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三宗违规 与实控人吕建明等3人同被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600763.SH)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通策医疗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1432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及投资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一)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2017年12月9日通策医疗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经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二)未同比例出资
通策医疗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公司2021年10月19日向壹号基金出资14326.79万元,吕建明2021年12月30日出资1.5亿元;其他方截至2022年7月1日累计出资1.5亿元,尚有5000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其他方出资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三、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
在印章管理上,通策医疗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OA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上市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批的情况。
通策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通策医疗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策医疗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通策医疗2021年年报显示,吕建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通策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通策医疗董事长。王毅为现任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华为现任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官网显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3SH)是一家以医疗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主板上市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多家口腔医疗、健康生殖医疗机构。通策医疗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30家口腔医院,是中国大型口腔医疗连锁机构。通策医疗参与设立了口腔医疗投资基金,投资建设北京、武汉、重庆、成都、广州和西安六家大型口腔医院。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吕建明、王毅、张华:
经查,我局发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14,32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经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二)未同比例出资
公司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公司2021年10月19日向壹号基金出资14,326.79万元,吕建明2021年12月30日出资1.5亿元;其他方截至2022年7月1日累计出资1.5亿元,尚有5,000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其他方出资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三、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
在印章管理上,公司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OA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上市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17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ESG周报(第64期)丨通策医疗董事长遭立案调查,川投能源董事长被实施留置措施
环境(Evi)1、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企业标准
11月14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企业标准,也是首次发布绿色金融领域企业标准。《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吸收中国债券市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最佳实践,提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所投绿色项目应披露的环境效益定量和定性指标,区分必选和可选指标,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可计量、可检验奠定基础,便利发行人披露和投资人应用。
2、三部门: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11月15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包括:“十四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用能结构明显优化,低碳工艺研发应用取得重要进展,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十五五”期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大幅改善,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3、生态环境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
4、五部门联合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综合试点
11月17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确定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湖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等10个地区首批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双化协同)综合试点。通知指出,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围绕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传统行业双化协同转型、城市运行低碳智慧治理、双化协同产业孵化创新、双化协同政策机制构建等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5、安诺其(300067.SZ):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66.25万元
11月15日,安诺其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3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建设一处污水处理站的缓存池中的废水经处推水泵通过一根直径约200的管道直接外排至下游污水处理厂,在该管道流量计分支出一根直径50的支管。经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该支管多次出现无水流,但在线平台流量数据显示正常外排废水;还发现向自动在线取样水池注入自来水。上述行为存在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稀释监测样品。
依据相关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东营安诺其处罚662500元。
社会(SiRiii)1、厦门港务(000905.SZ):子公司拟向盐池县慈善协会捐款5万元
11月16日,厦门港务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石狮市华锦码头储运有限公司计划通过福建石狮市慈善总会向盐池县慈善协会捐款伍万元整,用于参与石狮市2022年闽宁协作社会帮扶项目。
2、神州细胞(688520.SH):拟无偿捐赠现金及药品,减轻血友病等疾病患者经济负担
11月16日,神州细胞发布公告,为减轻血友病等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升用药保障水平,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第三方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各省市慈善总会、患者组织等公益机构,关联方除外)无偿捐赠现金及药品,2022年度拟捐赠额度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0%且不超过公司上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50%。
3、津药药业(600488.SH):涉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月18日,津药药业公告,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相关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万元。
4、凯腾精工(871553.BJ):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子公司收行政处罚
11月15日,凯腾精工公告,10月1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天津精工机加工车间2名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决定给予天津精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货拉拉公司
11月18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货拉拉公司进行约谈,对满帮集团、滴滴货运、快狗打车3家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公司进行提醒。约谈指出,近期通过网民留言、群众来电来信、媒体网络等渠道发现,货拉拉公司采用一口价订单、上线“特惠顺路”产品等方式恶意压低运价,严重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方反映强烈。约谈强调,货拉拉公司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要深刻反思、正视问题、立行立改;要立即对相关恶意压价竞争行为进行整改,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消除违规运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企业自身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货车司机合法权益。同时,办公室提醒满帮集团、滴滴货运、快狗打车等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公司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和整改风险隐患,坚决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
公司治理(CGv)1、通策医疗(600763.SH):实控人吕建明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11月18日,通策医疗公告,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吕建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吕建明立案。经公司初步了解,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壹号基金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方面。
2、川投能源(600674.SH):公司董事长刘体斌被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措施
11月16日,川投能源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体斌已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措施,刘体斌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华联股份(000882.SZ):年报业绩“变脸”,公司收警示函
11月17日,华联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21年10月,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经报请黄岛区人民政府批准,该局将无偿收回面积343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3月8日,政府相关部门按流程完成了不动产权证的公告注销。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未充分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2021年业绩的影响,导致4月19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原预计盈利1600万元~2400万元修正为亏损1.5亿元~1.95亿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4、ST弘高(002504.SZ):因三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11月1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治理制度体系陈旧未及时更新;二、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未按规定履职;三、未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管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泽达易盛(688555.SH):董事长、财务总监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
11月15日,泽达易盛公告,公司董事长林应和董事会秘书应岚分别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
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此外,应岚通过安吉智宸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2022年减持数量为所持公司股份的25.47%(超额减持533股),违反了应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开承诺。
6、ST龙净(600388.SH):累计4.32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1月14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何媚、罗如生、冯婉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4月至9月,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预付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股权收购意向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等款项中一部分经若干银行账户后转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合计43220万元。截至2022年10月13日,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已偿还占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
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至9月,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11月3日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7、棕榈股份(002431.SZ):超3亿元关联交易未披露,收河南证监局警示函
11月17日,棕榈股份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警示函,棕榈股份存在四大违规行为:未审议并及时披露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未及时披露诉讼信息。
8、新野纺织(002087.SZ):未按规披露担保代偿情况、2021年度业绩预告等,被责令改正
11月15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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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17亿投建医院内幕交易人亏损65万 前董秘泄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600763.SH)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4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万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万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万元。
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通策医疗官网显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3SH)是一家以医疗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主板上市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多家口腔医疗、健康生殖医疗机构,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医疗平台。通策医疗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30家口腔医院,是中国大型口腔医疗连锁机构。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75%。
内幕信息知情人即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黄某华为通策医疗前董秘黄浴华,黄浴华2010年5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担任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2013年4月8日至2018年2月1日担任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在杭州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本协议,通策医疗作为通策集团旗下从事口腔及妇幼医疗服务的主体,通策集团选择本公司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创办杭州医学院存济妇产临床医学院、杭州医学院存济口腔医学院两个杭州医学院的二级学院。(二)、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建设浙江省生殖医学研究中心。(三)、引入德国Chié(夏里特)医院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医疗技术,建设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四)、通策集团支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打造妇幼生殖信息化管理系统。(五)、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杭州医学院和通策集团将根据本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安排通策集团旗下子公司及关联单位对应履行具体协议。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项目,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72029.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需要量的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705.88万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9.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2020〕9号
当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二、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的情况
(一)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于2012年3月26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4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0******,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自有资金。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00.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
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83185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1******。涉案期间,韩某菊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的MAC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常用MAC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韩某菊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363.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41.00元。
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7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3******。涉案期间,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转入的500万,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买入交易的IP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后续卖出交易的IP地址与韩某菊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高某华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47.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44.71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00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10.00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