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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0 : 泰豪科技复牌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股票简称:泰豪科技编号:2015-1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9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5年7

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

2015年8月12日和2015年9月1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5-064)和《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

2015-078)。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

展情况公告。201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5),公司股票自2015年10

月1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的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3日起继续停牌。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

【2015】1884号)

(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公司收到《审核意见函》后组织

)

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回复,并根据《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更新与修订,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就

《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上述文件及相关公告详见2015年11

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1月18日起复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上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

被传“总裁挪用巨资”股价暴跌后同方股份首次回应:不存在“清华大学向黄俞追索相关款项”情况

新京报快讯(记者赵毅波)股价连续两天暴跌,舆论风波中的同方股份首次回应了总裁挪用巨资传言。

6月20日上午,同方股份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及与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核查,截止目前,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均未收到上述自媒体报道中所述的中国证监会的关注函,亦不存在“清华大学正在向黄俞追索相关款项”的情况。

6月19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黄俞涉嫌从同方挪用大量资金,根据同方内部知情人统计,自2016年黄俞就任同方总裁后,同方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累计投资和出借资金170多亿元,流出净额约140亿元。

该自媒体还称,从接近清华大学的人士处获悉,根据清华控股的调查,黄俞在上任同方总裁的两年多时间中,涉嫌从同方系公司挪用资金。清华大学已经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关注函,清华大学正在向黄俞追索相关款项。

据官网介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清华大学出资成立的高科技上市公司。目前,同方旗下拥有电子信息产品、智慧城市、互联网服务、公共安全、工业装备、照明、节能环保、医疗健康等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主干产业集群,以及与产业配套的具全球化生产和研发能力的科技园区,旗下已有泰豪科技(股票代码:600590)、同方泰德(港股代码:01206)、同方友友(原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港股代码:01868)、同方健康(证券代码:833151)、华控赛格(股票代码:000068)、同方康泰(港股代码:01312)、广州同方瑞风(证券代码:837326)、辰安科技(股票代码:300523)等多家上市公司。

600590 : 泰豪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后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补充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股票简称:泰豪科技编号:临2014-05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后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0月

)

15日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21.05%,泰豪集团成为第一大股东,原第一

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的持股比例将下降为16.01%,

)

公司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现对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补充说明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产生重大

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有7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系经公司2012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2012年7月,同方股份和泰豪集团作为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

向公司出具了提名陆致成先生和黄代放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最终获得

股东大会通过。因此,在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构成中,股东委派2名,其中同方

股份和泰豪集团各委派一名;其他董事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中

时任公司高管兼任董事2名,分别为毛勇和邹映明(现为毛勇和杨剑),独立董

事3名,分别为张蕊、熊墨辉和夏朝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为2012年8月31

日至2015年8月30日。

根据泰豪集团2014年10月17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

书签署日,泰豪集团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

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泰豪集团也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根据本公司向泰豪集团的问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本届董事会成员

任期届满之前,泰豪集团亦无更改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产生重大

影响。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

20.74%,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代放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21.05%,同方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下降为16.01%,

成为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同方股份仅相

差5.04个百分点,根据泰豪集团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泰豪集团暂无

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而在公司的股东构成中,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

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传略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硅谷天堂阳光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硅谷天堂嘉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16.38%,根据公司向泰豪集团及上述

股东的问询,泰豪集团未与上述股东达成任何一致行动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而公

司其他股东较为分散,上述股东与同方股份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

32.39%,远超过泰豪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

此外,在公司的发展历史中,2011年5月之前,同方股份一直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2011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更换了董事会成员

构成,同方股份委派的董事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此后公司未再将同

方股份认定为控股股东,仅作为第一大股东披露。此时,同方股份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为22.71%,泰豪集团持有的股份比例为14.08%。此后的公司历年定期报告

中,均未将同方股份认定为控股股东,而仅作为第一大股东披露。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尚不能将泰豪集团认定为控股股东。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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