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比较好下款的借款平台,平安好贷app排名怎么样?
受经济大环境下的影响,现在许多做生意的人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大多数人会去找银行来进行信用贷款解决燃眉之急,可是银行审核流程等待时间久,增加了时间成本。那么除了银行的信用贷款,还有哪些比较好下款的借款平台呢?现在就让平安好贷的业内人士来告诉你吧!
网络借贷随着网络贷款平台蜂拥而至,每年都有大量贷款者通过网贷解决资金需求,网贷往往以审批简单,放款速度快受到大家的欢迎。与比较好下款的借款平台“平安好贷”相比缺点尤为明显,网贷下款额度相对较低,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的资金需求,对有大量资金需求的借款者来说不得不望而却步。还有就是网贷一般都会有高额服务费或手续费,对于资金需求不大的人来说,也无任何优势。
民间抵押贷款一般民间抵押贷款种类很多,主要包括房产抵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贵金属抵押贷款等等。
就拿房产抵押贷款来说,算是比较好下款的借款平台,只要借款人者提供房产证签订抵押手续,就可获得相应资金。民间抵押贷款额度比较高,只要提供相对足值的抵押物,便可获得十万、几十万上至几百万的贷款额度,可满足经营周转的要求。相比平安好贷民间抵押贷款风险过高,有的非法借贷公司通过手段进行诈骗,导致借贷者落得钱财两空。
车辆抵押贷款一般的正规借贷平台,都会提供专业正规的车辆抵押贷款。比如平安好贷APP推出的车抵贷,放款速度快、并且额度高不收手续费,用户可在自己的手机平安好贷APP进行申请,更有贷款顾问全程跟进。是有资金需求贷款借钱用户的不二选择。提供正规可靠的贷款综合服务。要说现在比较好下款的借款平台哪个可靠,还是选择比较正规的借款平台申请贷款,避免上当受骗!
上海一男子网贷400元,3天后未还手机竟被远程锁死!揭秘网贷软暴力催收套路
今年8月初
上海的一位吴先生在网络论坛上
看到一则提供小额贷款广告
宣称“仅需提供某品牌手机参数
就能快速放款”
如此便捷就可以借到钱
让手头拮据的吴先生有些心动
于是他在客服的指导下
下载了一款
名为“聚宝盆”的手机软件
并提供了手机的相关信息
以及登录账号
不料
几天后因为还不上借款
吴先生的手机被远程锁死了
吴先生:
当时他(客服)跟我说我的手机估值是4000元,可以贷款800元,去了50%的手续费之后,到手只有400元,过三天之后他又让我还800元,当时我还不上,然后他远程就把我手机锁死了。
不仅如此,客服还不断给吴先生发送威胁短信催收贷款,吴先生只好报警求助。
警方立案侦查,很快挖掘出一个非法网络放贷团伙。该团伙通过聚宝盆这个APP,能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手机的控制权,然后以锁死手机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高息贷款,获取不法利益。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侦支队反黑队队长王晓栋:
他们开发了一套软件,但是这套软件在任何应用市场是无法下载的,只能通过链接的方式转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自己点击确认安装。被害人在安装之后,对方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去对手机进行一些锁定。关于这个锁定的权限,总共存在100多项,包括通讯录的锁定、图片的上传、通讯录的上传等等。
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逐步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犯罪团伙组织松散、分工明确,吸引客户放贷、提供技术支持、“软暴力”催收等环节全部在网络上以“非接触”的方式进行。掌握了团伙人员构成和活动规律后,警方于今年9月在全国多地收网,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自今年7月起至团伙落网,涉案流水金额超过50万元,非法获利超26万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多达千余人,目前朱某,冷某,杨某、王某、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东东提醒:
看到电信网络平台上
各种所谓低息、无抵押、
快速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定要提高警惕
更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
透露给他人
综合央视财经
来源:东方网
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所会成为“3.15”曝光对象吗?
作者:肖飒
3.15快到了,这几天很多朋友来打听,会不会此次曝光对象是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所?一些交易所的老板也犯嘀咕,不断各种表忠心,那么,到底从法律上讲,虚拟交易所的行为涉嫌犯罪吗?会不会有人被请喝茶,且听飒姐分解。
1、虚拟货币交易所历史上犯的错误,现在会追究吗?
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认可为支付手段?规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似乎大家还在摸索,但正在好人举手还没进行的时候,坏人已经提前下手了。
一波一波的造币神话,一场一场的线下营销,一群一群的k粉,狂热的气氛感染了很多人,有的人抵押房屋孤注一掷,有的人借钱放大杠杆,有的人伺机开始内幕交易操纵币价。
正因为此,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盗窃罪(刑法第264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一款、第二款)等。
如上罪名,从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所开始运营至今,均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讲,确有被追诉的可能。但是,我们认为也许“枪口会抬高一厘米”,因为,行政法和民商法可以管理好,调整好的领域,不需要刑法出来当最后一把保障刀。因此,应该不会追究历史上的错误。
2、币币交易,法币与k交易,是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口袋罪”,上海华东政法刘宪权教授认为这个罪名“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广受诟病,但因其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仍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和意义而尚未达到寿终正寝的境地。”
根据该罪名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每次有朋友把区块链技术直接说成“大账本”的时候,我都有种五味杂陈的感觉。如果当真做了资金转移收付,那就更说不明白了。
有朋友说,咱不跟本国法币与外国法币挂钩,就是币币交易呢?可惜,刑法第225条第4项又道: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构成本罪。
所以,币币交易,可能会被理解为“其他”,从而纳入刑法规制之内。
当然,有个解套的办法,201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回函,针对某省高院询问的问题,没有放贷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以放贷为业,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给的结论是:不宜。因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样给某下级法院一个函或者有公报案例(例如代持股份被承认等),那么,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正常经营将不再被视为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3、犯罪圈的划定,到底由啥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教授(一位女老师)的观点,“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后盾与保障,无论是犯罪圈的划定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要在形式上受制于其保障的前置法之保护性规则的规定,更要在实质上受制于其与前置法之保护性规则共同保障的调整性规则的规定”。
给大家翻译翻译,也就是说,刑法到底打击到什么程度,不是自己就能决定的,而是要看“入罪门槛”的宽窄,也就是国家机关是否批准、同意等,刑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规则而冒进。
请注意,这里的国家机关,可不是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是国家级。
从飒姐的实务经验来看,刑法在一些民间借贷、民间纠纷中曾扮演过不好的角色,以至于公安部等直接发文,强令禁止公安机关查收民事案件。
因此,公安机关已然十分收敛,行政法还没有看明白的地方,一般不会轻易出手。这也就是为什么2014年初,还有人敢说:“只要老百姓不去闹,P2P想怎么干怎么干!”的原因。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烫手山芋,从网络借贷平台跳转到虚拟货币交易所,历史是惊人的相似。
如今公安机关办案十分谨慎,飒姐参与辩护的某省首例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刑案,办案机关在取证、逮捕、挽损等方面都做得非常细致,让我这个对手都暗暗赞叹。目前,我们预判,纯诈骗类交易所,有传销等手段的交易所和ICO会被首先处理。
4、求处罚,就可以不坐牢吗?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民事侵权判赔和行政处罚力度,并没有把坏孩子的屁股打疼。
飒姐赴美留学的入学考试就是一道侵权法的题目,细节我记不清了,就是记得一个老太太在饭馆吃饭,被鱼骨头卡住了,最后法院把饭馆判得倾家荡产。
彼时,我还不能理解为何要这么狠?此时,倒是能理解几分,无非是用高昂的成本惩戒世人,利用理性经济人原理,把大家都劝回到谨慎小心服务的轨道上来。行政处罚,同理。
既然都是为了规制人的不良行为,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新兴业态求处罚,一旦给了巨额处罚或判赔,是不是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呵呵,很多学者是这样认可这一观点。为什么他们会这样认为呢,因为在法学院大家都会学习“吸收主义”,重罪吸收轻罪,所以,有些人就把这个原则用在如上情形下。
可惜,这个观点有问题,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一个仿真枪网络销售者被捕后,其家人继续经营网店,一人坐牢,家人重操旧业,这样的问题得解决,那就是,既要刑事处罚,又得关门歇业。
即便是按照很多学者的观点,采纳吸收主义,也是刑法处罚吸收行政处罚,求处罚换不来免牢狱。
5、未来,“口子”趋严还是放松?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研究》应运而生,社科基金的分量极重,选中“网络金融犯罪”本身就是在国家层面已经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和案件了,并且积极寻求大腕学者的献言献策。
本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是由厦门大学刑法带头人李兰英教授(女老师),从公开研讨会(2018年1月)成果看,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要有“顶层设计”,以刑法治理为中心,对接金融监管,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全景主义和复眼观察,抽离综合治理网络金融犯罪的要素,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具体内容和逻辑细节,飒姐不便继续透露,但可以肯定未来四年,都是互联网金融刑法研究的重点年份,也一定会有相应的案子和行为人作为被研究对象,载入史册。
如果官方对ICO的态度不变,经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的平台很难在境内找到合法经营的模式,除非有天才的设计和法学家(含实务专家)的反复论证。
不过,监管是动态的,随着国际局势与各国对待虚拟币的态度演变,也许,会采用刑法修正案、最高院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等形式,将刑法从马前卒转化成“士”的角色,那时候,市场也就不焦虑了,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不阻滞也不放任,如烹小鲜....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