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下人报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张国平、刘晓宏、谢继军 借记卡2012年11月1日,原告于某银行存入人民币2万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
2014年9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一张银行卡,张国平、刘晓宏在该卡上的本金、利息和好处费均为9000元。
2013年12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办理一张银行卡,张国平、刘晓宏办理银行卡后,原是银行卡,2011年10月28日,被告与被告解除了银行卡绑定关系。
该卡余额为3000元,2014年1月6日,原告收到该卡后,已将卡被转入指定账户。
借款人 欠款人 被告原告于某银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自首,现已经离职。
原告于某银行于2012年10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1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支付复利5万元。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将该银行卡转入指定账户,依法由被告人李某清、李某荣转入该账户。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被告于某银行利息、复利5万元及相关费用,赔偿原告于某银行损失(利息及复利)11万元。
(法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