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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用房产做抵押怎么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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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一次讲清楚《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能贷款买房,就不要全款买房!现在房价非常昂贵,普通老百姓买房基本都是通过贷款买房!贷款买房主要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购房压力,而且房贷利率相比其他贷款利息要低,只要每月按时付房贷,贷款是抵御通货膨胀最有效的手段。

贷款批下来后,你向银行要回你的贷款合同了吗?为什么问这个?很多人买了房子去银行面签贷款合同的时候什么也不看,银行工作人员让你签字,你就签字,让你摁手印,你就摁手印!签完几十个名字出来,问他啥不知道。要知道贷款少的几十万,多的几百万,一不留神就掉坑里了!所以今天达柠分享贷款买房,去银行签贷款合同的时候注意的三点重要内容,一定要看到最后,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建议大家保存收藏备用,或转发给你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免得你想用的时候找不到了。

一、选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

相信这两个专业术语把很多人都整蒙圈了,到现在依然有很多人还在纠结到底选哪一个。一次性讲明白!

1、等额本息适合人群:

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有固定收入,但平时现金不宽裕

虽然还款总额较多,但随着年龄增大或职位升迁,收入增加生对生活品质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2、等额本金适合人群:

现金流比较宽裕

高收入人群或年纪稍微大一点的人群

还款总额较少,但前期的还款额较大,而后逐月递减,尤其对于一些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还款压力会非常大。

二、利率调整周期

注意贷款合同里有一个利率调整周期的选项,是一月一调、季度一调还是一年一调的。比如今年5月份央妈宣布五年期的LPR从4.6%,降到4.45%,如果你选择的是一年一调的,那真的要恭喜你,接下来的半年4.45%的利率和你真的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你只有等到第二年1月1日才能调整。

三、提前还款违约金

签合同之前要和银行职员再三确定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多少?有的银行贷款满1年即可提前全额还清贷款不收违约金,有的则需要贷款满3年才能提前还!试想一下,谁都有个时来运转的时候,如果自己买房之后过几年就已经攒够了钱可以提前还贷款!这个时候打开合同才发现和银行约定的提前还款是要收违约金,这样白白损失几千上万块,谁心里都不舒服!所以,选择银行贷款时,一定要看提前还款的期限和赔付的违约金是多少。如果你不看也不问,有些银行工作人员是不会主动讲给你的,所以学习很重要,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结语:最后提醒一下各位,在和银行面签贷款合同时,一般都有一大叠资料,银行职员也不会等你慢慢去看,只让你在最后一页签名!但最重要的是,最后他会和你核实一下基本的贷款情况,这个时候你就要看清楚,自己选的是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贷款年限,贷款总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注意等贷款批下来后,可以带上你的身份证到银行领取你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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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房地产知识就分享到这里,看完以后如果有好的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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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4‖以房屋作抵押?抵押担保合同这样签

抵押担保是日常商业活动和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的,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抵押担保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本文提供担保人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而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订的三方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欢迎关注,交流学习!

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人、担保人):

乙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丙方(债务人):

截止目前,丙方欠付乙方款项共计【】元(人民币)。为确保丙方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甲方愿意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以甲方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为: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数额(大写人民币)及利息、欠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

担保目的:丙方偿还清乙方全部欠款本息。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丙方到期不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欠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七条债务履行期限:自【】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日。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丙方所欠乙方的利息损失;

3.清偿丙方所欠乙方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三方共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三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甲方(抵押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附件:号《抵押担保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房屋

单位:套

数量:1

产权证书/编号:

处所: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0万元

备注:

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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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债务人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借款,配偶虽知情但未签署借款及抵押合同,能否主张房屋拍卖价款的一半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系案外人与债务人(即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仅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若夫妻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用该房屋作为抵押向债权人借款,虽然案外人未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字,但其参与办理了抵押合同的公证手续,也知晓用于抵押借款的事实,且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案外人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认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债务人个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和信花园(摩玛大厦)二期B座2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莹,女,彝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大板桥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文博路1269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云南腊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大板桥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文博路1269号(C-1-3地块)。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榕(原被执行人王琼华之女,法定继承人),女,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王珺(原被执行人王琼华之女,法定继承人),女,汉族,2000年7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07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某之母),女,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张爱玲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恒公司)、冉莹及一审第三人云南榕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博公司)、云南腊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腊峰公司)、王榕、王珺、王渝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爱玲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爱玲与王琼华(已故)系夫妻,2002年共同购买了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及××幢××号车库(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登记在王琼华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爱玲投资20多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拍卖腾空前。2009年7月17日,王琼华以个人名义向茂恒公司借款90万元,并以案涉不动产作抵押,办理抵押公证时,张爱玲在场。所借款项用于购买农机设备,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款项已还清。2013年3月18日,昆明中院的(2012)昆民四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在调解书生效后解除对案涉不动产的抵押。该调解书生效后,虽然茂恒公司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但茂恒公司已不享有对案涉不动产的抵押权。2009年10月27日,王琼华向茂恒公司再次借款308万元,该笔借款并未以案涉不动产进行抵押,本息共计350万元应当由借款人王琼华、抵押人榕博公司、担保人腊峰公司偿还。对于上述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不清。2.案涉不动产系王琼华与张爱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爱玲应当享有拍卖价款一半的所有权。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将案涉不动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1475198元,房屋由冉莹竞得、车库由何振华竞得。虽然案涉不动产登记在王琼华名下,但并不能否认案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抵押权人茂恒公司对此明知,且无异议。案涉债务系王琼华的个人债务,昆明中院不应当将全部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王琼华的个人借款,昆明中院应当返还张爱玲735799元。二审判决驳回张爱玲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3.云南银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不动产进行评估,但却按照毛坯房给出评估价格,未包含装修的价格。昆明中院以房屋现状进行拍卖,应当包含装修价格。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中明确表示对拍卖标的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买受人冉莹应当承担张爱玲对房屋的装修费用。

冉莹提交书面意见称,冉莹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与各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冉莹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房屋,拍卖公告明确说明是现状拍卖。冉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张爱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张爱玲主张案涉不动产一半拍卖价款的问题。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不动产系张爱玲与王琼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王琼华用案涉不动产作抵押,向茂恒公司借款90万元。虽然案涉不动产登记在王琼华名下,但若夫妻无特别约定,案涉不动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爱玲未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字,但张爱玲参与办理了抵押合同的公证手续,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所做的《询问笔录》也证实张爱玲知晓案涉不动产用于抵押借款的事实,且张爱玲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不动产为王琼华与张爱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爱玲认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王琼华个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昆明中院(2012)昆民四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至昆明中院执行时,案涉不动产的抵押并未解除,茂恒公司仍然是抵押权人。张爱玲主张已偿还90万元的借款,但其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王琼华未履行还款义务,茂恒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案涉不动产。如前所述,张爱玲认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王琼华个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张爱玲不享有案涉不动产一半的权益,即不享有案涉不动产一半拍卖价款的权益,并无不当。

关于张爱玲向冉莹主张案涉房屋装修补偿款的问题。张爱玲主张房屋装修补偿款的理由系认为昆明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系按照毛坯房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案涉房屋的装修费用未包括在评估价中。因此,昆明中院对现状房屋进行拍卖不包括房屋的装修费用,从而向案涉房屋的买受人冉莹主张案涉房屋的装修补偿款。究其实质,张爱玲系对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由于装修附属于房屋,且不可分割,昆明中院对案涉房屋进行现状拍卖,当然包括房屋的装修在内。冉莹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房屋,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张爱玲与冉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权要求冉莹支付装修补偿款,并无不当。

综上,张爱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爱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建国

审判员张爱珍

审判员孙晓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黎明

书记员黄敏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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