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恶意透支案件怎么解决

本文目录

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欠银行的信用卡借款不还,一般只是涉及民事纠纷。但是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湖南省醴陵市的一名男子透支信用卡,未还金额39万,被法院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

这名男子在哪些环节没有注意到?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透支,而被判刑。今天我们来仔细分析下。

法院判决: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万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万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未归还本金共计398162.23元,构成信用卡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同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基本案情:被告人万某拥有一张某银行的白金信用卡,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万某进行了3次大额消费。

2012年11月,万某在某家具城透支消费15万元,分期12期还款,还款6期后至2013年6月份就再未还款;

2013年2月,万某在某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透支消费340100元,分期24期还款,还款3笔至2013年6月份就再未还款;

2013年2月底,万某在某手机店透支消费30100元,分期24期还款,还款3笔至2013年6月份再未还款。

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18日银行向万某进行了多次的电话和短信催收。

2014年4月1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还款催告函送至万某手中,万某在催告函上签字,并承诺20天内还款10万元。

万某于2014年4月份还款3万元后就没再还款。2014年12月17日,银行向万某发出还款催告函,万某签收并承诺“本周先还1万元,本月25号还清20万元”。

但之后万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

如何看待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既然是诈骗罪肯定要满足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但是信用卡诈骗罪跟其他的诈骗罪,并不是太一样。

持卡人办理的信用卡是真实的信用卡,并且在信用卡额度内进行消费,这里面并不存在欺骗行为,也没有人被骗。

后期持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欠款,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还要结合持卡人的具体客观情形,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明显的具有诈骗性质的信用卡诈骗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本案中,万某办理的信用卡是完全真实的,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是正常的消费,这些客观的行为从外表看都是没有问题的。不能说,后期还不上钱,就构成诈骗罪,这还要结合万某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里的催收要求满足“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要求至少间隔三十日。

这里对于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起点也是5万元,只要透支金额达到5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按照规定,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透支,很多人也存在争议。信用卡本身就是银行为了促进消费和获取一定的利润而发行的。

虽然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额度,但是既然持卡人按照正常的消费方式使用,超出额度消费成功,就证明银行对于透支的行为也是默许的。

如果银行严禁一切形式的透支,完全可以升级管理机制,让持卡人根本不可能进行透支消费。

本案中,万某进行了3次的大额消费,都是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使用,并无任何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万某涉及未还金额39万,并且事后银行进行了有效的催收。这里涉及透支金额和催收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判定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其他人无法直接判定,只能结合持卡人一些具体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判定。

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具体判定时,需要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判定。

在具体判定时可以参考,比如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情形。

本案中,万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透支后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这让法院判定,其具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说银行催收后,万某也偿还了部分的款项,这表明其还是具有还款诚意的,但事后王某更换电话逃避催收,确实不应该。

结合法院认定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如何看待法院对万某判处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跟恶意透支的数额有关系,透支数额达到5万元,就构成数额较大标准,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透支数额在50万以上,构成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超过500万,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万某涉及金额39万,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法院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个刑罚还是比较重的。

这里面一个因素就是,万某无力偿还剩余未还金额,如果其有钱还的话,判处缓刑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万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欠的钱还用还不?部分人认为,持卡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了,欠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本案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除了判处刑罚外,还同时责令万某退赔银行本金398162.23元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因此按照上述判决,万某还是要还钱的,并且法院后期也会将这部分民事判决事项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退赔部分及罚金,被告人未履行的,法院都会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局会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

结语:对于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发生的概率还不是太多。大部分的信用卡逾期案件,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去走。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再加上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多争议。

本案万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其存在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因此大家一定要以此为警醒!尽量跟银行保持联系和沟通。

我们在日常消费时,也根据自己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切忌盲目地进行无节制的消费。

来源:张伟律师说法

信用卡恶意透支就是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依法追究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就是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依法追究。

信用卡诈骗

【概念及行为特征】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知用卡信息资料写人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如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里的“使用”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佳用的信用卡。例如,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过期信用卡,被依法宣作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另外,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也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过的信用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费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四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在ATM机上使用,也包括在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以及商场等消费场所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问题】(1)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2款将“恶意透支”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条规定的39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刑法》第196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是看其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既包括行为人窃取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也包括行为人将盗窃来的信用卡交给其他人使用。当然,对使用者而言,如果其对信用卡是赃物这一来源并不知晓,则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即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处理。

(5)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对合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处理。

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应限于合法持卡人。其他人(包括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已不是透支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最高法观点:信用卡诈骗案件,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则明确: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即只有行为人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时,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于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透支本金所产生的费用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恶意透支数额如何认定?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而逾期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比如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不属于此罪意图或实际非法占有部分。

《解释》第九条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因此,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追缴和退赔的也只有恶意透支的本金部分。

至于具体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解释》,实践中应结合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综合审查认定。

二、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何处理?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以及罚息)、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因其不属于犯罪侵犯的法益,而是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进行解决。

同时由于这部分本金之外的金额,属于银行的预期收益,而并非属于银行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这些其他费用,也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王科栋律师

主编简介: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八年刑事犯罪辩护,曾创办律所,任执行主任,拥有律所及团队管理经验。创办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坚持公益普法4年。

执业以来,参办案件三百余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拥有丰富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擅长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制定。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