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咨询费入账需谨慎!有企业被罚760余万!入账时最好满足这3点
什么是咨询费?
所谓咨询费,就是指委托人在相关事项从咨询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的报酬。一般情况,咨询费按合同规定,或咨询问题而产生的收益来定价的,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那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也因此,大额咨询费入账成为税企日益关注的高风险行为。
大额居间费,790万!
到底是在侮辱谁的智商?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咨询费的税务稽查案例,重庆一家公司,在被税局稽查人员分析管理费用时,发现该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分别转账两次咨询费费用,一次400万,一次390万。
这是咨询了个啥?难道真的是网上流传的那个段子,三句话让这家公司给我转账790万?
后来,经重庆和北京两地的税务机关联合稽查,发现重庆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处罚的决定。
回顾这几年听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发现主要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开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技术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的账外资金。
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扣除10%左右的费用后,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
3、财务账目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的支出。
4、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
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和手段的提升,让滥用咨询费税前扣除的现象无所遁形,所以,建议企业在咨询费入账时做好识别,以此来降低企业风险。
1、确保业务真实性
如何判断咨询业务的真实性?需要企业对相应的资料做好整理和保存。比如项目资料方案、咨询业务合同等,还有支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到时候就可以通过这些材料来证明,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核查支出额度的合理性
额度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公司收入水平和行业水平的基础之上的。
咨询费的支出额度与企业的收入水平,提供咨询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是否匹配等,税务局还会关注咨询费在销售费用、收入中的占比,还有它的波动是否符合行业水平,过于不合理的占比是一定会被注意到的。
3、确认咨询业务的合理性
业务的合理性,比如提供的这项咨询服务是否是属于必必须的或者日常需要的,服务提供方是否拥有相关的资质证明。
另外,还应该去了解企业与服务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税务机关还会通过分析行业特点,以及咨询服务的商业目的和商业逻辑、内部服务采购决策审批程序等方面有没有相应的资料证据进行稽查。
最后如果您有想了解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以及税务筹划等相关需求,欢迎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会不定时分享关于节税的文章!
贷款咨询费?你听说过买房子有这笔费用吗?
荒唐。
你听说过“贷款咨询费”这种收费项目吗?
我押5包天下秀,猜你肯定没有。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买二手房还有这种收费项目。也算是开了眼界了,东湖山公园10元20个圈也不带这么"框"的。
难道这又是巧立名目在收费咯。其实,不出意外这收的就是"贷款服务费",只是换了名字而已。如果只是换了一个收费名字没有重复收费,还说得过去。如果既收了"贷款服务费",又收了"贷款咨询费",那这就有点柴火烧鸡屁儿黑了。
很不巧的是,银行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买房子糟心不糟心!
买房子之前糟心,你以为买了房子之后就不糟心了吗?
YOU还是太年轻了,买了房子之后的麻烦事才是当红的韭菜一茬接着一茬。
在德阳房帮帮混了这么久,【买房100问】肯定也没少看,你听说过装修自己房子还要交的三笔费用:
一:装修押金!
二:装修管理费!
三:装修垃圾清理费!
也听过物业要收生活垃圾费的,马的Wh,玉帝给你胆子吗,你是不是还要收一个生物排泄费啊?
开发商竟然问我要“天然气开通费”......这是什么费?费翔还是费玉清?
这种事情也有过先例,中江某楼盘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第2子项约定“天然气开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在2017年8月交房时,该房产公司要求每户必须支付4200元天然气安装费,并向业主开具了收据。
后来,被举报了,也被查水表了。
执法人员调查显示,该房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属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结果就是开发商退还42.84万元的“天然气开通费”并被罚了21.42万元。
这里给大家说了活脱脱的真实案例,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虚,腰杆硬起来!12315投诉!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物业也有案例。
去年,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消费者缴纳物业管理费后该物业公司即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此后该物业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按每平方米2.5元另行收取了装饰装修管理费。
同样涉嫌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另外,物业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可能还会有: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收取物管费用。
比如,物管费包含了公共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电梯的使用)、绿化、卫生环境的保养和维护等。物业公司收取了每月物管费,就应承担相应工作,但有的物管公司在物管费外,又收取了电梯能耗费、楼道清洁费等。
遇到诸如此类乱收费项目,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要坚决说:不可能,想都不要想。
还有12315,亲切的在呼唤你,快来投诉他呀。
最后,再留一个神器,买新房、二手房、车库、商铺要交什么税费?自己算一下就明白了,如果这都不明白,那就私聊德阳房帮帮三大金刚吧。
你还遇到过哪些巧立名目而又荒唐至极的收费?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找德阳房帮帮,了解一下是否是乱收费!
咨询费已经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代名词
公司在外地成立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新公司,每月给法人分红,法人把分红分给员工,用来发一部分的工资合理吗?
我们公司想在外地成立一个法人百分百控股的咨询类的公司,和我们现在的公司以咨询业务的方式,发生交易,用来发销售部门员工的一部分工资,让我们公司一个员工当那边的法人,后期用分红形式把工资分给法人,然后让他给员工发工资,这个方式,合理吗?新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会承担什么风险呢?旧公司给新公司以咨询的名义打钱,是否合理呢?
解答:咨询费已经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代名词!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比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范围,只要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咨询费支出的必然是该次稽查的重点之一。
近年来,从税务局公布的稽查案例中,就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一定比例费用(税点)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资金回流)。
(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因为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以为咨询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费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大额咨询费支出,如果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局稽查发现后基本上就按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处理,从而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对于真实的咨询费支出,需要收集并存档完整的证据材料,形成税前扣除的证据链,切忌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另外,企业不要轻信某些所谓的“税务筹划”,希望通过真发票假业务的咨询费支出来达到节税避税,否则就是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随时可能被税务局稽查发现。
附:稽查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税一稽罚〔2022〕37号
处罚事由:你单位取得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62160,发票号码00332107,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单位为减少税款,凭上述发票列支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其涉及的税额5,825.24元,已在2018年7月(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至检查日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的金额194,174.76元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77元、企业所得税37,022.6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3,255.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07.7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7,022.63元)。
罚款金额(万元):5.33862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彭怀文,来源:轻松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