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1、贵阳市“以地为名”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2、贵阳市金融服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6号)的规定,2015年8月9日(含)以后,一律准许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不得以公开市场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现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已设立营业部,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注册资本金1亿元。
4、对注册地在贵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企业需取得实缴社保满6个月的,在取得企业注册登记证满2年,必须由企业经营执照批准后才可以经营。
5、需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纳税、保险、税务等相关资质证书。
6、在设立时不得以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
6、企业应当充分知晓当地的行政法规、法规及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区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比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经营理财、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 7、对注册地在贵阳市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不予注册登记。
8、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其经营范围。
9、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与经营活动有关。
10、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不得开展发放贷款业务。
1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12、已收取或应当支付利息。
12、收取或应当支付高额手续费。
13、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收取或应当支付手续费。
14、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内不得从事该业务。
16、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业务的从业资格;(二)合法经营吸收存款;(三)依法在有关经营活动中违法所得;(四)公司、非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同等的从业条件;(五)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从事其业务经营活动。
17、在具有相关专业人员资格或从事金融业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注册资金、成立日期、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股东及法人代表。
2、在不超过5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在贵阳市的创业创新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纳税额的50万元以上;(二)在纳税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内从事该业务;(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四)近三年内未提取或变相提取未能达到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或实施监管部门核准的注册资本金,且与该公司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