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银行消费贷贷款额度与期限!
消费贷款违规进入楼市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近两个月以来,全国各地针对银行个人消费贷的排查工作已经大规模展开,多数银行在提高消费贷申请条件的同时,也上调了贷款利率,降低了贷款额度和期限,并要求申请消费贷的客户提交消费证明材料。一系列措施意在禁止消费贷入楼市,打压集中于楼市的“热钱”。
但有中介表示,“用消费贷买房也不是没有方法的,除了银行借款,还可以从很多小贷公司拿到钱,唯一的问题就是利息稍微高一点”。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层禁止消费贷入楼市,在短期内有打压的效果,但很难保证长期以后,消费贷资金不会换个新“马甲”重新入市。
6家银行消费贷贷款额度与期限虽然深圳地区是消费贷排查以来的重灾区,但消费贷目前还在正常运营,没有中断。
据了解,广发银行消费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在贷款期限上,每个地区不一样,深圳的最长只有5年。
平安银行表示,目前消费贷额度在1万—50万,贷款期限在1—3年之间。
光大银行消费贷收缩力度较大,目前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贷款期限为3年。
中信银行消费贷最高贷款额度100万,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建行广东分行消费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汇丰银行消费贷:最高额度是30万,其贷款期限在12个月到60个月之间。消费用途只能用于个人或家庭购车、旅游、教育、装修、医疗、婚庆、大宗消费品等,不得用于投资房产、股市、期市、任何股权性投资,亦不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消费贷用户注意了!银行网贷监管从严:最高20万 期限不超一年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商业银行线上贷款迎来严监管。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的落地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性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贷款纳入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由于监管政策一直尚未明确,受到广泛关注。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此前网上曾有过流传版本。
“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能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内容来看,此次《办法》对授信额度、跨区展业、贷款资金用途、联合贷款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
小额、短期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18期、24期等线上贷款产品均需作出相应调整。
“上限设定为20万,反映了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薛洪言对记者表示,这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需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确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风险问题。
薛洪言分析,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额度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而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为防控上述风险,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该负责人称。
银行避免成为单纯资金提供方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也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据报道,截至2019年10月,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
规模庞大的联合贷款业务已成为监管重点。《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与联合贷款机构的准入条件、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清收退出等,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仍然存在一些合作机构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负责人强调。
《办法》强调,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
此前,部门地区监管部门在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中规定,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
影响上亿人!银保监会:个人消费信贷额度不得超过20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
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根据《办法》,为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风险管理。
20万元的额度,是总结了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小贷业务的经验,避免了以前商业银行开展的‘小微贷款’额度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办法》规定的网贷授信额度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均为不超过20万元。不过“正式版本”中还添加了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在黄震看来,这表明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0万元额度是有可能变化的,比如贷款人一次性贷款20万元,半年就还款了,信用是有可能提高的,下一次可以贷到30万元或者40万元,有动态评估调整的可能性。在《办法》中对于借款人信用的评估、风险的管理等,都有明确的指引跟要求。
在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此外,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黄震认为,这也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于数据安全的诉求,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的管理办法,这样对消费者来说就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同时也明确要求,对互联网客户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实体线下客户保护的水平,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互联网贷款业务。
编辑:王京源
审稿:吴桐
监制:刘志军
来源:银保监会、央广网、奥一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