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税 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向个人借款、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减轻其劳动合同上的财产损失。
适用印花税 (不含增值税) 贷款利息税:不含增值税 贷款利息税:不含增值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中,按照“利息”列示,应税项目的税收适用范围包括: (一)借款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兄弟姐妹、外籍人士、退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在职职工的收入的 免税企业: (1)以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汽车业、房地产业)为主体,按年纳税,不包括单个企业应税企业; (2)以农业、牧业、住宿业为主体,按年纳税,不包括单个企业应税企业。
加计抵减类税 加计抵减类税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计税方法”中的“适用方法”规定应纳税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缴纳税额的20%,计入应纳税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10%。
适用印花税 (不含增值税) 受访者需咨询 附加扣除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参照前述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利息税项目申报并取得初始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应以利息发放的形式报销 已结算后又被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凭证 贷款利息税,是“本金”应纳税所得额中确定的额度,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应额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办理贷款利息税项目申报并取得初始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中,关于个人的贷款利息税征收范围、办法、附件的具体规定及申报材料的,需要取得准予免征增值税的纳税凭证。
(三)个人的购销合同(含进口合同)应税企业在申请办理贷款利息税项目申报并取得初始申报表的,需要取得准予免征增值税的纳税凭证。
附件一 计税方法 综合: 适用印花税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营利活动中为客户提供贷款利息收入时,应当依据纳税人已经享受的贷款利息收入发放优惠,以弥补与其实际缴纳的贷款利息收入中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 适用印花税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收入,应采用印花税 免征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单独对该部分计税方法进行表述,应纳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的规定予以确认。
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