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网贷会影响去银行贷款
在现如今的互联网的催生下,网贷行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传统银行业也在加速推进数字化的转型。大数据就成了银行风控体系中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我们得重识个人征信在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的重要意义。了解征信作用的朋友应该知道:征信记录一旦“黑”了,会保留5年,5年内无法剔除,除了征信异议申请之外,谁也没有办法。
在“3.15”曝光的网贷APP中,不仅能够读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甚至会把个人的征信数据上传至互联网云端,导致网贷使用频率越多个人信息泄露越严重。而网贷申请流程的又相对便捷,可随时随地申请,身边的人群几乎都有网贷记录,或多或少都有几万的授信额度,有的高达20-30W。目前人行等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在原有的人行征信系统基础上,还批复设了百行征信、朴道征信等个人征信牌照。所以,如何保护好我们征信记录的良好记录也成为了当下借款人极为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许多人不清楚:为什么银行与网贷机构会如此“水火不容”?为什么银行不乐意给有网贷记录的人下款呢?下面再一一为各位分析
银行独立的风控系统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通过放贷赚取利息,再通过吸取存款付出利息,赚取中间的息差为收入。那所以如何通过完善风控体系,确保降低贷款的坏账率就成为了银行一直以来的方向。经过几十年来的不断研究发展,银行信贷的风控体系比当下互联网贷款公司更加的成熟,自然而然的大家就觉得办理银行贷款越来越严格。有些办理过信贷的朋友可能有了解到哪些银行比较看重网贷记录,不给有网贷记录的借款人放款,比如去办理信贷银行会规定:名下信用贷笔数不得超过5家,无网贷记录,近3个月贷款审批次数不得超过6次等。当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各家银行的政策与准入条件虽然不同,但最终的目的还是非常明确的,就是限制有网贷记录的借款人申请贷款
银行不愿成网贷机构的“接盘侠”现人行征信系统已全面升级到了第二代,个人信用信息变动情况正常在第二天就会更新上征信,因此有很多借款人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会提前结清名下网贷小贷,在银行批款下来后又继续向网贷机构申请贷款,这就与银行贷款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金融监管日趋严格在未来几年里,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势必不会松懈。从当前的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就能看出,例如银保监所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金金、贷款金额与用途、联合贷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导致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贬值”。总之,银行所针对网贷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问题,只是问题出在网贷身上,而且许多借款人根本离不开网贷,日积月累,征信记录就“花了”。最近也是遇到很多客户因为网贷问题而导致银行产品办理不下,在你认为随时随地可以取出来的往往在最需要的时候可能会让你绊一脚得不偿失
尽早脱离网贷,为你后期需要资金时间创立良好的征信记录,顺利解决资金问题。
贷款夫妻一方有网贷能贷款吗
贷款夫妻一方有网贷,很多贷款都是可以进行的。别说是一方有网贷了,只要条件符合,就算两方都有网贷,也都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网贷,这个只要能证明你的偿还能力,对其他放贷并不影响。进行贷款时,主要看的是偿还能力和征信,征信没有问题,自己每个月都有足够的工资收入,并且有足够的资金存在银行,或者有房产车产这些。
在银行进行贷款时,只要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征信没有问题以及有抵押物就可以了。银行贷款看中的是一个人的偿还能力和征信,征信有问题证明着即使有钱也可能不还,如果本身就没钱,没有资金收入来源和其他资产,银行会认定你没有偿还能力,自然就不会放款了。
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他们需要盈利,银行更多的贷款业务都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谁有钱他们给谁借钱。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网贷,对于银行的贷款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或者说有足够的资质,征信上没有任何问题,银行很乐于放款。
网贷即使是上征信的网贷,对于银行的影响还是非常小的,尤其还隔着夫妻关系了,又不是本人借的。只要能证明自己具备偿还能力,并且征信没有问题,银行贷款不会做任何刁难。
最高法院案例|以网贷平台资金委托银行放贷,委托贷款合同有效
——委托放贷非直接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其资金是否来源于网络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存款,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标签:|委托贷款|合同效力|资金来源|金融业务案情简介:2014年,商务公司委托银行向开发公司发放4亿元贷款。2015年,因开发公司逾期偿贷致诉。开发公司以商务公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网络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存款,且商务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依《贷款通则》(1996年版)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通则》仅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并未对资金来源作出规定。因此,商务公司委托贷款资金是否来源于网络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存款并不影响委托贷款合同效力。②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本案商务公司系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并非直接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故委托贷款合同亦未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应认定有效。实务要点:委托放贷非直接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其资金是否来源于网络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的存款,不影响委托贷款合同效力。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2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嘉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晚报报业集团、长沙晚报社、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基于拆迁补偿协议享有的安置房请求权可以对抗安置房上的抵押权——中国邮政A公司与中南公司、红岭公司、潘某、彭某、嘉能公司、X农商银行、某晚报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钱小红,审判员奚向阳、张颖新;编写人钱小红、王智锋;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