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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砍头息、手续费,实际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

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今年5月份,一位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到: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双方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

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经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不仅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还款时高达38.74%的年化利率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

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为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

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较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通过微信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理性、警惕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属性,与借款合同仅具融资属性有所不同,双方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又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于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做审查认定,第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第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的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用经营贷置换房贷,当心“馅饼”变陷阱

原标题:用经营贷置换房贷馅饼还是陷阱?

贷款违规进入楼市影响征信记录弄虚作假申请贷款可被追刑责

目前,很多银行的经营贷利率已下调至最低3.4%-3.8%的水平,少数银行对部分优质企业客户,甚至能给予3%左右的优惠利率。房贷利率与经营贷利率的利差,让很多中介看到了“商机”。

“房贷置换,500万贷款10年省百万利息”“最低利率3.4%,速度快额度高”……最近,不少房贷客户都收到资金中介打来的推销电话,劝说他们将手头利率较高的房贷转换成利率低的经营贷,省下大笔利息。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采访多名业内人士发现,所谓的贷款置换操作,不仅存在多种隐性收费,还潜藏着政策和法律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发现违规操作,会立即要求贷款人在短期内还清所有欠款,若无法及时还款,或因骗贷而担刑责。

现象

中介推房贷转经营贷业务

经营贷,顾名思义,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活动需要发放的贷款。据了解,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逐步走低,很多银行的经营贷利率已下调至最低3.4%-3.8%的水平,少数银行对部分优质企业客户甚至能给予3%左右的优惠利率。

个人房贷虽然也大都与LPR挂钩,改为LPR加点的方式定价,但是存量房贷客户的加点幅度已经在房贷合同中固定。因此,不少前两年办理房贷的客户现在的房贷利率仍在5.5%甚至6%以上。二者的利差,让很多中介看到了“商机”,并宣称会提供“一条龙”服务。

因为经营贷是针对企业的贷款产品,所以贷款者名下必须要有公司。

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从事多年资金中介业务的“王经理”。他表示,现在房贷置换经营贷特别合适,利率能做到3.4%,只要名下有北京城区的住宅就行。“王经理”表示,入股公司有关的各种手续和申请贷款的所有资料,他们都会帮忙准备。不过,客户需要将房贷先还清,解除原来的房贷抵押,再向银行申请经营贷。如果客户自己不能还清原来房贷,他们也可以提供过桥资金。

“王经理”还强调,贷款下来后,不能直接打进客户自己账户,必须有“第三方”,也就是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经营活动需要对接的供货商。“第三方收到贷款后再把钱打进你的账户。”

这样“周到”的服务,肯定不是免费的。“王经理”说,他们的收费标准是贷款额的1%-2%,会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难易程度有所区别,如果涉及第三方,可能还会单独收费,一般是0.5%。过桥资金每日利率一般是千分之一。

记者从其他市场人士处了解到,房贷置换经营贷的基本操作都是“王经理”所介绍的“套路”,但是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比如,过桥资金利率,不同城市不同中介的标准有高有低,低的能到万分之五,高的能到千分之二。但是,只要经营贷没放款,这笔过桥资金是用一天就要收一天。虽然中介都说很快就能搞定,但现实中也有部分客户在贷款过程中遇到意想不到的“岔子”,一个月才放下款来,过桥利息就花了一大笔。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这些手续费和利息都是转贷的成本。公开报道显示,少数“无良”中介会在办理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加收额外费用,比如担保费、公证费等,转贷者最后发现,转贷的成本比预想的高了很多。

风险

经营贷需要定期续贷

事实上,不少现实案例表明,用经营贷置换房贷的客户将面临重重政策和法律风险。绝大部分中介也不会把其中所有的风险告诉客户。

某国有大行信贷部门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监管部门一直明令禁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特别是去年以来,监管力度明显加强。靠中介包装申请经营贷肯定是违规的。银行会对申请经营贷的公司有多方面的要求,以他所在的银行为例,必须要求公司经营满一年,贷款人担任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贷款,包装后的公司通常变更时间较短,不符合银行经营贷的要求,银行也会对此加大审核力度。即使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成功帮客户申请到经营贷,在贷后管理中,银行也会跟踪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监测到贷款违规进入楼市,银行将会要求客户限期还清所有贷款,客户个人征信也会留下不良记录。

记者发现,对于违规包装出来的经营贷,抽贷并非小概率事件。去年全国多地银保监局都针对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开展专项行动,不少客户收到银行抽贷的通知,短期内凑不齐钱还贷款,只能找高息过桥资金应急,甚至不得不低价卖房筹款。

深圳市民舒先生2020年曾在中介的操办下,用自己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抵押,申请了200万元经营款用作首付。去年8月初,他突然收到银行通知,要求在30天内还清全部违规贷款,否则不仅会有罚息,还要进入失信名单。舒先生一时卖不掉手里的房子,又没有那么多余钱,情急之下只能借高息过桥资金还贷。面对每天近2000元的过桥日息,再加上二手房难以出手,舒先生说自己度日如年。最后不得不将二手房降价卖出。

此外,大部分银行会要求经营贷客户1年或3年,最多5年续签一次。利率越低,续贷的间隔越短。每次续贷,银行还会按程序审查这家企业的贷款资质和经营情况。银行不会保证一定会成功续贷,更不会保证续贷时利率与原来一样。

对贷款者压力更大的是,续签的时候,不少银行会要求先归还本金,等成功续贷之后再发放一笔新的贷款。这意味着,客户很可能还要找中介的过桥资金应急。

有银行人士表示,最近两年因为疫情的原因,为支持实体经济,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基本都能无本续贷,很多人会感觉经营贷很宽松,以后政策如果变了,优惠便利条件没有了,贷款利率也可能会变高。这都是借款人必须考虑的政策风险。

提醒

贷款申请弄虚作假或追刑责

从中介的“一条龙”服务看,用经营贷置换房贷整个流程,手续繁杂,环节众多。任何一个节点出现差错,都可能让贷款者蒙受损失,甚至遭遇法律风险。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律师举例说,经营贷的贷款不是直接进入本人的账户,万一遇到不讲信用的第三方,或者第三方出了意外情况,也可能拿不到钱或不能及时拿到钱。此外,中介提供的过桥资金如果出了问题,贷款者不仅拿不到钱,还将陷入债务纠纷。

许桂林提醒大家,找中介包装经营贷最严重的后果,并非金钱或个人征信的损失,而是有“牢狱之灾”。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中介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又给银行造成坏账,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银行可以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骗取贷款金额在100万以上,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记者程婕)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房贷置换”套路起底:中介费逾万、需反复“倒贷”、或被追刑责

在高息房贷下,营业贷违规流入楼市再次“死灰复燃”,这次经营贷的“化身”不是首付“帮手”,而是“房贷置换”。

简单来讲,“房贷置换”指的是通过一系列包装手法将高息的房贷转为利息更低的经营贷。在高息房贷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这种号称由专业中介做的转贷生意越来越多。

那么,对于贷款人来说,转为经营贷成本真的降低了吗?这其中又有什么风险?

高息房贷转贷,一次“中介费”就上万

“只需换息不还本金”“利率3.5%,速度快额度高”“500万元房贷可省去百万元利息”……近期,“房贷置换”的广告充斥在社交媒体中。

对于中介机构如何进行高息房贷转贷营业贷操作,新京报记者联系上一家专门做转贷生意的中介。该中介的工作人员称,第一步,由中介方借“过桥资金”先把房贷结清;第二步,通过中介“包装”成经营者,“包装”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等使其符合经营贷申请条件,然后拿房本向银行申请经营贷。

事实上,经营贷指的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为了扶植中小经营者,经营贷的利率普遍较低,一般为3%-4%之间。

按照上述中介人员的推算,若一套房产需要贷款100万元,期限10年,按照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年息分别为6.37%、3.6%计算,贷款置换之后,贷款人最多每个月可以少偿还近2000元的利息。

不仅如此,对于贷款人眼下缺钱的现状,上述中介人员还向记者介绍了一款“先息后本”的经营贷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间,你只需要还息,不需要还本,在贷款期限到期时,再还本即可。比如,以100万元的经营贷为例,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3.1%,每月只需要两千多元的利息,到期后需要偿还本金。如果你觉得3年期限短,可以申请10年的期限,利率为3.7%左右,10年后才需要偿还本金。”

那么,这样一套包办的转贷操作需要收取多少中介费呢?上述中介人员表示,“中介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包装费,单独收取5000元,另外一笔是过桥资金利息费用。假设借中介100万元的“过桥资金”就需要支付1.5万元的利息,那么包装费加上利息费用共计2万元。”这仅仅是一次性办理的中介费,如果经营贷到期仍然需要续贷的话,同等条件不变的话,还将收取同样的中介费,这样下来,中介费是叠加的,“越滚越大”。

对于此中存在的风险,这名中介人员称:“我做这个有2年了,经手很多客户的成功案例,营业执照也都是现办的,没什么风险。”

每隔固定年限需再次“倒贷”

根据不同银行的要求,经营贷一般有固定的期限,比如3年期,5年期等,时间越长利率越高。一旦固定期限到期,就面临着“倒贷”,依然需要再次借“过桥资金”和付中介费用,也就是说,此后每次申请经营贷,都需要再次支付中介费用。

在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目前,市场上又产生很多“贷款置换”的生意,主要是由于利差的存在,经营贷主要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其贷款利率都在4%以下,而不少“高位站岗”购房者的房贷利率可能在5%甚至6%以上,所以从需求端来讲,市场是有这个需求的。

“经营贷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国家也控制流入房地产的资金比例,而经营贷转房贷的做法相当于资金变相地流入了房地产,对房地产行业本身带来资金风险。同时,如果用经营贷去炒房,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一旦购房人资金链断裂,银行就会受到冲击。”李宇嘉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就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是禁止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的。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经营贷流入房贷做了明令禁止,而且从多个维度进行防范和惩治。

《通知》规定,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此外,《通知》还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从银行角度来讲,其对于经营贷的审核也是非常严格,一旦发现经营贷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规现象,银行就会立刻进行市场的终止,并要求借款人在短时间内必须还清贷款。

律师: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或被追刑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以高息房贷置换低息经营贷的做法也面临着风险。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对于购房人而言,这种行为有不小的风险,一旦被查出将面临停贷,或提前全额偿还贷款的风险,资信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一旦停贷,若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将面临已抵押的房产被拍卖。对于一些操作经营贷置换房贷的中介或金融机构,一旦被查出,也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受到刑罚制裁。”

王玉臣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分析称:“一般来说,房贷是长期贷款,但是经营贷是短期贷款,即便是有较长期的循环贷,可能也需要每年或每几年进行倒贷、需要资金过桥、产生一定的额外费用。如果经营贷到期后,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或者贷款人资信的变化,可能会面临到期后,银行拒绝续贷,那么贷款人就需要偿清贷款,否则面临违约风险。”

新京报记者徐倩

编辑武新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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