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新车可享10倍订金膨胀?可能没有你想得那么美
订车可享10倍订金膨胀
500元下订立抵1500元购车款
8元下订提车可获得千倍膨胀福利
……
日前,领克、哪吒汽车、奇瑞等多家车企通过订金膨胀这一营销方式,吸引消费市场关注。为何汽车企业对订金膨胀这种营销方式情有独钟?这种促销真能为消费者带来优惠吗?
-01-
订金膨胀营销
引关注
所谓订金膨胀,即消费者在购车时支付小额订金,就可以享受“订金翻倍”的优惠。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汽车市场营销追求差异化的背景下,订金膨胀概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市场带来了新鲜感,也是博得市场目光的一种方式。”
近期有购车打算的天津市消费者王悦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因为直接关系到自己的购车成本,所以对车企推出的订金膨胀优惠实施期限以及力度等都很在意。”
看到订金膨胀优惠,有的消费者萌生这样的想法:如果支付的订金更高,是否享受优惠幅度也就更大?记者调查多家车企经销商后发现,所有汽车企业的订金膨胀促销活动,都是汽车企业制定的固定金额订金,为确保订金膨胀优惠的有效实施,消费者不可随意更改支付订金比例。
谈起这一促销手段,曾在一合资品牌4S店从事多年销售顾问工作、现任职于某自主品牌4S店的姚依铮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相比传统促销优惠活动,订金膨胀可以让潜在消费群体提前支付车辆订金并且享受订金翻倍的优惠错觉,会提升消费者的关注和购车欲望,刺激消费者购车,已成为汽车企业的主流做法。“虽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说明,但按照行业通常规律,推出订金膨胀优惠的车型势必会减少或取消其他优惠,具体情况需要消费者在购车前仔细向经销商询问。”
-02-
花式优惠
成色不足
记者调查发现,不同车企之间,甚至同一品牌不同车型之间订金膨胀幅度均不相同。汽车企业在推出指定车型享受订金膨胀概念后,会大幅减少该款车型其他优惠幅度。享受了订金膨胀优惠的车型,很难同时享受其他优惠项目,尤其是现金减免。
以领克09车型为例,领克汽车宣布即日起至11月30日,领克09EM-P远航版车型享受订金5倍膨胀(订金2000元抵10000元),相当于提前支付订金就可以优惠8000元购车款。
11月15日,记者从北京市中林达领克中心一销售顾问处了解到,领克09EM-P远航版车型(纯电续航150公里左右)市场售价为35.68万元,按照订金膨胀优惠来计算,消费者购车可享受8000元优惠,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购车优惠。而作为该款另一主力车型,领克09EM-P车型(纯电续航60公里左右)虽然未推出订金膨胀优惠,但市场上售价直接优惠2万元,优惠幅度更大。
记者注意到,一些汽车企业所谓高额的订金膨胀倍数,更多是为了吸引消费市场关注。
比如,长安福特为了提升市场关注度,在有着“四驱先锋SUV”之称的福特锐际车型上推出600倍订金膨胀优惠促销方案,引发消费市场不小反响。
而仔细观察发现,福特锐际的订金膨胀优惠看上去优惠幅度很大,实际上是消费者支付11元享受600倍订金膨胀,即6600元,相当于消费者购车优惠6589元。这样的优惠力度,对于市场指导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车型并不明显。
11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向北京北方福瑞长安福特4S店询问福特锐际市场售价时得知,在没有订金膨胀优惠的情况下,该款车型两驱版本和四驱版本均直接优惠3万元。
不难看出,订金膨胀的优惠幅度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美好。
-03-
多以提升订单量
带动销售
“新车在上市不到1小时,新车订单就突破上万辆。”如今,消费市场对于汽车企业在新车订单层面的宣传并不感到陌生。
伴随车市环境变化,汽车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市场销量前移至预售和新车订单成绩上,此前鲜有人关注的新车订单成为各大车企比拼的关键数据。
2021年以来,《中国消费者报》曾多次报道车企关于新车订单涉嫌夸大营销的做法,披露在预售阶段和新车上市不久后,车企官宣新车订单取得羡煞旁人的成绩,但最终市场销量平平,与新车订单形成鲜明对比。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提升新车订单量,为新车营造良好势头,成为摆在汽车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针对这一现象,姚依铮表示,汽车企业通过订金膨胀促销方式,消费者只需花费小额费用,在享受购车优惠的同时,为汽车企业贡献了真实的新车订单数据,既拉动了新车销售,也为市场营销积攒了人气,从车企角度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
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下,今年汽车市场销量不断攀升。然而,基于传统燃油车购置税以及新能源车国家补贴即将取消,业内对于明年车市发展前景存在不同声音。
崔东树表示,各大车企希望借助最后的利好政策赢得更多市场份额,取得突破。而订金膨胀是车企提高新车订单转换率的一种促销方式,可能会被更多车企所采用。
记者/吴博峰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 还款时年化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
今年5月份,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道: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二者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实际利率高达38.74%
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减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月×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警惕
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作审查认定,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不知爱车几时检?用年检计算器!
2022年9月15日,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深化车检改革新措施,推出了优化私家车检验周期、推进网上预约检验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新措施一经推出
便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
今天
小编就为大家解读相关新措
实施时间
新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措内容
01.调整优化检验周期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上线检验1次。
点击可放大图片查看
02.推进网上预约车检
积极推行互联网“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群众可以在星级用户网上预约车检地点和时间,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03.全面推进货车年审跨省通办
货车车主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
04.优化车检服务流程
推行车检“交钥匙”便捷办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05.规范窗口服务标准
推进车检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检测流程标准化,以标准促规范,以服务提品质,全面提升车检服务水平。
注意事项
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
达到以下标准
需进行报废处理
温馨提示
车主在车辆免予上线检验期间,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机构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障车辆安全性能。
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问
Qi
解答
Aw
1
Q
今年刚好第8年,九月底到期的话还要去年检吗?
A:
对2014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第8年逾期未检验的,2022年10月后可以直接申领检验标志。
2
Q
第8年已到期但还未检验,新措正式实施后是免检还是需要进行检验呢?
A:
分两种情形:
如果第六年已正常上线检验的,第八年直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第六年也没有检验的,则必须上线检验。
3
Q
网络预约出租车使用6年退出后,检验周期参照哪个?
A:
网络预约出租车转非营运,不享受车检改革:
注册登记在6~15年的,每年检验1次;
注册登记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看到这里
是不是对新措有了新的认识
还有疑问
到底爱车该不该年审
应该何时检验?是否需要上线检验?
不少车主仍然心存疑惑
这就给大家介绍
一个方便、实用的安全小助手
「车检计算器」
车主只需选择
车辆的类型、注册登记时间
检验时间在线计算即刻获取!
操作流程
01进入车检计算器
在菏泽交警微信公众号首页,通过底部菜单栏,按顺序点击“业务查询”→“车检计算器”,即可使用!02选择相应信息
按照车辆情况选定车辆类型、车辆注册日期、是否发生违法事故情况。
03获取年检信息结果
点击计算获取计算结果。
温馨提示
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免检车辆需按规定领取纸质/电子检验合格标志;非免检车辆需驾车前往机动车检测站上线检验后领取纸质/电子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在车辆年检前,需处理好道路交通违法,否则将无法通过年检。
还不确定的小伙伴
快来试试看吧~
微信更改推送规则,导致很多小伙伴收不到我们的文章推送,强烈建议小伙伴点击页面下端【在看】+【星标】+【点赞】三连,这样才会第一时间收到消息!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欢迎参与文章底部评论,有什么想说的都可以直接留言哦~
凝聚交通安全正能量
提升牡丹之都新形象
牡丹区交警大队
微信号:hzjj
编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