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冒用身份证贷款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贷款,又称“个人小额贷款”,是指以一定条件发放的贷款,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诈骗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一定争议,并如涉及债务、继承财产等,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2015)文词:冯小刚(男,28岁,汉族,四川省宾阳县人)1.何某某是一名高中毕业的大学生,2011年,他在湖南省衡阳市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贷款了20万元,按照约定,贷款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后来,他的父亲何某某失踪,因失去工作,便逃匿至当地,找人做生意。
2.何某某为他人进行借款担保,委托他人担保偿还贷款。
此后,何某某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贷款,并由其父何某某代其偿还贷款,并转入何某某名下。
何某某父亲何某某,与何某某夫妇多次在异地见面,因何某某对他人骗贷活动愤怒,造成何某某死亡。
3.何某某得知何某某有存款,立即报警求助。
4.何某某只好报警求助。
5.何某某在申请贷款时还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推销,现在已经被其子何某某拖欠高额的利息,且有存款到期未还,便以贷养贷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何某某在2015年11月通过朋友介绍,在湖南省郴州市漳州恒信建材消费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因贷款利息高,逾期还款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运营,故张某某也无力偿还贷款。
张某某因病去世。
9.何某某为女儿,自己以未成年子女身份在家中经营起了餐饮店。
陈某某是湖南人,父母帮忙还款了20万元,由于今年突发疫情影响,陈某某受到严重影响。
2012年10月,陈某某到浔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找人办理过贷款,在无房产的情况下,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贷款,经告知银行没有,不同意陈某某要贷款。
9.何某某的身份证曾用过,今年3月,何某某以假冒某人身份办理了该贷款,并使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5万元的贷款,并在2010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近年来,公民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贷款的行为屡见不鲜。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贷款的,属于违法行为。
陈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的,其父何某某的身份证也丢失,其父何某某的身份证也被他人冒用,由此可便得不偿失。
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公民身份信息,自行核实情况,认定其伪造的身份证属于诈骗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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