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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嘉银金科这种金融科技公司有哪些影响?
- 2、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 3、科技金融监管应在创新之后
- 4、以互联网思维对待科技金融监管
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嘉银金科这种金融科技公司有哪些影响?
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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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科技企业贷款监管,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科技企业贷款监管,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科技企业贷款监管,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科技企业贷款监管: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科技企业贷款监管;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科技金融监管应在创新之后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引发全球各个行业几乎是颠覆性变革,这其中被颠覆最大的是金融业特别是传统银行。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全球技术变革的方向趋势是去中心化。而金融从诞生起,无论是货币,还是信贷;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投资理财;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等等,一个特点就是中心化或称中介化的产物。特别是商业银行,我们一般称其为间接融资机构。间接的、中心化的、中介化的模式的特点是效率极低,环节极多,成本极高。
俗话说,物极必反。这种中心化、中介化的东西,依靠自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简化环节的改革,无异于与虎谋皮。但是,外部技术进步引发的颠覆性变革,传统金融无论如何都难以抵挡住。
比特币的底层基础技术的区块链技术是去中心化的重磅武器。通过一个技术上的点对点模式,使得社会所有经济体交易可以直接一对一进行,把所有中间环节全部剥离了。从金融上来说,由于每个个体点对点交易记录在每一个个人区块里都有储存,所有交易记录都是公开透明的,所有人眼睛都盯着所有交易,并可以证明佐证,这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保证信用的有力基础。
区块链技术或可以颠覆一切,重构经济金融信用体系。从金融上来看,区块链技术不仅仅颠覆的是传统金融,而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这些中心化的新金融都可能成为“传统”,也在被颠覆之列。目前,大数据征信体系也将被冲击。这就是去中心化核心技术的区块链的威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区块链技术发展十分迅猛。在欧美日已经进入某些领域进行实际应用了。但总体来说,区块链技术还处在深度研发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观点认为,要提前对科技金融进行监管。
从中国的情况看,或是被前几年互联网金融主要是P2P网贷平台风险吓怕了。有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感觉。笔者认为,绝对不能对科技金融过早监管,否则将大大影响科技金融的创新步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局长孟文能(Ravi Menon)2017年4月下旬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货币与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上演讲时说,金融科技的监管不应该跑在创新的前头,过早进行监管会抑制创新,可能会阻碍科技被采纳。他指出,只有当新科技展现出来的风险达到一定的水平后,金管局才会实施监管,而监管的力度要和风险程度成比例。监管当局需要深度理解新兴科技以及它们所带来的风险和机会,不应惧怕和金融机构甚至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必须对区块链技术、金融智能等有一个深度了解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进行监管,否则驴头不对马嘴,就会扼杀创新,阻碍科技金融发展。
孟文能举例说,金管局原本不理解云科技(cloud technologies)的风险和好处,直到当局和云服务业者直接合作。这类的合作帮助金管局制定云计算的指导原则,并促进业界采纳指导原则。另外,金管局也和业者直接参与区块链(blockchain)的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试验,测试这项科技如何应用在银行间付款服务。
孟文能指出,监管当局在允许试验来推动金融科技的同时,也要限制对消费者和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便可让业者在制定范围内测试新点子。
监管当局可更好地利用金融科技,来监管和监督金融机构。监管科技(RegTech)就是一种,其中包括认知运算(cognitive computing)与行为计算(behavioural algorithms),前者可用在大型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后者可用来察觉可疑的交易和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
笔者还是那句话,一定要给金融创新留出足够的时间空间,给予足够的试错机会与风险充分全面完整的暴露期;也给监管者留出观察新金融、了解与认清科技金融问题与风险的时间与余地。
以互联网思维对待科技金融监管
科技金融正在以几何速度发展,与此同时,对其监管也摆在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眼前。此前,美国货币监理局已经出台条例,给科技金融公司颁发银行牌照,将其收归到监管制度框架以内、使其合法化,给予其合法地位。虽然仍存在争议性,但是说明科技金融最为发达的美国已经将科技金融监管提上议事日程给全球各国带了一个好头。
必须认清楚科技金融的基本属性。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密码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构成了对传统金融具有颠覆性的科技金融内涵。
经济决定金融,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就需要金融如影随形。科技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传感技术等为核心的新经济、工业4.0催生出的新金融。有人说是互联网金融的2.0版。
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有着本质区别。2015年5月份,作者在杭州拜访阿里巴巴集团技术总监、有中国云计算、大数据第一人称号的王坚先生。在一个上午的谈话中,王坚先生反复强调,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一个东西,也没有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是飞机与高铁,而传统金融是马车。传统金融客户在线下,而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客户在线上,二者的客户群体根本不在一个定位上,也就不存在竞争。竞争的平台不一样的。
既然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一码事,完全是现代科技武装起来的新金融,而且是以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核心内容改造的金融,那么用监管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对其监管必然驴头不对马嘴,最终限制与扼杀科技金融创新。
必须用互联网思维与适应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思路,制定科技金融监管框架,监管科技金融。互联网思维,就是开放、透明、开阔、无边界、点对点直线监管思维。以此对照中国监管部门对科技金融的监管思路,确实存在较大偏差与距离。
从统领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监管工作的央行官员放出的信号是,要处理好金融科技安全和效率的关系,运用“监管沙箱”机制防范创新风险;对业务穿透式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2017年4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出席CFA协会主办的“FINTECH与金融服务的未来”主题峰会时说,金融科技加速了业务风险外溢,带来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他说,由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服务方式更加虚拟,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的环境也不断开放,使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呈现外溢的效应。其实此种观点还是停留在互联网金融阶段。对科技金融认识明显不足。科技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金融交易更加快速高效,科技金融在点与点之间是走直线的,而不是走曲线。最重要的是科技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本质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快速识别金融风险的,而不是放大金融风险、加速金融风险。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这二者的目的就是快速准确获取金融交易者的信用状况,目的是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思想认识必须树立起来,助推金融风险的错误观念必须纠正。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外溢金融风险。
更加可笑的是,李伟司长认为,金融大数据的风险不断加剧。部分的机构通过抢占入口和渠道,大量地汇集信息流、资金流、产品流,成为数据寡头,使得信息泄露风险高度集中,一旦出现问题,不再是单一的数据丢失的问题,而是系统性的数据安全问题,将对个人隐私、客户权益,甚至是金融安全构成威胁。部分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往往把自身和掌握的客户的信息作为资本,甚至是筹码,将数据资源随意共享,导致信息被滥用。大数据主要应用于精准营销、风控管理、金融决策,如果数据中混杂了虚假的信息,就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分析措施、决策判断,进而可能会引发金融市场的风险。
李司长观点都是建立在“一旦、如果”之上。而这些“一旦、如果”都是凭空想象,自己吓自己的。他只知道大数据一个侧面,而忘记了云计算是干什么的。大数据是基础,大数据必须依靠云计算的计算能力才能发挥黄金一般的作用。离开云计算,大数据再大也是一堆破铜烂铁。没有对数据的云计算能力,拥有数据再多也无济于事。
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等必须一分为二看待。有交易诉求行为,不存在什么信息泄露问题。比如,你有贷款融资需求,你必须提供你个人包括财务等一切信息。这个不存在什么信息泄露问题。科技金融是可以自动获取金融交易对象的全部信息,你只要有融资等金融交易需求。
在建立金融科技监管上,提出运用“监管沙箱”来防范创新风险。监管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的市场,允许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模式进行大胆的尝试,及时地发现并且规避产品的缺陷和风险的隐患,监管者也可以通过测试来掌握创新的本质,有效地评估风险,决策开放的范围,并判断对现有监管规则的影响。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引导金融科技向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方向来发展。这是英国监管部门提出的,是适应传统金融监管,是一种保守监管传统金融创新的做法,根本不适应科技金融。如果采取这种“监管沙箱”模式,必然遏制科技金融创新,英国红旗法案的教训将在中国重演。
当然,赞成李司长关于采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科技金融的做法。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够很好地感知金融风险态势,提升监管数据的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有效地发现违规的操作,高风险的交易等潜在问题,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采取对接和系统嵌套等方式,将规章制度、监管政策和合规要求翻译成数字协议,以自动化的方式来减少人工的干预,以标准化的方式来减少理解的歧义,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地操作和执行,有效地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合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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