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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7万怎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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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全流程的22个环节

在日常工作当中,信贷业务的拆分是很详细的,甚至细致到了功能模块。而站在个人角度,信贷业务流程可以拆分成产品设计、产品营销、获取用户等22个环节。本文就此22个环节展开,介绍了信贷业务全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信贷业务从业务流转来看,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不同的环节,继续拆分贷前又分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开户、贷款发放。贷中细分为贷款计息、贷款利率调整、贷款还款、贷款展期、贷款形态转移。贷后细分为催收/委外、贷款核销、结清销户。整体结构如下图:

在日常工作当中,信贷业务的拆分更加详细,细致到了功能模块,站在个人的角度,信贷业务流程可以拆分为以下节点产品设计、产品营销、获取用户、账号注册、信息收集、授信审批、额度审批、账户冻结/解冻、借款提现、提现审批、发放贷款、贷款计息、征信上报、贷款还款、贷中监控、提额/降额、展期/缩期、催收/委外、贷款核销、结清销户。

一、产品设计设计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针对特定的场景,整合场景,设计相应的产品,比如针对教育相关的分期产品,针对旅游出行相关的产品,围绕齿科医疗的分期产品,健身类消费金融服务产品,家用电器消费产品,3C产品消费金融服务,围绕消费场景的现金借贷产品等等。其核心就是给用户提供什么产品,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产品营销产品营销核心就是将产品触达用户,用户需要时,直接可以使用,触达率越高越好。微信微粒贷、支付宝借呗、京东京东白条、美团月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

通过各种方式触达,比如京东白条每日提额,增加用户的授信额度,同时提高用户黏性,养成使用产品的习惯。比如美团月付,在支付环节引导用户使用美团月付产品,当月消费下月还,解决用户资金需求。

不同产品的设计针对用户不同的资金需求,比如微信微粒贷产品,授信额度普遍高于借呗,且借款利率低,满足用户不是非常大额的场景需求。产品营销手段很多,市面上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通过短视频引导、电视剧广告植入、支付落地页引导、场景周边引导、地推、客服营销、短信营销等等。目的就是引导用户有需求时使用产品。

三、获取用户通过各种手段触达用户之后,用户在日常场景中,有相关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了相关产品,通过简单快捷的方式使用产品,进入信贷业务流程入口。

四、账号注册用户通过手机号或邮想注册账号,为产品、用户、平台的第一次接触,平台提供产品满足用户需求,需要用户留存注册信息,为登录平台的账号凭证。很多平台会引导用户下载APP,通过APP采集用户信息。

账号注册环节,很多APP与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直接获取手机号相关信息,一键登录。流程进一步简化,都不需要短信验证码就可以登录平台。流程是非常简单方便,但是如果手机被偷,或者遗失,也有巨大的风险。

五、信息收集该环节主要为获取用户的信息,根据用户信息,评估借款用户的授信额度,信息模块人脸识别、实名认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四要素验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个人信息、征信授权协议。

人脸识别通过手机APP前置摄像头,识别人脸信息(活体识别),同时可以进行人脸与身份照片的对比核验,将低用户欺诈风险。实名认证通过移动互联网,采集身份证人面像照片、身份证国徽像照片,通过OCR识别技术,识别身份证信息,只要在身份证上的信息,基本可以全部收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照片、签发机关、有效期等。四要素认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四要素信息验证,验证过程中,平台会与支付公司签约代扣协议,从用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划扣相应的费用。支付公司开展业务受央行监管,且只有拥有支付牌照的公司才享有相应的权益。用户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学历、婚姻状况、所在城市、紧急联系人等。该环节APP会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GPS、通讯录信息。征信授权协议授权相关平台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小贷业务管理平台、百行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用户征信相关信息,以及用户发生逾期之后在告知本人后,上报个人不良信息至相关平台。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协议,如果不是从业人员估计看协议两小时也看不完,更不用说明白协议的内容以及使用场景,简单汇总注册至授信环节的协议。

注册环节:《通讯服务与隐私协议条款》中国联通、移动与电信等所运营的‘手机号一键登录’服务,只要你登录了就是对协议的接受、认可。《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通过该协议告知用户平台会调用和收集用户的哪些信息。《用户协议》平台对用户的服务费协议。银行卡验证:《自动还款等协议》自动从用户银行账户划扣资金。征信查询:《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授权相关平台查询用户的征信报告。

六、授信审批通过收集用户信息,以及平台通过三方渠道获取的用户信息、征信报告等等,经过风控模型的筛选给用户进行评分,各大平台评分标准体系不同,审批的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异。该环节后续单独通过文章进行介绍。

是平台开展业务的关键所在。授信审批要么审批通过、要么审批拒绝。如果审批拒绝,您在该平台的将借不到钱。如果审批通过,也会根据你的资质(个人综合经济状况、收入方式、还款能力)综合评估授信额度。

七、额度审批额度审批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各平台进行综合审批额度,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不但要依据自己的评估标准,还要通过其他平台判断用户是否有多头借贷(在多个平台进行借款),综合评估相应的额度。

评估额度完成之后,也不是一直不变,随着用户借款还款记录的增加,以及综合实力的提升,借款额度各平台也会进行动态调整,增加或者减少额度,满足用户的借款需求,公司规模比较大的,会有专门的额度管理系统,管理用户的借款额度,后续环节单独文章介绍。

八、账户开户平台额度审批完成之后,底层会创建账户体系,一个用户对应一个注册账号对应一个账户,一个账户对应多笔借款,账户的创建方便用户统一进行还款,账户创建时,平台会给用户创建还款日,用户可以在还款日统一进行还款。

九、冻结/解冻在用户有重大风险隐患时,各平台会针对用户的额度进行冻结,比如用户有欺诈行为,或者用户手机丢失被非法操作,用户可以与平台及时联系,冻结额度,这样不是用户本人,就无法进行额度提现。

解冻是冻结的对立,可以冻结,也可以解冻,经过用户的申请,沟通确认,无问题可以进行解冻恢复额度。

该环节是风控的一种手段,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起到保护的作用,降低系统风险。

十、借款提现该环节就是用户提款环节,需要完成事项如下借多少钱?借款利率是多少?怎么还?借多久?还款计划?收款卡?贷款用途是什么?放款机构是谁?贷款合同签约?密码设置?。

1.借多少钱?确定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额度在审批额度的范围之内。

2.借款利率多少?借款需要付出的成本,一般平台额度审批完成之后,借款利率也会同步确定。

各大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借款日利率上限都为0.05%,对应年化利率0.05%X360=18%,借1万块钱,1年的利息为1800.随着用户在平台借款次数的增加,以及用户还款能力的增加,平台也会逐步调整用户的借款利率,比如我自己微粒贷的借款利率从0.05%-0.04%-0.03%【18%、14.4%、10.8%】,不要以为是一些冰冷的数字,还款的时候就知道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3.怎么还?通过什么的方式生成还款计划,常见的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等,虽然利率相等,但是通过不同的还款方式生成还款计划,用户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很大差异,后续会有单独文章拆借相关细节。记得关注订阅专栏哦。

4.借多久?用户借款的时间周期,借款时间越长,短时间内的还款压力越小,但是整体付出的成本会更高,是个双刃剑,要是让我选择的话,能不借款就不借款,借款属于负债,会持续增加负担。

5.还款计划?用户选择金额和期限之后,平台会根据相关信息自动进行还款计划试算,告知用户每月应还的本金和息费。

6.收款卡?机构放款之后,通过什么方式把钱给到用户,通用的方式银行卡,直接放款至用户绑定的银行卡中,同时也是后续还款环节代扣卡。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可以直接放款至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当中。

7.贷款用途是什么?贷款的实际用途,个人觉得大额类的固定贷款用途还是可以监控,小额类的目前基本不能监控,资金的最终使用流向很难控制,比如各大平台经常发放放款优惠券,很多人就会借款1个月,当月免利息,拿着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等等,1个月之后归还,用户基本上没有损失,还能额外赚点利息。

8.放款机构是谁?放款机构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底层代表着多种业务模式,助贷模式、联贷模式、融担模式等等比如你在微粒贷借款,给你提供资金的可能是廊坊银行,不同平台具有的放贷资质也不相同,后续会针对资金来源单独进行文章拆借,记得订阅关注哦。

9.贷款合同签约?将借款人、平台、放款机构三者需要履约的内容以文本形式约定留存,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息、提款、还款、提前还款、违约还款等内容,约定各方应该履约的内容,如果严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相关人的权益。

10.密码设置?该步骤就是确定发起借款的操作人是用户本人,通过密码验证或人脸识别,进行用户识别验证。

十一、提现审批用户发起提现之后,平台会进行提现审批,前端用户感知就是审批中,后端平台涉及模块资产路由、资金路由、提现审批。

资产路由:用户确认提现之后进行资产路由,将用户提现订单进行分类划分,分类标准很多,根据用户划分,根据平台划分、根据借款利率划分,大型互联网平台都会有相关模块。资金路由:资产分类完成之后,后续就是资金的匹配,资金路由甚至会提现在提现流程当中,在用户提现时已经确定放款机构。比如微粒贷、美团生活费提现环节可以直接放款放款机构。提现审批:用户发起提现之后,不一定可以提现成功,平台会针对用户借款信息进行风控审核、反欺诈审核防止系统风险产生。比如GPS地址为显示在北京,而IP显示在上海。比如一天内不同地区的登录次数等等。

十二、机构放款所有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就是放款环节,该步骤要做的事情就是放款至用户的收款账户中,涉及发起方平台、放款机构、收款方用户,如果平台没有支付牌照还涉及三方支付公司。

十三、贷款计息贷款放款之后,平台需要进行放款数据记录,留存借款用户的信息,系统一般会记录借款用户的借款信息、还款计划、还款记录等。底层拆分贷款产品要素,通过产品工厂排列组合,生成用户借款信息。该环节就是记录清楚,什么时候还钱、要还多少钱、逾期不还记录罚息等等维度的数据留存。

十四、放款展示放款之后平台需要告知用户放款结果,目前通用的手段通过短信告知用户放款成功结果,平台APP通过消息提醒通知用户,用户也可以在个人中心查询放款结果。放款成功之后,平台都会展示借款信息,还款计划已经借款时的合同信息等。

十五、征信上报放款成功之后,各平台会进行放款数据征信上报,将放款信息统一汇集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或百行征信,不同类型的机构上报主体不同,比如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将数据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小贷公司数据汇总至百行征信。

征信是信贷中非常关键的话题后续章节单独介绍征信。征信报告是什么征信报告对你有什么用?有哪些平台可以做征信报告?使用场景是什么?等等。

十六、借款还款发起借款之后,用户就可以进行还款,还款有以下几种正常还款、提前还款、逾期还款。

1.正常还款用户借款完成之后,通过还款计划可以看到首次及之后的还款时间,到达还款时间之后就可以进行还款。可以通过主动还款或系统自动代扣两类方式进行还款。

主动还款就是用户主动发起还款,通过平台将还款金额支付至平台指定的账户中。系统代扣在前端绑卡签约流程中,还记得有自动代扣协议吧,使用场景就是在该环节。在还款日时,系统自动获取需要还款的金额,从用户绑定的银行卡中划扣应还款金额。

2.提前还款用户在借款完成之后可以申请提前将该笔还款结清,也可以进行部分还款,即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结清,用户主动将整笔借款结清。提前部分还款,提前归还一部分本金,然后按新的还款计划还款。说明注意各大平台会在用户提前结清时收违约金或提前还款手续费等。

3.逾期还款借款到还款日之后,需要进行还款,未还按时还款借款就会发生逾期,部分平台会有宽限期的概念,一般为3到5天,在宽限期内只会计算用户的罚息,但不会实收,如果用户一直不还款,宽限期计算的罚息也会一并收取。说明逾期之后各平台会进行征信上报,逾期数据被上报,会影响用户的后续借款行为。

十七、贷中监控用户借款额度比较大,在贷款途中平台会针对高风险用户进行贷中风控监控,如果识别到异常风险,可能会提前告知用户进行还款,降低系统风险。也会对客户做运营,提高客户的黏性与动支。

十八、提额/降额用户借款完成之后,或者平台为了更好的刺激用户进行借款,会通过提额方式时不时的触达用户,引导用户去借款。额度的大小本质是代表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需求,比如宁波通商银行白领通产品,授信额度高达50万,主要针对公务员、教师、医生、会计、律师等具有稳定职业的白领人士发放。

降额也会发生,有时甚至将额度降为0,平台通过风控手段识别到用户有巨大风险,或者有多头借贷,还款之后直接将额度调小,或者直接额度调为0,用户想要获取额度就需要重新进行授信申请。

十九、展期/缩期展期和缩期是针对还还款计划。将还款计划延长或者将还款计划周期缩短。

1.展期展期一般在大额借款中比较多,用户针对当前借款延期,即将借款期限延期。用户按延期后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可以进一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但是也需要关注平台是否支持展期。

展期同正常审批流程,也会针对借款用户重新进行审批、定价等,但是借款金额一般会小于等于首次借款金额。也会有合同签约流程,但是不会有放款环节,因为是针对原借款的行为。相关步骤完成之后,按新的还款计划还款即可。

2.缩期展期行内比较常见,缩期比较少,就是将还款计划的周期缩短,前提是用户在还款计划到期之前,要不然也没有缩期的概念了。缩期,就是将还款计划的周期变短,提前结束还款。

但是和提前部分还款还是有很大差异,提前部分还款是用户还款之后,整个还款时间周期不变,每期摊薄,即之前用户的还款金额每月3000元,提前部分还款之后,每月还款金额变小为2500元。

二十、催收/委外用户逾期一直不还款,就会进入催收环节,催收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这里简述催收手段和不同阶段的催收流程。常见催收手段短信提醒、IVR提醒、Ph推送、征信上报、豁免、延期/展期、第三方委外催收、网络仲裁、民事诉讼、支付令、刑事诉讼追偿。

1.短信提醒在还款日前7天及前2天,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客户还款金额、还款时间,提醒期注意按时还款,避免征信出现逾期记录。

2.IVR提醒主要通过交互式语音对欠款客户进行提醒,该方式主要用于客户逾期天数较低时的还款提醒类催收。

3.Ph推送对于安装有平台APP的用户,通过APP消息推送的形式告知客户还款日期、欠款金额及还款途径等内容,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4.征信上报在客户逾期前和逾期中,通过征信上报提醒和征信上报的形式提醒客户按时还款,避免对其征信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后续买房、买车、子女教育、出行。

5.豁免对于还款有困难的客户,通过减免部分息费等形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增强客户还款动力,促进客户还款。

6.延期/展期对于能明确证明其有经济困难的用户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用户(比如下岗、受疫情影响等),通过降客户所有还款日顺延一期至多期/或者拉长整体还款期限以达到降低每期还款金额的形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践行绿色金融理念。

7.第三方委外催收将一定账龄的客户通过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代为进行催收的方式,利用其专业化人才促进回款的催收方式。

8.律师函催收通过对逾期180天以上的客户,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客户有按时还款的义务。

9.网络仲裁网络仲裁是将传统的仲裁与互联网形式相结合,以达到批量、高效对逾期案件进行仲裁,促进回款的新型催收方式。

10.民事诉讼对高账龄逾期个案进行民事诉讼,以达到威慑恶意逾期客户,促使其按时归还欠款,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的催收手段。须注意,民事诉讼与网络仲裁手段只能二选一,不可同时使用。

11.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12.刑事诉讼追偿刑事诉讼追偿用的很少。根据逾期账龄的不同,催收可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预催收、早期催收、中期催收、晚期催收、委外催收。以下,将详细介绍四个催收阶段的流程。

13.预催收主要是针对还未逾期的客户进行的轻微催收动作。该阶段的客户,一般不纳入催收阶段,但从催收整体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一般催收部门会进行轻微的催收。该阶段的催收主要是在客户账单日至还款日期间进行还款提醒,引起客户的重视。

此阶段,由于客户量较大,考虑成本和效率的问题,一般会采取自动化措施如智能语音IVR、短信等全自动化的流程来触达通知客户,提醒客户按时还款。该阶段的催收,主要是为了减少入催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的催收效果往往比较有限。

该阶段的催收话术,主要以善意提醒为主,不会对客户进行施压,避免引起客户抵触的心理。根据实际操作经验,X公司一般会在客户账单日的前7天和前1天,提醒客户还款。该阶段的催收流程可总结为如下还款日前,催收决策引擎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筛选、分群,根据不同的阈值触发不同的催收催收工具和话术。

14.早期催收主要是针对M1阶段(逾期1-30天)的客户进行的催收活动。该阶段的催收流程如下针对逾期1天至30天的客户,触发催收信用评分等模型,调用催收决策引擎对客户进行分群和分队列,将不同等级、不同逾期天数的客户分配至不同的队列,供催收坐席进行电话催收。

由于客户已经欠款,催收难度加大,所以,相对于预催收,M1阶段的催收强调对客户形成一定的还款压力。在话术和催收频率上,M1催收会更加强调劝说还款和一定程度上的连贯施压。

15.中期催收是对逾期30天至90天之间的客户进行的催收,该阶段的催收流程和早期的催收流程类似,但是由于客户已经逾期30+以上,回收难度更大,因此针对该阶段的逾期客户,在催收时需要更加注重谈判技巧和持续性的施压,使客户明白还款带来的益处远远大于其不还款所得到的收益。

在这个阶段,碰到特别难以处理的客户,可以考虑进行提前委外,聘请外部专业催收公司来对该客户进行催收,尽可能促进回款。

16.晚期催收要针对逾期账龄在90—180天之间的客户进行的催收行为,该阶段的催收主要依托于法律手段。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律所对客户发送正式的律师函,告知客户欠债不还将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时,为了促进回款,公司会对对逾期90天以上的客户进行缩期操作,便于坐席一次性催回客户全部欠款。另外,考虑到催收难度,公司会将该部分客户进行委外,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催收以加速回款。公司会继续施以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等手段为辅助手段,与客户协商还款。

对于一些“老赖客户”,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启动仲裁或者法律诉讼。当然,启动这些程序的目的,不是说一定要仲裁或诉讼,这样耗时费力,二期回款周期被大大拉长。该手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客户形成一定的压力,在过程中促使客户还款,这样可以大大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

由于X公司客户的贷款金额小而分散,因此若通过仲裁、诉讼等传统手段来解决的话,成本极高,而且极耗费人力,且案件执行周期过程。因此,催收案件除部分特殊案件外,一般不会考虑传统的诉讼、仲裁手段来进行催收。

二十一、贷款核销按规定将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制度。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

核销呆账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金融机构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金融机构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二十二、结清销户借款完成之后,针对特殊用户结清销户,有的借款用户甚至会进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各大平台还会共享,借款用户之后将无法进行借款提现。

以上就是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22个环节。

作者:王小宾;微信公众号:一起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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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1.6万元,却收取借款人7万余元保险费。是贷款?还是吸血呢

借款11.6万元,却要支付7万余元的保险费,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送人,何必去借比7万余元高不了多少的11.6万元呢?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自由支配,完全可以拿7万元的资金额度作为存单质押或者应收账款质押以对还本、付息活动进行履约担保,为何硬要送给保险公司呢?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但该《保险单》却抬高成本、招致风险······

涉案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并无代偿,且无通知,被上诉人既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无新债权人资格(债权受让人),其提起的本案追偿权纠纷之诉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便是空中楼阁,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标的额(本金、利息等)便处于不确定或不存在的状态,导致保险人无从承保,进一步导致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计取活动完全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总而言之,原审判决部分证据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第一、二、三项有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应予改判。

一、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投保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该《投保单》在事、时、人三方面的关联性均有问题。

1.事。该《投保单》系被上诉人单方事先制作的、供被上诉人反复使用的、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格式条款,通篇不涉及保证保险的任何内容,手写及按要求打钩部分仅有落款及“投保人”栏、“争议处理”栏。“投保人”栏里的“四、本次申请信息”显示:

(1)产品类型:某某贷;

(2)贷款类型:首次贷款,申请金额300000,申请期数36;

(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缴费方式期缴;

(4)贷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费。

以上内容就是该《投保单》的核心内容,也是“投保人”提出的所有“保险要求”的内容,这样的内容与借款有关联,但与保证保险毫无关联,与其说是保险单,不如说是借款申请表。

2.时。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业已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等协议,在借款合同等保险标的尚不存在的情况下,便无所谓投保。据被上诉人述称,该《投保单》所对应的保险标的是其举示的另一份证据材料——《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然而被上诉人又述称该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19年4月19日,晚于《投保单》的落款时间——2019年4月17日,说明在《投保单》形成之时《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尚不存在。由此可见,该《投保单》与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毫无关联。

3.人。在该《投保单》“形成之时”,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尚不存在,并且整个《投保单》未明确提及保证保险内容及被保险人身份(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因此该《投保单》与被上诉人所谓的被保险人——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毫无关联。

真实性。该《投保单》名为投保单,实际为被上诉人一方捏造的格式条款,不具有上诉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任何意思表示,纯粹属于被上诉人用以消费欺诈、“掠夺”他人财产的工具,故其根本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合法性。该《投保单》属于被上诉人一手捏造的、用以消费欺诈、“掠夺”他人财产的虚假材料,故其不具有合法性。

证明目的。上诉人仅有申请借款的意思,没有任何投保的意思,该《投保单》名为投保单,实为借款申请表,系被上诉人制作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对其中事先打印好的内容并未向上诉人进行任何的提示、说明,且在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签字,故该《投保单》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的拘束力,完全不能够支持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但是,就该《投保单》的内容,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审判机关进行了欺、瞒:

欺,被上诉人刻意向法庭展示《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的标题,并且对其内容进行虚假陈述,给审判机关造成本案存在投保行为以及存在投保单等客观性材料的假象,欺骗了审判机关。

瞒,该《投保单》内容与借款及保证保险投保问题毫无关联,被上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向审判机关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

因此,在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方面,该《投保单》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可以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虚假诉讼。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19年4月19日,与本案有关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标的额等投保事项、承保内容因此只可能发生在2019年4月19日之后,不可能发生在2019年4月19日之前,但该《保险单》的出单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故该《保险单》明显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该《保险单》是在没有保险标的、没有真实有效投保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对其“承保”行为进行确认的证明材料,很明显是对虚假承保行为的确认,确认行为自然也是虚假的,承载确认行为信息的证明材料即该《保险单》的内容自然也是虚假的,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明目的。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但该《保险单》却抬高成本、招致风险,借款11.6万元,却要支付7万余元的保险费,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送人,何必去借比7万余元高不了多少的11.6万元呢?借款人既然有7万元可以自由支配,完全可以拿7万元的资金额度作为存单质押或者应收账款质押以对还本、付息活动进行履约担保,为何硬要送给保险公司呢?如此简单的道理,任何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懂,任何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会购买这种保险,更不会接受如此高的保险费。

由此可见,该《保险单》完全是在无保险标的、无真实有效投保、被上诉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上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出具的虚假材料,其作用、目的均不具有正当性,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故其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但是,被上诉人却以此收取上诉人保险费,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事实,而该《保险单》便是被上诉人实施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明证。

三、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该证据在名义上是合同,在实质上却是可供签订的合同格式文本,即未经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过要约、承诺等与签约之意思表示有关的任何行为,且其生成时间不明,故其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生效等事实方面的争议问题没有关联,与上诉人等民事主体也没有关联。

又,该份证据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证据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9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证据不相符。由此可见,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被上诉人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随意提供的这一份合同格式文本冒充为保险合同,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且其系复印件,明显是在伪造证据,故其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完全是一份欠缺客观性、合法性而极度虚假的证据材料,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被上诉人的拟证明方向根本不能够形成支持。

但,反过来看,其却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通过虚构签约事实、伪造保险合同、捏造保险合同纠纷等手段实施消费欺诈和虚假诉讼。

四、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关于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该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不属于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畴,即保险合同文本经过了行政审批不等于保险合同文本被签署过,既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也不等于保险公司向金融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更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且生效。故,被上诉人从行政审批这一事实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推论,既违背逻辑,又违背事实,也欠缺法律支撑。

又,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之,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9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被上诉人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不相符。由此可见,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五、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别约定清单》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是主体无关联,其中不显示具体的签约主体身份信息,仅有上诉人的签名、捺印和被上诉人加盖的承保业务专用章,不能直接确定上诉人就是签约主体之一,更不能直接确定上诉人有签约的意思表示,故其内容与上诉人不具有关联性。

其次是时间无关联,没有签约时间,不能确定其内容是何时形成的,故从时间上看,其不能构建起与本案的关联性。

最后是内容无关联,其内容是被上诉人一方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上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故其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特别约定清单》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一方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其中的收费条款都是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提示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该《特别约定清单》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不对上诉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六、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授权书》的关联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该授权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4月16日,此时没有保险标的,无从投保,因此该授权书与本案无关联。

其次,该授权书的内容涉及的是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不涉及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与否的问题,故其与本案追偿权纠纷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授权书仅有上诉人的签字、捺印,而欠缺效果意思,即欠缺上诉人对其内容的知晓、理解、接受的意思。并,从该授权书的内容来看,属于被上诉人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属于对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对此有提示、说明义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对该等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突出显示,并且其中没有具体实施提示、说明义务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痕迹,可见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过提示、说明义务。且,查询主体、查询内容、查询范围、使用范围、传播范围都不明确,照此查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故,该授权书对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能够形成支持。

七、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授权委托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的认定均有错误。该授权委托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签字、捺印之后,里面的下划线上方仍然空白,但被上诉人后来提交给原审法庭的这份《授权委托书》,下划线上方的空白处已经被填写上文字,这明显属于被上诉人事后添加,属于伪造证据。故,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八、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个人征信授权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该授权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故该《个人征信授权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九、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声明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该声明书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是被上诉人在未提示、说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上诉人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的;落款处虽有上诉人的签字、捺印,但落款日期是2019年4月17日,此时借款合同尚不存在,上诉人无从投保,其签字行为完全欠缺与投保有关的效果意思。故,该《个人征信授权书》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够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十、【代偿】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示的《理赔确认与权益转让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的认定均有错误。

关联性。首先,国务院1988年8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1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用列举(共8项)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2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资金额度(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进行了明确,而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以及49143.96元的交易额明显不符合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这一条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之规定,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故证明曾经发生过49143.96元额度经济往来的证据应当是银行转账凭证,而不是该确认书,该确认书与其拟证明的事实无关联。

其次,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即使有代偿也是被上诉人的一厢情愿,与上诉人无关,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最后,即使已经代偿、债权转让,作为第一债权人的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也应当通知上诉人,否则代偿、转让行为对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但某某银行武汉分行并无通知,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上诉人无关联。

真实性。首先,该确认书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被上诉人述称该确认书系某某银行武汉分行出具,而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与被上诉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可信度不足,且上诉人对该确认书的内容不予认可,故其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的该确认书,完全欠缺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支撑,故该确认书极度欠缺真实性。

合法性。该确认书仅有所谓的出具单位盖章,并没有经办人的签字确认痕迹,故其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明代偿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代偿资金已实际交付的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但该份证据明显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完全欠缺客观性证据的支撑,并没有经办人签字,故该确认书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证明代偿事实已发生,也不能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已发生,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第2款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审判决对涉保险问题的证据审查判断,却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规定,导致原审判决对有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是否实际代偿、有无追偿权等涉保险问题的证据认定错误······

注:本文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各地“发钱”,你抢到了吗

左宇坤/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4日报道,“你的消费券打算怎么花?”“想买个相机,或者智能手表,实在不行买点金子也可以啊!”

12月份以来,全国又有多地通过不同形式发放了多轮消费券。本轮“红包雨”有什么特别之处?你我都能抢到吗?

广州市荔湾区,游客在西关永庆坊旅游区一店铺门口排队等待就餐。中新社记者陈楚红摄

消费券上线,买吃买喝买黄金

“我13日上午用百货消费券去商场买了颗‘小金豆(1克左右的黄金商品)’。今天的金价是473元/克,用了百货消费券减了100元,实付373元,感觉买得‘非常爽’。”身在广州的程女士对中新财经记者说。

从12月8日起,抢消费券就成为了不少广州市民的“新任务”。程女士说,自己和身边的人也常常会讨论总结一些抢券和用券的技巧。

“电商类消费券用起来最方便,有时还可以叠加新人券;超市券除了去超市,有些药店等也可以用,不少人会选择买些口罩药品;餐饮券除了堂食,也可以去糕点小吃店打包点心、肉丸带走;百货券除了去商场买黄金、服饰等,还可以给车加油。”程女士表示,目前线下商场里的品牌也会推出一些折扣活动,和消费券叠加起来常常能比在网上买还便宜。

优化疫情防控“新十条”公布之后,各地纷纷“行动起来”,将促销费、稳经济提上日程。特别是12月以来,各地发放消费券、开展购物节等活动可谓应接不暇。

——广州:三千万元、五大场景消费券

从12月8日20时至12月19日24时,广州政府分三轮不间断发放消费券共计三千万元。派发的消费券涵盖轻茶餐饮、超市、电商、正餐住宿、百货五大场景,面值从10元至100元不等。

广州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处处长杨淑怡介绍:“市民朋友可以在三轮活动里领取5张消费券,如果在第一轮领取了餐饮消费券,那在接下来的两轮活动里,可以领取百货、超市、电商等其它品类的消费券。”

——深圳:买电子家电最高补贴15%

深圳本轮购置补贴活动主要针对电子和家用电器,在全市数百家线下门店同步铺开,根据政策,共有包括冰箱、空调、手机等超过6100款产品。

市民购买电子和家用电器等,最高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活动期间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此次活动将持续到12月26日。

深圳市商务局副局长周明武说:“营造全城联动的促消费氛围,对各大品牌企业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开设‘首店’、旗舰店给予补贴,进一步丰富消费供给。”

——武汉:一千万元家电家具消费券

武汉同样着眼于家电家具等大宗消费的拉动作用,从12月8日起发放“乐购武汉”家电家具消费券,投放总金额1000万元,设置50元、100元、300元三种面额,消费金额分别达到满500元、1000元、3000元可触发消费券的使用。

——福建:全省安排两亿元消费券

福建省安排2亿元支持各地发放消费券,并结合当前消费市场需求,将促消费活动延长至12月底,鼓励各地开展跨年促消费活动。

进入12月,福建全省已有福州、漳州、宁德、三明、平潭等市通过各种形式发放了消费券。

资料图:市民在商场购物。中新社发孙汉仑摄

乘数效应明显,一元拉动好几元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1年,最终消费支出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5.4%,消费重新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

疫情以来,发放消费券更是已成为了提振消费信心、助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回暖的重要方式。

同样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商务局数据显示,在今年5月的消费券发放活动中,广州市消费金额在一周内环比增幅为17.35%,消费笔数环比增幅为13.49%。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数据则显示,截至5月7日,在今年首轮促消费中,广东累计投放涉及金额6.07亿元的政府消费券,撬动消费交易35.81亿元,“乘数效应”明显。

近几轮的消费券发放有何特点?

开源证券研报指出,2022年消费券投向侧重于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省级促销政策和消费券中,汽车、家电、餐饮行业的覆盖率分别为40.5%、32.4%、25.7%;城市促销政策和消费券中,餐饮、汽车、家电行业的覆盖率分别为44.9%、25.4%、24.1%。

“假设2023年发放消费券400亿元,则可以拉动居民消费3800亿元,改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0.9个百分点。”开源证券宏观经济首席分析师何宁表示。

专家认为,随着疫情防控的持续优化,消费经营场所更加稳定,消费场景更加丰富,消费潜力有望得到进一步释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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