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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线上抵押贷利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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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 还款时年化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

今年5月份,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道: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二者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实际利率高达38.74%

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减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月×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警惕

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作审查认定,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合肥交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最新政策

房产要求:

合肥市区+肥西商品房、房龄不超25年。

主贷人要求:

年龄22~60岁,不要涉诉涉案。

优势:

利息合理,10年期先息后本,无本续贷。

贷款额度:

额度是线上评估总价的6成(有实体经营的有限公司,纳税政常,收入还可以,可以申请普惠E贷,7成额度)。

利息+还款方式:

年利率3.6%—3.9%(分一年过本和三年过本,三年过本略高一点),主要看客户资质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还利息,期限都是最长十年。可以做无本续贷,要求是到期前半年,结算量达到贷款金额的两倍左右,征信保持正常,经营无异常,系统会自动筛选客户。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或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至少满半年,变更的满3个月,或股东(持股≥20%)。

征信要求:

交通银行是线上审批的,所以对征信查询和逾期看得比较重,要求6个月查询不超过8次(只看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查询,不看贷后管理)信用卡+贷款2年内不能有连续3个月逾期,不能累计8次逾期。小额贷款不得超过四笔。

贷前所需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借款人需为营业执照法人或持股20%的股东)

2)户口本

3)婚姻材料(结婚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未婚无需提供)。

4.房产证(对房产证取得时间没有要求,抵押物可以在配偶,子女,父母名下)。

5.营业执照(新户满6个月,变更的满3个月)。

6.购销合同。

7.半年流水(收入合计在贷款金额的2/3倍)。

8.借款人交行卡(任意网点办卡均可,需一类卡)。

网上贷款年化利率超过60%,黑龙江这家银行利息堪比高利贷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银行贷款利率整体是比较低的,按照当前的贷款利率水平来看,银行有抵押的贷款利率基本上不超过8%,无抵押贷款利率基本上也不超过15%。

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低廉的融资成本,这是保障实体经济能够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然而最近几年有一些小银行却非常热衷跟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推出一些消费贷款或者零售贷款,这些贷款的综合利息不仅比银行正常的线下利息高很多,甚至比国家规定的民间高利贷红线还要高。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新橙优品申请贷款,放款方为龙江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当中貌似没有什么异常,但是在还款的时候却发现,除了利息之外,还需要支付高昂的服务费。

有一位借款用户称,他当时借款6000元,借款9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7.8%,这个利率貌似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

但除了合同上约定利率之外,还要额外偿还共计1420.81元的服务费,这笔费用也是分9个月偿还。

根据还款明细显示,这位客户第一期需还款金额叠加服务费为1150.63元,剩余8个月每月还808.52元,总共需还款7618.79元,所付出的利息和服务费总共是1618.79元,名义利率达到27%左右。

但是这些还款是按月等额本息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本金越来越少,但是所还的利息却没有变化,如果按照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其月利率实际高达为5.28%,对应的年化利率高达63.36%左右。

面对如此高的利率,在媒体向龙江银行咨询的时候,龙江银行客服竟然奇葩地表示综合还款金额(即每期服务费+本息)年利率是在36%以内。

按照这个客服的意思,貌似36%以内都是合法的,但她可能不知道,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高利贷的红线早已更改。

以前判断高利贷的依据是两线三区,24%以内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由债务,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就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从2020年8月份之后,我国高利贷红线已经变更为同期LPR的4倍。

而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一年期的LPR是3.7%,4倍LPR是14.8%,这意味着最新发放的贷款,如果利率超过14.8%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但是从客户反映情况来看,这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向龙江银行借的贷款名义率达到27%,实际利率有可能超过60%,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红线。

对这种违规行为,银行可能觉得在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利率只有7.8%,其余的都是所谓的服务费,以此来规避高利贷红线,这种做法明显是掩耳盗铃。

因为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所谓的利率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还包括各种服务费、手续费等等。

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龙江银行联合其他网络平台发放的贷款,其实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利率的保护范围,换个角度来说,这个银行跟其他平台联合发放的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贷。

这种高利率的放贷行为不仅违规,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其实也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

首先、贷款利息不透明本身已经违反了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但是现在有一些银行在跟网络平台联合发放贷款的时候,费用并不是很透明,大多数都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

其次、跨区域经营网络贷款本身也构成违规。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龙江银行的注册地在黑龙江,但是他们通过网络发放的贷款客户却来自全国各地,这明显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那既然龙江银行这种网络贷款明显属于违规行为,为什么他们还敢高息发放贷款呢?这可能跟他们不太理想的业绩有关。

根据龙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从2019至2021年,龙江银行的净利润(母公司口径)分别为15.03亿元、9.47亿元以及7.32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6.61%、-37%、-22.49%。

在业绩表现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联合其他平台高息发放贷款,试图通过获取更多的利差,以此来止住持续下跌的利润。

但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这种高利率放贷的背后,一般都是客户的资质比较差,很容易导致不良率升高,甚至有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威胁;而为了解决流动性,这些银行又可能通过高息揽储来补充流动性,但这种做法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了,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的经营受到很大的挑战,所以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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