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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拆迁协议谁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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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谁来签?

拆迁协议谁来签?

很多老百姓在面临拆迁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要签订这个拆迁协议,那么,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个人签都有权利去签吗?到底谁有权利去签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通常来讲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的话,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登记的是谁的,谁就是被拆迁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的确定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的,一般所有权人会在户口上看到,当然有可能这个户口上有家人,如果家人在这儿居住或者存在夫妻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的,拆迁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这些家属属于被安置人。就是说给你这些房子,你作为被拆迁人有义务把这些家人进行安置。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由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是不成立的,拆迁安置的对象不仅包括房屋的使用人,还有房屋所有人。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也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这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史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房屋拆迁问题,可以先自己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过于复杂疑难的,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取帮助,避免错过最佳的救济时机。

拆迁协议户主一人签字,补偿款为户主个人所有吗?

当事人咨询:我们家拆迁了,我爸爸是户主,补偿协议是他一个人签的,拆迁款的银行卡也是给了他,他说他是户主,拆迁协议也是他一个人签的,补偿款是属于他个人的,这样合理吗?另外,他喜欢网络赌博,我们怕他把钱给败光,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经常出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那么这位父亲的说法是否能站得住脚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1)农村房屋产权归属

这个问题,被征收人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写的就非常明确,被征收人看自己家的“房本”就一目了然了。如下图:

权利人栏填写为一户的户主,共有人栏填写为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说该房屋为家庭各成员之间共有的。

上述情况为由产权证件的,若是没有相关的产权登记证件,在我们实践过程中,家庭成员共同建设的房屋,若是自家有分家协议,那么拆迁的时候分配就按照分家协议约定分配,若是没有分家协议,那就看房屋建设时有无出资比例的约定,若是出资比例约定非常清楚和详细,在拆迁时候可按出资比例确认属于自己的份额。若是没有分家协议,各方出资比例又无法查清的,可认定房屋归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不管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和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于此不动产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拆迁的时候拆迁款也是属于全体共有人的,而不是户主个人。

(2)如何解决纠纷

当事人在拆迁后,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给几点建议。

【1】协商

“家和万事兴”为中国人的传统家庭理念,更有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没必要一开始就剑拔弩张的,万事都是可以先行协商的,在协商中可以达成分配协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分家析产诉讼

若是完全无法协商,就像上述案例中那位父一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也就是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家庭成员,在无法获得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划分,从而确定自己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以此来确定应当获得的补偿款数额。

以案释法|房屋征收协议是谁签字,征收补偿利益就归谁吗?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

可能潜藏一些婚姻家庭问题

本文中

笔者通过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和大家探讨这样一个问题

房屋征收协议是谁签字的

征收补偿利益就归谁吗

案例1:持有爷爷的遗嘱且签订了补偿协议,小兆为什么还拿不到任何补偿利益?

某小区6号房屋的原产权人为兆老爷子,系兆老爷子和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兆老爷子有兆一、兆二两个儿子。兆一的儿子系小兆。兆老爷子已于2011年去世,但其继承人一直未对6号房屋办理继承手续。

2017年,6号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兆老爷子的小孙子小兆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采用回迁产权调换的方式对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给付扣除回迁房购房款外的货币补偿共计106万余元。截至本案一审判决之日,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

兆二认为自己对父亲兆老爷子的财产具有继承权,于是将杨女士、兆一和小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继承分割6号房屋的补偿利益。杨女士认为,其与兆老爷子共同订立了《关于房产遗赠的决定》,决定将6号房屋赠予小兆所有,同时小兆已经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补偿协议,系独立的征收对象,所以补偿利益应当全部归小兆所有。兆一同意杨女士的意见,也认为6号房屋的补偿利益应当全部归小兆,与兆二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兆老爷子签订的《关于房产遗赠的决定》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其次,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明确表示,小兆仅作为家人推举代表签署补偿协议,不存在将其认定为补偿利益权利人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1.鉴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尚不具备处理的条件,回迁房利益待房屋建成交付后再行解决;

2.货币补偿部分扣除对实际居住人杨阿姨个人的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外,剩余部分属于杨女士和兆老爷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认定为兆老爷子的遗产,由杨女士、兆一、兆二作为继承人平均继承分配。

案例2:刘女士签订了协议,补偿利益为什么还要作为老伴的遗产分配?

某小区1号房屋属于某区房管局的直管公房,刘大爷系承租人,刘女士系刘大爷之妻,刘小姐系刘大爷之孙女,三人户籍均在1号房屋。刘大爷与前妻育有刘某某等五名子女。2015年,刘大爷去世,但公房承租人并未进行变更。

2017年,该区政府决定征收1号房屋,并与刘女士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采用全货币补偿方式对1号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刘小姐认为自己的户籍在1号房屋内,于是,联合刘大爷与前妻所育之刘某某等五名子女共同对刘女士提起析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刘小姐及刘某某等五名子女要求按刘某某等五人、刘小姐、刘女士每人各继承征收补偿款七分之一分配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1号房屋系刘大爷生前与刘女士共同承租的公房,该房屋虽在刘大爷死亡后被征收,但该房屋因征收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款、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款应为刘大爷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上述补偿款50%的份额。属于刘大爷所有的份额,应归刘大爷的继承人刘女士及刘某某等五人共同所有,每人份额均等;根据1号房屋所在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本次征收所发放的所有补助、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费,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人,故上述款项应归刘女士所有;因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均无针对刘小姐的户籍补偿,故刘小姐要求分割1号房屋补偿、补助、奖励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补偿协议书不是物权凭证,也不具备确定权利归属的最终法律效力。即使是作为物权凭证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其对权利人记载的内容也可能与最终物权归属情况相悖。比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分析判断补偿利益的归属,应当结合房屋来源、权利性质、居住情况、补偿方案等内容综合作出判断,并非简单地以签约人为标准确定权利人。

3、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必要将全部精力纠结于究竟让谁签协议,这将可能错失及时签约所能获得的各类补偿和奖励。但不可否认的是,签约方比非签约方具有更多主动权,非签约方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要求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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