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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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记者调查:物业服务不达标,拒交物业费到底行不行?
来源:法治日报
“小区物业天天在楼下拿个大喇叭催交物业费,实在太吵了。”家在江苏盐城某小区的阿杰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起之前的一段经历。
阿杰居住的小区有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和回迁户,很多居民对物业一词并没有概念,很长一段时间里,小区内按时交物业费的人不多。
为催收物业费,物业公司想出了用喇叭循环播放催收的主意,“重点关照”那些迟付、拒付物业费集中的楼栋。每天早上,尖锐的催收声吵得很多居民没法正常休息。小区居民多次抗议都没能奏效。
最终,小区居民组建了业委会,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更换物业的动议,这才让飘荡在小区上空经久不息的喇叭声停了下来。新物业入驻后,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高了,更多居民也开始自觉交物业费。
近年来,围绕物业费的话题时常被提起,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业主因小区环境脏乱、治安混乱,拒交物业费而被起诉;有些业主因为没交物业费而被停水、停电,甚至限制使用电梯。
“物业服务不行,难道我就不能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吗?”采访中,很多业主提出了这一疑问。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服务不好可诉请减免
来自江苏句容的李明(化名)于2016年在当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工作原因,李明一直将该房屋闲置,自己身居别处。
之后的几年里,小区物业多次向其催收物业费,但李明总以没有入住、小区环境差、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理由拒绝支付。多次催收无果,物业公司将李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房时,李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约定,在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或不使用的空置物业,应当事先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空置物业公共性服务管理费用。
本案法官说,李明虽然未实际入住,但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至于李明自家院内长杂草,系其自行未修理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即使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亦属于履行瑕疵,不能排除交费义务。因此,李明不能以未入住、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无独有偶,2016年,湖南茶陵县居民李某、彭某、钟某等6人入住县城某小区,并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然而入住后越过越不舒心,小区里垃圾成堆,保安是3名退休人员,且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
不仅如此,小区物业公司还未经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导致高峰期道路经常堵塞。
协商无果后,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该物业公司解聘。其间,李某等6人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拒绝支付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等6人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及违约金。
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判决李某等人酌情支付物业费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指出,物业服务费是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护所归集的费用。房屋专有部位不使用,但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仍需要维护,成本仍将发生,因此物业服务费用仍需要支付。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李凌解释说,物业服务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认为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有权要求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只是未达到业主期望,则服务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包华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当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发现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时,法院一般会支持业主减少支付物业费的请求。
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催收方式不宜粗暴
物业无权停水停电
“尊敬的业主,您的物业费该交了……”几乎每位业主都接到过这样的通知,只不过有些业主是欣然支付,有些业主则是能拖就拖,甚至拒绝支付。
相比被大喇叭催收,来自湖南岳阳的张娜(化名)遭遇了更“蛮横”的催收方式。
2020年12月,张娜购买了一套位于岳阳某小区的二手房,可当她满怀欣喜地入住时,却收到了高达两万多元的账单——这套房自2017年7月1日起就存在未支付水费、物业费及滞纳金等情况。因协商不成,2021年11月1日、9日小区物业两次直接停了张娜家的供水。这极大影响了张娜的正常生活,她只好搬到酒店暂住。
事后,张娜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公开书面道歉并承担其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费、交通费等;重新计算其自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即使是二次供水,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业主不支付物业费、水费等,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采取粗暴停水等方式。
关于原告是否应该承受前业主的物业费、水费欠费问题。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赔偿停水所致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华南公馆是辽宁沈阳一个高层回迁小区。据多位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存在各种服务质量问题,包括不及时清理水箱导致部分用户出现用水发黄、地下室垃圾不及时清理、楼梯间杂物堆放不归置、电梯异响晃动长期不解决等问题。
前段时间,该小区业主小杨回家进入电梯发现电梯卡刷不了,只能徒步上10楼,之后得知由于没交物业费,被停了电梯卡。
“我就想问问,这回迁楼交房好几年了,楼道里乱七八糟的,小区也没有绿化需要维护,物业费却要1块多一平方米,这跟没有物业有什么区别?凭什么物业费一晚交电梯卡就会被停用?”小杨不满地说道。
在包华看来,上述停水停电等行为明显违法,水电作为市政服务的一环,物业服务人员应依法管理水电设施设备,无权停水停电。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北京一名物业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服务条款,确认服务范围和等级后再签字。“有很多业主的诉求并不在合同范围内,却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这也是我们在同业主沟通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为什么要设置物业费呢?
李凌说,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有成本投入,作为企业需要一定的盈利。同时,业主享受了服务,支付物业费是义务。
如今,对于物业费的收取,社会上仍存在不同的声音。如何优化物业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包华看来,物业服务费测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如想物业服务费物有所值,首先需要明确服务事项和标准,然后约定服务人管理模式,了解物业所在地价格水平,最后通过科学测算得到结果。
2020年5月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物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支出占物业公司总支出的大部分。近年来,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还需要盈利维持企业正常运行,多数物业公司承担了巨大经济压力,并导致服务质量难以提高。
李凌认为,物业方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构建质价相符的契约关系。
“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如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等,更离不开广大业主对于市场调节体系的认可和支持。此外,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也会严重影响市场调节的力度,想通过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来实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李凌说。
与此同时,有人提出,为何不将物业费设定为全国或地区统一标准?
对此,包华解释说,各地物业服务需求、物业所在地价格水平差异很大。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价格不仅不可行,也没必要。
李凌说,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实习生王意天
三年:三问三答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全国疫情防控进入了新的阶段。
不少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这样的变化,在焦虑和迷茫之中,对疫情三年,生发了新的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人给出自己的判断,众说纷纭。然而,在着急下结论之前,不妨先思考一下这个逻辑:
一个人吃饭,当吃第三碗饭吃饱时,能说前两碗饭没有用,只吃第三碗饭就能饱吗?
看待这次疫情,也是如此,疫情的发展不是片段式的、跳跃式的,我们的防控也一直是持续的、系统的。
我们注意到了大家对于疫情三年的三个问题,也对这三个问题,做了回答。
回望过去,我们用艰苦卓绝的三年,换回了三个“窗口期”:
||德尔塔病毒转为奥密克戎、毒性持续下降的宝贵窗口期;
||对症药物研发特别是中成药大量推出的宝贵窗口期;
||全民广泛接种疫苗的宝贵窗口期。
三年来,新冠病毒不断变异,Ah(阿尔法)、B(贝塔)、G(伽玛)、D(德尔塔)、Oi(奥密克戎)等变异毒株,轮番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
2020年9月,英国首次发现阿尔法变异毒株,此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阿尔法毒株席卷英国。
阿尔法毒株的遗传因子中有23个突变,这也导致其传播性极高。有研究表明,它的传播性比之前的毒株要高43%至90%。很快,阿尔法毒株就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挤占其他新冠变异毒株的传播空间。
从最初被发现到第二年5月,半年多的时间里,阿尔法毒株就占据了全球变异毒株感染数的67%。
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感染阿尔法毒株的死亡人数是此前毒株的1.64倍。2021年1月至3月,这是英国死亡人数上升最快的时段之一,平均每个月约1.7万人死亡。
几乎同一时间,新冠病毒又变异出了比Ah(阿尔法)毒株更狡猾的B(贝塔)毒株。
相比于其他毒株,贝塔毒株更善于躲避人体免疫系统的追踪,并且,毒性更高。
研究人员发现,贝塔毒株的传染性比原始毒株高出约50%,病例住院率和死亡风险都更高。
随后,更为棘手的G(伽玛)变异毒株出现了。当时,全球各国都在争分夺秒地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以抵抗病毒。
而对伽玛毒株进行研究的研究人员带来一个不好的消息:
伽玛毒株存在二次感染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它可以降低疫苗的效力。
在科学家还没有对阿尔法、贝塔、伽玛毒株有更多了解时,毒性最高的D(德尔塔)出现了。
2021年后半年,德尔塔毒株席卷美国,美国日增病例数一度突破10万,每日新冠死亡病例超过千人。
这几种毒株,在2021年不断地冲击着全球抗疫防线,也带走了数以百万计的生命。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新冠肺炎死亡病例数约为3500000。
但很多中国人,对这些变异毒株的感知,并不强烈。
因为,2021年,中国新冠肺炎死亡病例数,为2。
病毒不断变异,传染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中国,怎么做到的?
答案,是中国能迅速找到感染源,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链。
从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初,中国就一直在提“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这句话的前提,是必须找到病毒传播链条上的每一个节点。
这,并非易事。
为了方便大家在全国范围内流动,2020年2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共同推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全国16亿手机用户提供14天内所到地市信息的查询服务。
从那时开始,这个系统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查询数据,为大家的出行安全添一份保障。上线应用以来,“通信行程卡”累计提供查询服务超890亿次,最高单日查询量近4亿次,满足了人员出行、复工复产和各地疫情防控需要。
也正因为有这样呵护百姓安全的诚意和努力,在上海,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2020年11月9日,上海疾控中心通报一例新冠肺炎本土病例,当时距离上海上一次通报新增本土病例过去了133天。
然而,不论是居住地、工作场所、确诊前14天行动区域所涉8000多人,还是其工作场所的采集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就在线索中断之际,11月10日第二名关联病例的出现,帮流调组锁定了一只具备导致病毒境外输入条件的航空集装器。
但此时,这只航空集装器已随飞机飞离上海,无法直接采样。于是,流调人员通过物流数据信息的检索和摸排,发现了之前放置这个航空集装器的北美物流公司,再将北美流行毒株与之对比,就明确了上海这起疫情的源头和传染路径。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流调组通过大数据行程追踪等手段,在24小时内就完成了第一个病例在上海生活和工作轨迹的排摸,迅速阻断了传播风险,同时赢得了3天内确定最终传染源的时间窗口。
尽管我们已经努力做到这种程度,但2021年底出现的Oi(奥密克戎),又给中国防疫带来新的挑战。
||在美国,当奥密克戎成为主要毒株三周后,美国单日新增近150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英国,奥密克戎毒株出现后,单是新年第一周,就新增了122.7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奥密克戎毒株刚出现时,密切关注疫情的前哈佛医学院专家伍卫琳博士对奥密克戎做了科学的计算:
根据早期研究,奥密克戎的传染性比德尔塔高出4.2倍,而德尔塔又要比新冠原始毒株高出1260倍,也就是说,奥密克戎的传播速度有可能是原始毒株的千倍之快。
面对如此高的传染性,核酸和扫码,变成了中国人的日常——不少人都说这是疫情三年中国人的“共同记忆”,但实际上并不准确,只有奥密克戎出现后,才出现了这样的变化。
当时,国外都在宣传“奥密克戎是流感”,但中国并没有调整抗疫的政策。为什么?可以看这样一组数据:
||2021年年底,中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83533.2万剂次;
||到2022年12月12日,中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达到345024.4万剂次。
而在新接种的这61491.2万剂次中,很多,都是老人和小孩。
中国,在为14亿多人民接种疫苗,争取时间。
一直到现在,当我们更加了解奥密克戎的致病率、重症率,当我们对症药物研发特别是中成药大量推出后,当我们全民广泛接种疫苗后,我们才调整了防疫政策。
这,就是中国抗疫的三年。
中国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抗疫道路。
其实,在面临每一轮新的变种毒株冲击时,总伴随着“病毒毒性已经下降”“感染后不会有太大危险”的讨论,在这样的情况下做选择,决定放开其实对决策者而言是负担和成本最小的一种方式,但选择把对老百姓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控住,这需要何等的担当与勇气!
我们承受不起西方“以人为代价”的代价,我们更不愿承受那样的代价。选择总是困难的,尤其是当一项选择将要影响上千万甚至是亿万人时,做出选择需要千钧之力,我们千钧之力的底气,也是和西方不同的本质,说到底就是四个字:
人民至上。
不少人都提到,过去整整三年,疫情在全国似乎此起彼伏,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通过对公开数据的挖掘,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自2020年1月10日以来,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数为0的天数,有250天。
在全球平均每秒有7个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背景下,我们有250天的新增病例数,是零。
封控,并不是过去三年的关键词。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封控,保住了人,同样,也就保住了生产力。
三年,是再出发的新起点。
我们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如何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未来经济工作怎么开展?有四个“敢”字:
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
“敢”字背后,是转型的魄力与担当。
很多行业的人都在说,如果不是疫情,还意识不到要进行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早已成为全球发展趋势,但坦白讲,在疫情前,我们的行动还不够。
因为转型,意味着阵痛。
疫情三年,善于在危机中把握机遇的中国,凝聚了这样的共识。
2021年,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占GDP比重为39.8%。
现在98%的数字经济产业园都是建立于2018年及之后,2018年到2021年,新设立的产业园,分别是9家、24家、63家、79家。
与2016年至2018年三年相比,2019年至2021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增长多了1万亿元。可以说,数字经济对宏观经济增长的加速和稳定作用,愈发凸显。
分地区看,GDP总量排名全国前列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数字经济已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数字经济GDP占比已超过50%。
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破解危局,推动了技术的变革,这种变革又在以想象不到的力量,拓展着中国经济发展的空间。
2021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2.05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速加快2.4个百分点。
不得不承认,当危机出现,我们才能更快地找到认知的坐标系,更快地看清什么才最能代表未来。
疫情这三年,我们加速向数字时代转型,我们要更高质量的发展。
转型,当然会有阵痛。当这种阵痛夹杂着疫情带来的不便,让中国人绷紧了弦,咬紧了牙关。
但隐忍过后,便是迸发。
疫情三年,我们对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更加急迫。
最近,敢为人先的消息特别多。
各省、各地区,包机飞全球的消息此起彼伏。有意思的是,最早我们以为是浙江省敢为天下先,先包机出国,后来发现,早在10月底,广东拓展海外市场的团队就已经出发。
结果,再细到地级市会发现,浙江宁波自7月以来就“包机”先行,率先开通疫情后全国首趟以拓展市场为目的的涉外商务往返包机。一些省份更是由省领导率队奔赴境外招商,成疫情以来首次。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就有上百家企业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前往日本、德国、法国、印尼、阿联酋、马来西亚、匈牙利、新加坡等多国,找寻发展的新机遇。
争先恐后,争的是勃勃生机。
看到这些,很难不觉得振奋,我们的发展愿望依然热烈,我们对美好的向往仍旧迫切。
疫情这三年,外部环境绝非风平浪静,我们的国家始终在大国互动的激流险滩中寻找希望。三年过去,曾经气势汹汹与中国对抗的世界第一大国,没有得到多少便宜,不得不平视中国。
疫情这三年,中国在急风骤雨中构筑起全球的“朋友圈”,面向发展中国家召开了首次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开展了中国面向阿拉伯世界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外交行动。
这是这个国家在疫情三年间,用胸怀与作为,赢来的战略主动。
而主动带来的机遇,必然会惠及每一个人。因为这份主动,是14亿多众志成城的中国人,共同搏来的。
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刻回望,每一个我就是眼下正在追寻的结论的一部分,一些事情回头怎么看、现在怎么想、将来怎么办,很大程度取决于现在的每一个我。
当“我”乘14亿多的数量,再出发的力量,谁还会怀疑?
来源:玉渊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