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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巨灾保险的缺陷「2019年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分析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巨灾保险的缺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的投保标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有小麦、油菜、水稻等。农业保险工作主要分为两大类,承保和理赔。承保流程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村协保员(文书)发放缴费凭证给农户,通过村协保员进行投保,向农户收取保险费,收集整理投保资料,上报投保资料由上级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协助进行投保公示,投保档案管理。1、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有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国内已设立了4家农业保险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2、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两个典型的弱势产业,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规律特点,使农业保险成为“弱弱结合”产业。10多年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具有管理风险、收入转移等功能,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各国根据自身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政策。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政府依据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4大险种,将农作物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还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公司,委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经营。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20%-25%费用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为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0-1999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1999年达到2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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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2]。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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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什么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坚持创新发展,构建发展新体制,并对此作出了部署。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着力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一、深刻认识构建发展新体制的重大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新体制,既至关重要又非常紧迫。

1、构建发展新体制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迫切需要: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在国内外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呈现出很多新变化、新趋势。经济增长速度正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但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很多方面与这些新变化、新趋势不相适应,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必须适应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加快构建发展新体制,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

2、构建发展新体制是打造发展新引擎的制度保障: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我国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推动经济发展的传统动力在减弱,新的动力正在孕育形成之中。如果新老动力接续出现问题,就会导致经济增长失速、经济结构失调,引发就业、收入等一系列问题。为此,要在改造传统引擎的同时,加快打造新引擎,汇聚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动能。这就需要构建发展新体制,从制度安排上持续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3、构建发展新体制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构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构建发展新体制,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这一总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构建发展新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准确把握构建发展新体制的基本要求:

构建发展新体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建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构建发展新体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在正确的轨道上向前推进。

1、必须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构建发展新体制,必须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动力和保障,加强顶层设计,抓住关键环节,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新的发展体制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战略布局。

2、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建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构建发展新体制,是一个破旧立新、革故鼎新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触及深层次社会矛盾,涉及利益关系调整,甚至要触动一部分既得利益,极为艰巨复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攻坚克难,扎实做好构建发展新体制的各项工作。

3、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建议》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五个理念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的方向和要求,也代表了当今世界发展潮流。必须把这五个理念贯穿到构建发展新体制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使新的发展体制有利于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有利于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有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利于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全面落实构建发展新体制的重点任务:

构建发展新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建议》要求,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协调推进。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作用都发挥好:

构建发展新体制,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86项,提前两年多完成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每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近千亿元。

下一步,要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紧梳理政府职权和修改法律法规,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

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履行好政府保基本的兜底责任。

二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要素资源有序流动。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让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深化市场配置要素改革,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人才、资金、科研成果等在城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有序流动。

三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效益。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制度,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干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优化运营模式,增强盈利能力。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一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

二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三要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推进国有资本布局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一要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加快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二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应调整支出责任和保障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三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5、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走活金融这步棋至关重要。在金融机构方面,要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

在金融市场方面,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方面,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利率传导机制。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的监管,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和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6、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但目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乡、区域、行业乃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依然较大。

今后,要继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缩小收入差距。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同时,还要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

实施更开放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有序参与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健全有利于人才向基层、中西部地区流动的政策体系,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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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安徽省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管理制度以来,2019年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率先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是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市政工程,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其范畴。两者在民生问题和城市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成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先行领域。

而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试点工作经验累积,在工程建设其他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也提上日程。下文将以安徽、浙江、广东三省为例,分析工程保证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三条发展思路。

1、安徽:从国有投资项目开始逐步市场化

作为首个发布省级文件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省份,安徽省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先导,而后扩展至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中,最后逐步应用于整个工程建设领域。

安徽省住建厅在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首先在合肥、芜湖、蚌埠、铜陵和六安等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以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开展试点。

至2016年,安徽省住建厅在《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扩大了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险种和应用范围,要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试点银行保函制度、保证保险制度。

而后到2017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时,也明确了以住建厅为牵头责任单位,以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为配合单位。这一将工程保证保险推广至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决定也在同月《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得到了证实。

2、浙江:逐步扩展应用行业

2014年宁波获批成为全国首个“会省市共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后,浙江省以宁波为改革先驱,逐步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保证保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要求,宁波市在2015年出台《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至2017年,宁波市水利局又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可采用第三方担保形式,即可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方式提交。后于2018年,宁波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等方式进行担保,相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与宁波市的推进思路一致,浙江省在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时,仍要求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而至今年6月,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则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领域实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的监管。这意味着包含保证保险保单在内的工程保函已应用于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也揭示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的工程保证保险推进思路。

3、广东:多专业并行,重点发展电子投标保函

早在2018年4月首次部署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时,广东省便于《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专业工程的保证保险试点办法。

贯彻多专业并行的推进要求,江门市住建局等部门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江门市水利局等部门也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江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至2020年8月,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又在全辖区建设工程交易领域推出电子保函服务,自此房建、市政、园林绿化类项目皆可应用电子投标保证保险。

事实上,韶关市早于2019年8月在全省率先推出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单系统,实现了在韶关市招投标活动中以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缴交投标保证金,开启了保险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化合作篇章。这也揭示出广东省“重点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电子投标保证保险”的工作思路。

安徽、浙江、广东这三个建筑业大省的工程保证保险推进思路有所不同,但都稳扎稳打,以试点经验为基础,在巩固扩大试点成果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也期待更多地区积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先行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保证保险应用于更多专业,早日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全覆盖。

为什么巨灾保险在中国发展不起来

巨灾保险 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

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

 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农业巨灾保险是必要的吗?

为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海南将选择2至3个市县研究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17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全年实施农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财政补贴政策。其中实施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省级险种两大类,将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6月21日,河南南阳唐河县桐寨铺镇一个3000亩的荷花园被突如其来的8级狂风和暴雨、冰雹摧残,女老板欲哭无泪,损失惨重。由于当地没有相应险种,又说荷花不属于农作物,属于经济作物,投保无果而保障无处落地,损失也就只能由种养者自我承担,农业的脆弱性在此时暴露无遗。巨大的投入在瞬间归零,收获的希望在此刻落空,一切回归原点,风险防控机制为零,农业种植者只能“听天由命了”。

这样的状况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和“以农为基”的倡导,也无助于提高农民及农业种植者的积极性。农业的基础地位强,然而农业抗风险的能力却很弱,受季节和供需关系的影响,农业种养的不确定性太多,利益很难获得最基本的保障。

对于孱弱的农业而言,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说是雪中送炭,此举不仅可以减少农民的实质性损失,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不受影响,也能让政府在惠及三农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农业现代化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支撑。农业要有大的前途和进步,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就不能再有“突如一夜狂风来”之后的欲哭无泪。农业巨灾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的关键之举,海南的试点无疑为此开了一个好头,也是避免类似悲剧发生的必然选择。

关于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巨灾保险的缺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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