们指导农村信用社采用创业担保贷款模式发放“农村妇女畜牧业贷款”,支持38户农村妇女发展畜牧业。龙江银行探索推出“励业保”、“莘业保”产品,支持大学生创业财政贴息贷款。截至去年12月末,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余额6853万元,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211万元,直接支持1082人创业就业。同时,他们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针对性,为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动市工信委等单位共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总额度7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周转。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在全力做好金融基础性服务工作的同时,着力发挥服务职能,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进步。他们全力推进两大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设计、方案制定、活动宣传等方面,全力推进两大信用体系建设,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稳步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继续完善农村支付服务统计分析系统,系统优越性大幅提升。自主研发了账户管理业务考试系统,组织全市各金融机构账户经办人员分批分期参加考试,金融机构账户业务的规范性大大提高。他们积极发挥国库经收、管理、服务等基本职能,做好货币金银面向社会的各项服务工作。严格发行基金调拨管理,确保全辖现金供应。对辖区使用硬币量较大的超市、药店等社会主体进行约谈,组织库存硬币积压较多的金融机构和社会主体进行对接,共盘活金融机构硬币金额近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