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被拒的原因都有哪些?
生活中,需要用钱的地方千千万,可以说灵活且充裕的现金流无论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企业的经营上来讲都至关重要。
而短期内想要获得充足的现金流,很多朋友都会考虑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凭借着高额低息,年限长等优点,成为了各银行的主流业务。但不少朋友申请的房抵贷总是被拒,这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点呢?
1.征信不良
如果只是偶尔逾期一两次,贷款可能不会被拒。一般来说,征信不良是指逾期时间长或逾期次数多,如连续三个月或累计逾期六次,可能导致抵押贷款被拒的。对于征信不良的朋友,如果你想成功通过抵押贷款审查,最好提供担保或购买保险。
2.个人负债过高
如果你个人的负债极高,那么是有可能阻碍批贷的。建议个人负债最好不要超过个人月收入的一半。因为,负债率过高的用户根本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并且即便通过审批,可批复的贷款额度也不会很高。
3.个人流水不足
如果你的个人月流水不充沛的话,也可能导致最终贷款被拒。银行借钱给你,是会从你的工作性质及流水判断你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是否可观的。不怕你借,就怕你还不起。通常流水要在申请贷款月供还款的两倍以上才算达标。
4.申请材料信息有误
错误的申请材料也是拒绝抵押贷款的常见原因,这主要是由借款人自己造成的,因为提供的信息不能保证银行能够充分了解用户,为了避免贷款风险,只能选择拒绝贷款。因此,在处理贷款时,我们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要为了通过贷款审计而作弊。
贷款又被秒拒?你可能已经进了灰名单
大家好,我是老詹。
你最近用过网贷吗?
你最近通过抖音、微信的广告,查询过贷款额度吗?
如果你点了进去,那我要在恭喜你拿到额度的同时,为你感到遗憾。
因为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你将与银行的低息贷款彻底无缘。
你可能已经进了银行的“灰名单”。
什么是灰名单
大家对“灰名单”可能没有什么概念。
灰名单是指一些客户以往的“敏感行为”,反映出他们存在一定的借贷失约风险,金融机构为了控制不良贷款率,会及时斩断风险,给予拒贷。
这些在“灰名单”中的客户,往往会有两种特点:
逾期次数多、查询过多。
逾期过度不用多说,但为什么查询过多也会进“灰”名单?
这其中涉及到银行征信的游戏规则,即一个月内查询次数不多于3次,半年内查询次数不超过5次。
现在各种APP旗下基本都会有贷款广告,他们会用测试额度吸引用户点击。
只要你点击测试额度,不管有没有下款,都算作一次查询。
查询次数过多,不止是与银行优质低息贷款无缘,
甚至会影响到你的车贷房贷办理,最直观的就是利率变高,严重的会拒贷。
查询记录想要消失,至少要2-5年等待征信更新。
除了查询之外,还有以下6种常见操作,会让你被银行拒之门外。
01
征信黑名单
导致成为征信黑名单的方法有很多,但根本上都是因为逾期。
不管你是网贷、小贷、信用卡、还是银行正规贷款,连续逾期超过90天不还,就会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这种情况,在后续想要申请贷款,及时是结清了,也会被拒之门外。
02
法院黑名单
法院黑名单,最常见的就是老赖。比如借钱不还、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都会被加入法院黑名单。
具体有以下人员: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03
网贷黑名单
很多人以为在某些不上征信的小平台借款后就可以逾期不还,如果是这样的想法,那基本也就是自己在给自己的个人信用抹黑。
现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都有自己的反欺诈平台。
你的不良记录将通过网络共享,逾期信息根本藏不住!
当你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该平台的风控会严格把关,如果审核系统显示你在行业黑名单内,对不起,只能秒拒了。
04
地域黑名单
大多数银行或金融机构有自己的敏感地区,比如曾集中发生过骗贷事件,导致逾期成本极高,会有少数金融机构将把此类地区划为不受理业务地区。
但每个平台的标准都有差异,在申请贷款前,建议先了解清楚该平台有没有特殊区域的限制。
05
行业黑名单
申请信用贷款的时候,金融机构除了会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会考察借款人的工作行业、职位,如果个人所属行业如果属于行业黑名单,申贷也会被直接秒拒。
禁入行业包括哪些?
比如水泥、光伏、化工、钢贸等产能过剩、高污染等高风险行业。
在申请贷款之前,建议先咨询客服,了解清楚自己的职业是否属于高危行业之后再申请。
购买抵账房风险多,购房者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一路败诉
尽管业内人士一再提醒别碰抵账房,仍有一些购房者抵不住抵账房的诱惑,屡屡犯险。河南的高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高女士购买的抵账房,因为债务人的缘故不能签约、交付,为此诉至法院,结果,经历一审、二审、再审,耗费了时间、精力、金钱,仍然败诉。
买到抵账房却不能成交,开发商还拒绝担责
2015年,高女士与WD公司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并按照约定交清全部款项,WD公司应按照约定通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却迟迟不予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交付房屋。2018年,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D交房,并将产权办至其名下。
WD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由该商品房的实际施工人张某承建,张某在建房过程中向高女士借款未还,便要求WD公司以房抵款,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之后,张某又通知WD公司该房产不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与WD公司无关。《认购协议书》因此不能履行,WD公司愿意退还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高女士提供收据一份,该收据显示2015年,WD公司收到高女士、张某的首付款41万余元,盖有WD公司印章。WD公司提供了一份收据、一份张某的书面签名文件:收据表明张某与高女士系共同缴款人,张某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书面签名文件主要内容为由于高女士与其之间的客观情况,不再抵给高女士房屋,请不要与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一审:《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高女士与WD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该协议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
关于高女士提供的WD公司收据,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款项中的400000元属高女士借给张某发放工资,经WD公司同意将该款作为高女士的购房首付款抵扣张某的工程款。双方提供的证明和通知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该收据加盖有收款单位WD公司的印章,且系原告高女士持有,应当视为买受人高女士向出卖人WD公司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案外人张某以通知形式不让WD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通知不能阻却其应当履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义务,WD公司抗辩张某不让与高女士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认购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当事人、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和商品房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买受人也缴纳了相应款项,但未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也未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违约责任、面积差异处理、解决争议方法等,缺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该协议书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效力终止,并由甲方收回;协议书仅作认购之用,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组成部分……”,因此,高女士请求判令WD公司交房,并将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的主张缺乏合同相应依据,致使法院不能支持其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依法认定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涉案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情形。
3.涉案房屋具备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条件。
4.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一审时申请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调取错误。
5.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上诉人在一审时要求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不是要求交房。
二审期间,高女士没有提交新证据,WD公司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份,证明签订房屋合同时未取得销售许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高女士上诉称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应当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但是,高女士与WD公司所签《认购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书未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项、违约责任、面积差异处理、解决争议方法等,亦未见双方对协议书所欠缺内容达成补充协议的证据,且双方协议书又约定了(本协议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效力终止,并由甲方收回;协议书仅作认购之用,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组成部分……)涉案协议书的作用,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女士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维持原判
高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裁定,指令郑州市中院再审。
高女士再审请求判决WD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座落、户型、面积、单价、总价以及付款方式等,且在合同签订当日高女士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对方也已接受,收受了购房款,并出具了收据,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已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认购书已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二、原判决对WD公司恶意违约行为没有依法进行综合审查判定,违反法律规定。目前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开发商为了及早回笼资金,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签订《认购书》的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购房者在支付了首付款或全款后,开发商先签订《认购书》,购房者凭《认购书》就可以到银行申请房屋贷款。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属这种情况。《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此时购房者支付的是首付款或全款而非定金,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自身的原因。WD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3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34,原审对此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高女士以《认购协议书》为依据主张WD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WD公司未依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与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因非本案诉求,高女士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高女士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提醒:尽量别碰抵账房
高女士的遭遇再次提醒购房者:尽量别碰抵账房。
抵账房确实会给予购房者一定的优惠,但是,购房者切记,你贪图的是抵账房的便宜,开发商贪图的却是你的资金。最麻烦的是,抵账房经常有这样那样的纠纷,由此导致种种不可预知的后果,比如,购房合同无效、房屋无法过户、房屋可能被查封等等。
房质网提醒,购房者如果仍要购买抵账房,应当先对房屋的背景进行调查,明白风险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与产权所有方签订,而不是债权人一方;合同要尽量约定清楚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面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责任主体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陷入被动。
高女士的遭遇还提醒购房者,由于抵账房的背景非常复杂,购房者如果一旦因此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并非最优解。此时,购房者不妨寻找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比如房质网,与开发商展开谈判,在短时间内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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